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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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务(含理赔答应)(定稿)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答应)(定稿)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怎么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理赔怎么垫付和追偿

一、交强险理赔怎么垫付和追偿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由此可知,保险公司有义务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支付应垫付款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对于所有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事故住院保险公司垫付流程

事故住院保险公司垫付流程

事故住院保险公司垫付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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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版)目录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第五节赔偿处理 (6)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第七节支付赔款 (17)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附件1: (23)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附件2: (36)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和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程序

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程序

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程序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可以通过以下程序申请垫付医疗费:
1. 垫付通知书或事故认定书:由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出具,伤者家属带上伤者的有效证件前往交警队说明情况后交警部门会给予出具。

2. 伤情诊断证明:由伤者住院的床位医生出具,注明伤者的大致伤情。

3. 医院对公帐号:由伤者住院的医院出具,保险公司的医疗费垫付款是直接打给医院的对公账户,所以这一项是必不可少的。

4. 已产生的费用清单或催欠款通知单:由医院出具,费用凭证能证明伤者实际花费的费用,而不是预交的医疗费用。

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风险管控,在审核中会往往会以伤者实际产生的费用作为审核依据。

如果伤者没有出院的情况下医院无法出具费用清单,伤者可以去护士站的电脑查询已产生的费用后拍个照片,也可以当作费用凭证使用。

5. 伤者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收集以上材料后递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接到材料后一到两个工作日将垫付款打至医院。

如果本次的垫付款用完后还需要继续垫付,伤者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新产生的费用凭证,即已产生的费用清单或催欠款通知单,保险公司会将新产生的费用再次垫付给医院,其余材料不需要提供。

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流程是什么

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流程是什么

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流程是什么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流程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后,在赔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向被保险人提供预先付款的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公司垫付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保险公司通知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事故证明和申请材料。

二、索赔资料准备1.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保单复印件、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书、相关单据和证明等。

2.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应尽量提供详细和准确的相关资料,以加快保险公司受理和审核的速度。

三、保险公司审核1.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

2.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不明确或者缺乏必要的材料,会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3.保险公司审核的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在数天到数周之间。

四、保险公司垫付1.在保险公司完成审核后,如果判定该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险人并答复是否进行垫付。

2.如果确认需要进行垫付,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款项给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3.在垫付期间,被保险人需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保证垫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赔偿处理1.在垫付完成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包括赔偿款项的支付等。

2.被保险人需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后续的赔付工作。

六、索赔结案1.保险公司在完成赔偿处理后,会对索赔案件进行结案处理并出具相关结案函,将赔付结果通知给被保险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于垫付流程的要求和具体办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自己所选购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此外,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时,有必要了解以下几点:1.垫付金额的限制: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垫付金额有一定的限制,被保险人需了解具体金额的限制标准,以免出现误解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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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目 录一、基础理论1.抢救费用的含义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操作实务1.流程2.单证收集与要求3.系统操作一、基础理论1、抢救费用的含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A.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B.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A、适用范围不一样:¾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¾支付抢救费用适用于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情况。

B、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抢救费用支付作为正常赔款,相当于赔款的预付。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⑴、抢救费用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B.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醉酒驾车或无驾驶资格、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上的人员;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救治医院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F.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G.累计、合计垫付的限额不超过交强险有责/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1600元)。

⑵、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B.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上的人员;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F.抢救费支付的限额不超过交强险有责/无责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8000元/1600元)。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支付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24小时内完成垫付/支付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B.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抢救费用清单;C.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帐号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B.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A.将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不进行现金支付;B.也可以采取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支付抢救费用担保函》进行担保;C.抢救费超过限额的案件,按限额支付或担保;D.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内垫付。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⑴医院:A.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B.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⑵被保险人:A.及时通知保险公司;B.协助护送伤者、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保险公司查勘和收集相关资料;C.有权要求或者申请保险公司赔偿/支付医疗费用。

⑶保险公司:A.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B.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C.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D.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操作实务1、流程 Array2、单证收集与要求A.伤者照片、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主要由医疗核损人员人员索取,也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B.抢救医院的银行账户:需要医院提供并加盖医院公章。

