危化品安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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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1.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设备、环境等各方面符合安全要求。

3.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并掌握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5. 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危化品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危化品的存储、搬运和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6.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确保安全事故的迅速处理和后果的最小化。

7.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测机制,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严厉执法,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8. 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和维护,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9.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分享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0.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
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者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暂时用电作业,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wei)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赋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2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3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4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6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1、严禁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爆炸危(wei)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2、严禁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严禁在卸油作业时利用收油罐进行加油作业,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3、严禁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严禁给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违者赋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职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危化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四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所有员工,特别是从事危化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且持证上岗,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安全状况,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档案和台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复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作出安全生产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危化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

山西出台危化品安全监管十条禁令

山西出台危化品安全监管十条禁令

山西出台危化品安全监管十条禁令中国煤炭市场网发布时间:2010-08-03 16:58【字号大中小】【CCTD收藏】来源:山西电视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凡违反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查行为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规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检修等活动。

七、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象。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化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处置活动中采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源,防控事故风险。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化品按照其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气体、危险物质混合物等八大类。

危化品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和说明书等应当标明相应的危险性等级、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警示。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化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危化品的分类分区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销售和使用第九条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销售的危化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化品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危化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危化品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危化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

危化品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识、运输和使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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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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