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五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文正兴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市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积极探索县、镇、社区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设,建立适应辖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模式,经研究,建立正兴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职能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分析辖区采集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工作中遇见的困难、难题,研究分析、协调解决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相关服务管理的措施办法,强化镇相关职能部门、各社区之间服务管理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各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服务管理合力。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镇各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所、各村(社区)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派____名分管负责人参加。
镇流管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一)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____次,通报近期采集的基础信息数据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由牵头部门临时通知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同时报镇办事处。
(二)各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以实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和做优服务、做强管理为目的,全面落实涉及流动人口的各项日常服务管理措施。
(三)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职责范围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二)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健全流动人口服务体系,提高流动人口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5篇)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5、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8、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____制度10、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12、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生队伍花名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村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镇、村、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镇、村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镇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镇、村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镇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
八、镇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对村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____《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镇计生办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一、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____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制度管理的重要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管理就没有约束。
在实际的管理当中我们发现,当团队在十个人左右的时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个有能力、有魅力的领导者就可以玩的风生水起。
但是当团队到几十个人、上百人的时候,靠的就是企业的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企业才能管理规范。
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那么你对流动人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大家喜欢!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到本市暂住(以下简称流入人口)或者本市的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
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严格管理、有序流动、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四)指导下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控制流动人口的结构、流向和规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例(4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各级政府、各类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参考。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全面服务、分类管理、人性化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包括在外流动的农民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流动人口。
第五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本单位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四)负责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的培训工作,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五)负责探索和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创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由本单位指派,其中包括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具体配备人数和职责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内容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人口服务需求调查,确定服务重点和方向;(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与宣传;(四)流动人口入户落户及相关证件办理的指导和协助;(五)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包括劳动权益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六)流动人口文化娱乐和心理健康服务;(七)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申领办理;(八)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和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十)其他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1一、搞好流动人员的登记。
对安全小区的外来流动人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认真搞好协查。
居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派出所配合,与流动员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二、协助管理好重点人口。
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
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要指定人员专门与住户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
三、法制教育。
安全小区要经常与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四、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4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一)基本管理制度1、乡(镇)应对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2、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
3、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4、村、社区居委会应为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村、社区居委会应与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6、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流出人员的定期联系,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档案管理制度1、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分男性、未婚成年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2、未婚成年女性档案有。
《流出未婚成年女性登记表》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已婚育龄妇女的档案有。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前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定期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者复印件)粘贴附表。
每人一档,每村一卷。
(三)政务公开制度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乡(镇、街道)要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大厅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
3、行政村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婚育证明》情况等。
(四)巡查登记制度1、乡(镇)应对辖区内流出人口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行政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登记。
2、及时掌握流出人口底数(男性、未婚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人员)及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情况;合格《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5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法律权益为宗旨,以社会稳定与安全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系统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充分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指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服务指导和社会支持等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的入住登记和居住情况调查工作,了解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三)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则和标准,确保服务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四)开展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完成流动人口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二)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材料,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工作。
(三)及时了解和反映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定期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程序第十条流动人口入住登记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流动人口入住登记前,应填写入住登记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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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工作制度汇编目录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工作管理制度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5、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8 、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10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1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12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生队伍花名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村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镇、村、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镇、村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镇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镇、村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镇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米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八、镇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对村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镇计生办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一、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 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二、镇每季、村每月至少查验一次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其《婚育证明》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才有效。
三、《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证上加盖查验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查验时间。
四、《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认真负责,对查验出的假证明要当场没收,追查源,并责成相关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者的责任。
对于无婚育证或婚育证中填项不全、字迹印章不清、内容与身份证不相符的,要督促其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卫生院、民政办、司法所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要依法查验其《婚育证明》,不查验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
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七、育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一、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三查”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与常住人口同时开展,每季一次,全年四次,于每年的3 月、6 月、9 月、12 月份进行。
三、进行“三查”服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三查”登记表,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费。
五、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到现居住地指定的技术服务站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镇计生办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一、镇计生办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二、镇计生办每年年初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合同责任期限为一年。
新增流动人员,随来随签。
三、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婚育证明》的查验,如实向居住地村反映近期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三查”服务等项目。
五、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六、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登记。
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进行登记。
七、对不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镇计生办报县计生局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一、村民或单位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必须查看其《婚育证明》及时向村报告,对无证者一律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二、流动人口在租房居住期间怀孕、生育者,必须向房主和村或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报告登记,出示婚育证、生育证,否则视为计划外。
三、房屋出租者要积极配合村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有义务协助村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及节育措施落实、“三查”服务等。
四、房主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者,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镇计生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一、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村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镇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镇计生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予办理和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告之当事人不予出具的理由和处理办法。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理,任何人不得再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1 年,期满需重新办理新证。
放心对象(即结扎对象)使用期限为长期。
五、《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每项内容都要如实填写。
六、持证人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依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一、镇计生办、村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与户籍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接受户籍地镇计生办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镇计生办为流出的育龄妇女办理一个婚育证明,建立一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一种避孕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十五日内要向户籍地镇计生办告知其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法,随时向户籍地汇报计划生育有关变化情况。
六、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向户籍地村镇计生办定期寄回“三查”证明,或返乡参加“三查”。
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凭其户籍地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八、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一、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口共同管理。
二、现居住地向户籍地互通流动人口中未持《婚育证明》人员情况,或节育措施与证明所载内容不相符,孕情、节育情况落实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三、收到《信息通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如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未及时回复的,发出通报单的一方所在乡(镇)、街要及时向市、县计生局反映,由其督促回复。
流出人口合同管理制度一、流出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流出前要与户籍地村签订计划生育理合同。
二、流出已婚育龄人员要定期回户籍地参加“三查”或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三查”后将证明寄回户籍地镇计生办。
三、流出人员要向户籍地村或镇计生办报告其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法。
四、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一、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提高工热情,进一步加强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力度,作水平,特制定此有奖举报制度。
二、凡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问题,所有公民都可依据事实进行举报。
三、举报人可采取向计划生育部门直接反映、打举报电话、写信等形式进行举报。
四、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村为接受举报单位。
五、接受举报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后,要严肃对待、详细询问、认真登记,并作好保密工作,更不能将举报人情况向被举报人泄漏。
六、接受举报单位对群众所举报的问题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七、接受举报单位对经调查确属事实的,发给举报人一次性奖金。
奖励标准:举报一例计划外怀孕奖100 元;举报一例计划外出生奖200 元;举报一例溺婴、弃婴、送养女婴奖200 元。
八、对同一问题,多人举报,经查属实的,只奖励第一个进行举报的人。
九、同一人举报不同问题,经查属实的,按举报问题的多少和种类,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靖边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主线,结合我镇实际,积极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格局,建立健全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信息收集、研讨和通报工作机制;定期报告和及时掌握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动态,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工作事项;交流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及所辖村(居)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推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