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管理》

合集下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是指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和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起着促进经济发展、降低借款风险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背景和目的2.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4.监管机构的运作机制和决策流程5.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作与沟通二、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准入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评估和准入的原则和标准2.准入审查的程序和流程3.准入审查的材料和要求4.准入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5.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后的监管要求和责任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和规定2.资本金的认定和计算方法3.风险控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4.风险评估和监测的指标和方法5.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1.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范围和限制2.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3.融资担保公司诚信评估和信用管理4.融资担保公司客户资格和承诺要求5.融资担保公司的执业责任和监督考核五、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1.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方式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周期3.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4.信息披露流程和监督机制5.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总结:本文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准入管理、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构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

这些措施和要求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对于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企业发展和经济稳定。

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担保公司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1. 董事会(1)董事会是担保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以及监督公司经营状况。

董事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资格和道德品质,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他人影响。

同时,董事会成员应定期接受相关领导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2. 监事会(1)监事会是担保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状况,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应独立行使职责,保证公司治理的公正和透明。

(2)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改进建议,协助管理层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3. 经营管理层(1)管理层是担保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管理层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以负责的态度管理和运营公司,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管理层应制定完善的企业战略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公司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三、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1)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流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内容。

(2)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2. 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是担保公司的核心工作之一,其主要任务是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分支机构、关联企业。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合规、稳健、高效。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第四条融资担保业务分为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

第五条直接融资担保是指本公司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六条间接融资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其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再担保、担保增信等。

第七条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八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审慎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审慎评估债务人信用、还款能力等因素。

(三)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开展,不得与本公司其他业务产生利益冲突。

(四)市场化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担保费率。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九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融资担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条融资担保业务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包括设定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

(四)风险监测:持续监测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担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业务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收入、支出应纳入本公司财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是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和筹集的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以及其授权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外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规性。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前,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审核程序。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后,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报告和信息。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如有并购、吸收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十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不得违规操作、变相放贷、擅自改变担保对象。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对象的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担保业务,不得歧视、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核定担保额度,确保风险可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异常风险。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管理自有资金和筹集的资金,按规定存放、运用,不得挪用、套取。

第四章财务监管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我国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条例,国家还制定了四项配套制度,即自律管理、信息披露、资金监管和风险评估制度。

首先,自律管理制度是保证融资担保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该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此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自律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减少业务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权益的重要制度。

根据该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风险、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信息,向投资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融资担保公司的透明度,提高市场信任度,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进行合作。

再次,资金监管制度是保证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安全的重要制度。

根据该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资金运用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设定资金监管要求,对资金的使用、存储、调配等进行监管。

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最后,风险评估制度是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制度。