C.《机动车辆保险事故查勘记录》、《交强险垫/支付抢救费用审核单》:由医疗核损人员填写D.《抢救费用支付申请书》:指导客户填写。

E.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支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由被保险人提供。

F.支付凭证:由理赔内勤打印并签字后送达财务。

G.客户委托保险公司将赔款划至伤者所在抢救医院帐户的《委托书》3、系统操作⑴垫付处理①流程如上图,强制保险立案之后即可申请垫付(特殊赔案的一种)。

该图中从人伤定损环节发起“垫付抢救费”的特殊赔案申请。

系统在定核损、单证、人伤定核损环节中都提供了申请特殊赔案的入口。

即流转到这些环节时,在这些功能菜单下的单击“申请特殊赔案”菜单项。

注意:垫付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此事故相关的工作流上未处理、正处理的其他任务冻结,即一旦进行了垫付申请,其他除特殊赔案外的任务都不能再进行操作。

②关键操作步骤A、申请特殊赔案单击“人伤定损任务处理”菜单,选择“申请特殊赔案”,如下图所示。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单击需要申请垫付的业务号,即进入申请垫付抢救费界面,如下:在【赔案号】栏选择特殊赔案的赔案号,在【赔案类型选择】栏选择“垫付抢救费”,并填写申请垫付原因。

单击【提交】按钮,案件提交特殊赔案处理。

B、特殊赔案处理单击“特殊赔案任务处理”菜单,选择“未处理特殊赔案任务”,如下图所示。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赔案类别一列中会显示类别为:“垫付抢救费”,单击“业务号”进入垫付处理界面,如下图:在【垫付抢救费金额】栏输入垫付款,如上图红色标注部分,注意此处应控制垫付款不能超过医疗费用限额。

最后单击【提交】按钮,生成预赔登记号。

单击“核赔任务”菜单,选择“处理核赔任务”,窗口右栏显示如下表单。

在【业务号】栏中输入预赔登记号,单击【查询】按钮,显示案件列表,如下图所示。

单击业务号,进入核赔任务处理,显示如下界面,注意图中红色方框部分,显示与一般赔案的处理界面有所不同。

检查信息无误后,单击【审核通过】按钮,完成审核任务处理。

单击“结案任务处理”菜单,选择“未处理结案任务”,窗口右栏显示界面如下:单击要处理案件的业务号,进入结案登记界面,显示如下:图中红色方框显示该案件垫付了抢救费,单击【保存】按钮,完成结案任务处理。

⑵预支付处理①流程如上图所示,此类案件有两条支路。

一条是特殊赔案,到核赔通过即停止;另一条是正常的案件流转,直至结案。

同样案件涉及的保险类型也是强制保险。

抢救费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正常案件赔款的预付,走特殊赔案流程,核赔通过后即送财务,预先支付抢救费部分的赔款。

当正常理赔流转到理算时,将显示抢救费预支付的赔款金额。

②关键操作步骤A、申请特殊赔案单击“人伤定损任务处理”菜单,选择“申请特殊赔案”,如下图所示。

注: 系统在定核损、单证、人伤定核损环节中都提供了申请特殊赔案的入口。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单击需要申请预支付的业务号,即进入申请预支付抢救费界面,如下:在【赔案号】栏选择特殊赔案的赔案号,在【赔案类型选择】栏选择“预-支付抢救费”,并填写申请预支付原因。

单击【提交】按钮,案件提交特殊赔案处理。

B、特殊赔案处理单击“特殊赔案任务处理”菜单,选择“未处理特殊赔案任务”,如下图所示。

系统窗口右栏列出清单如下:赔案类别一列中会显示类别为:“预-支付抢救费”,单击“业务号”进入预-支付处理界面,如下图:在【预支付抢救费金额】栏输入预支付款,如上图红色标注部分,注意此处应控制预支付款不能超过医疗限额。

最后单击【提交】按钮,生成预赔登记号。

C、核赔任务处理单击“核赔任务”菜单,选择“处理核赔任务”,窗口右栏显示如下表单。

在【业务号】栏中输入预赔登记号,单击【查询】按钮,显示案件列表,如下图所示。

单击业务号,进入核赔任务处理,显示如下界面,注意图中红色方框部分,显示与一般赔案的处理界面有所不同。

检查信息无误后,单击【审核通过】按钮,完成审核任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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