根据该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融资担保公司对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投资人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中担融资担保公司事件之后的担保公司
• 1,金融局监管加强,尤其是账户全部监管已经触动了商业担 保公司的软肋,中担式虚假注册担保公司破产指日可待。 • 2,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多家强势银行公开行文拒绝民营担保 公司,担保公司市场萎缩。 • 3,银行对待担保公司的态度由完全依赖,向利用担保公司开 拓市场转变。在银、企、担三角关系中,担保公司越来越沦 为中间人的角色。银行除了担保,还要企业的抵押物。 • 4,担保公司由自律到自爱,对贷款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几乎没有抵押资产的放大倍数,越来越失去担保公司存在的 初衷。 • 5,北京再担保公司今年的担保收入狂降30%,民营担保公司 尤其是新建民营担保公司步履维艰,并开始知难而退。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3号令)颁布之后
• 首先,3号令公布后,担保公司有了进入融资领域 的合法地位,担保业务模式被全部银行认可。机构 实力增强,业务发展较快。进入了担保公司最阳光 灿烂的日子。 • 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 家,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比2009年底增加了 约1000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 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较上年增 长64.6%,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占比86.5% ,贷款担保9139亿元,占比79.5%。
担保公司面面观
从宏观到微观
陈一夫简介
• • • • • • • 北京益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北财经大学大学生成长导师 北京人文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金融作家协会理事 华尊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利人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陈一夫金融从业履历
• 陈一夫先生1989年即进入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工作,先后在工交信 贷部、工商信贷部、信贷管理部 任副处长、高级经济师。2000年 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作,先 后在工商信贷处任副处长、工商 信贷管理部任副总经理。2005年 开始,在社会团体、大学、民营 机构工作,从事融资担保、信托 和私募股权业务。
陈一夫的主要经济论文
• 1、《构建国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新框架的设想》,《城市金融论坛》2002 年第9期,一万四千字。 • 2、《如何防范上市公司的风险》,《城市金融》2002年第7期,一万 二千字。 • 3、《论规范工商银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的意义及方法》,《城市金 融论坛》2002年第6期,一万四千字。 • 4,《如何识别假报表》2002第8期,4000字。 • 5、《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改革》 1999年第一期。 • 6、《我国汽车工业1996年经济活动分析》,《中国机电》1997年第8 期。 • 7、《金融与科技结合是经济发展的纽带》,《科技日报》,1992年。 • 8、《世界各国的会计行业》,《航天管理》1986年第8期。 • 经济著作: 2001年12月,作为主撰稿人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经济 著作《商业银行系统化绩效考核》一书,40万。
第三,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 融资性担保业务增长幅度较大。
• 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融资性 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 担保贷款),较上年增长60.9%;融资性担保贷款户 数16.6万户,较上年增长48.9%。为中小企业提供 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 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为14.2万 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 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 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 作用。
3,美国做法
,1),美国最具特色的政策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和住房金融担保两类。这类担保机构均具有政府或准政府机 构性质,其提供的担保业务都享有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支持。 2)美国是世界上商业性担保业务最活跃的市场。在美国从事担保 业务的公司主要是保险公司和专业的担保公司,银行是不允许 经营担保业务的。
二,担保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 1) 1993-1997年: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 • 1993年11月,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诞生标志着 中国担保业起步和探索的开始。之后,在国家科委 的支持推动下,深圳、西安等城市的科技部门或高 新技术开发区建立的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的投资担保机构。还陆续出现了一些由当地政府出 资成立的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 机构。此一阶段,中国的担保业舶来西方担保模式 和概念,主要以政策性担保为主要业务领域。
3) 2003年-2010年三季度:担保业进入 高速发展期
• 民营担保公司雨后春笋一样出现并发展。各家银行开始试探 着和各种经济性质的担保公司合作。 • 从担保行业整体来看,这一阶段仍然缺少统一的行业运作规 范和明确的行业监管主体。这直接导致了担保机构在市场准 入、日常业务、退出等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不仅不利 于金融风险的化解,实际上也使得优质担保公司与经营素质 较差的担保公司并存,进而影响了行业自身信誉建立。 • 多家民营担保公司连续出现重大问题。中科智出现债券到期 无力偿还事件。北京的金联通担保公司不能代尝逾期贷款还 不能退还多收的保证金。华夏金谷、中担担保、中洋担保等 多家担保公司出现类似情况。把贷款银行搞得猝不及防、苦 不堪言。
一,国外担保行业的发展状况
• 1,融资担保是国际性业务,是舶来品,而非中国独创。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 2,国际上对担保公司通行的管理方法:比照银行监管。 国外普遍的做法是不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其监管,而是将担保机构视 为金融机构,同银行、保险一起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主管部门制定担保 行业准入标准,担保机构必须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要求等标准才能领取营业执照。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案 ?
• 2012年5月6日,中担正式向北京市金融局提交了《 关於停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 《申请》称, 一方面由於中担员工流失量大增,且部分债权人情 绪持续激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另一方 面,公司剩余资金确实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营开支. 企图把刑事案向民事案上拉,以逃脱罪责。 •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按照北京金融局 原来的批复,中担担保的牌照于8月20日正式被注 销。而公司也已决定于8月21日正式遣散员工,仅 留下5个管理人员协助债权人处理后续事宜。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03年9月的中担担保,注册资金5.8亿元。 截至2011年底,中担担保的在保余额30多亿元,在 北京地区排名第十,仅次于几家政策性担保公司。 跟22家银行都有业务来往,更涉及294家北京市的 中小企业。累积担保额逾90亿元人民币.早在2005 年,中担担保已成为工商银行北京地区首家获得授 信的担保企业。 • 案发时,中担担保有业务关系的合作银行为22家, 在保余额为309590万元。其中北京银行、农业银行 和光大银行的在保余额排在前三位,分别为57000万 元、38480万元和29800万元。
三,担保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 1,担保的盈利模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 按照规定运作,担保公司资本金盈利必将大 幅下降。规定:80%的实收资本要购买高级别金融 债券或滞留银行。这就要求担保公司必须有资本金 而且还不能转移。而这80%的资金回报率不会超过 10%。但目前许多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要么用于资金 拆借、要么股东收回、要么根本就是子无虚有。过 去担保公司一直从事的是无本生意,或者资本金可 以自由转作他用的纯信用生意。 在过去的运作模式下,用每年3%的保费收入去除子无 虚有的资本金(一般包括借资注册费、租赁办公室 费、员工工资、公关费),无疑是暴利。
2) 1998-2002年:以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为契机,担保行业迅速增长
• A:担保业监管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担保机构不再是接受人民银行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后成立的大批担 保机构的准入门槛。但是,对于担保机构的管理法规始终没有出台 ,国家有关部门,只颁发了几个指导性文件,担保公司便依据这些 文件自由发展。1999.6 原国家经贸委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1999.11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和 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1.3 财政部 《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B, :这一阶段的市场主体仍然是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但是担 保行业的准入制度亦未建立,担保机构仅仅按照一般企业标准进行 工商注册登记。这大大降低了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使得市场参与 者看到了担保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机会。1999年12月,中国出现了 第一家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业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深圳中科智担 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公司
•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 由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发起设立,国家科委参与、财政部 出资的担保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截至 2011年底,公司注册资本35.2亿元,资产总额约72.2亿元, 拥有外部银行授信1513亿元。公司累计承保业务22000项,累 计担保总额1631亿元。其中,2011年承做担保业务2125项, 新增担保额574亿元,实现各项收入7.78亿元,利润总额3.94 亿元, •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当时是有金融业经营牌照的 担保公司,后来,金融许可证被收回,长时间里也只是一个 只有工商局管的普通公司。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内幕是 什么!
• 1,无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是办照代理机构垫资注册。 • 2,假股东。一个广州做PP机出身个体户的独资小企业,通 过代持成为包装成国有信托公司投资的大企业。 • 3,假报表。历年审计报告全部是无中生有的捏造。 • 4,以担保为平台为股东融资。对担保企业最少收贷款额 30%保证金,多的高达100%。 • 5,跟22家银行有业务来往。保证金投资房地产,造成保证 金损失将近14亿元。 • 6,牵连294家北京市的中小企业,使得保证金成为贷款企 业与担保公司的债务,造成贷款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