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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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适用于扑救非极 适用于扑救 适用。
适用。
水射流冲击油面, 干粉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具 性溶剂和油品火 极性溶剂火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 二氧化碳靠气体堆
B类场所
会激溅油火,致使 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 灾,覆盖燃烧物 灾
火势蔓延,灭火困 学活性 难 不适用 适用。 表面,使其与空 气隔绝 不适用。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 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 图上标明。
条文解释: 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 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设计与计算,将配置灭 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 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特别要注意有个别单位为应付竣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 时购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更要防止甚至有个别单位在 需配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 发生。
一、工业建筑火灾危险等级
主要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生产、使用、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 严重危 险级 中危险 级 轻危险 级 大 较大 较小 可燃物数量 多 较多 较少 火灾蔓延 速度 迅速 较迅速 较缓慢 扑救难 易程度 困难 较难 较易 容易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
条文解释:
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原则性划分) 严重危险级 厂房 库房 甲、乙类物品生产场所 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中危险级 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丙类物品储存场所 轻危险级 丁、戊类物品生产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
电子计算机房,独立计算单元, 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多个教室及走道,组合计算单元, 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1.3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 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 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灭火器配置技术要求

灭火器配置技术要求

灭火器配置技术要求《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一、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

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

带电设备电压超过 1kV 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二、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

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四、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五、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六、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七、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简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表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室内灭火器设置要求和标准

室内灭火器设置要求和标准

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和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4.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当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6.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7.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另外,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
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消防员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灭火器分类:建筑灭火器主要分为手提式和直立式两类。

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场所,选择合适的灭火器类型。

灭火器应当符合GB4351-1990《手提式灭火器技术条件》和GB4352-1990《直立式灭火器技术条件》的要求。

2.灭火器数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危险程度、建筑面积和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灭火器数量。

一般来说,每个建筑物应至少配置3个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包括至少1个干粉灭火器和1个二氧化碳灭火器。

3.灭火器位置:灭火器应当合理放置,易于触手可及,并标明使用说明。

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布局、火灾风险区域和人员流动情况等方面进行位置配置。

常见的灭火器放置位置有楼梯间、过道、走廊、耐火墙附近等。

4.灭火器维护:灭火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维护包括灭火器外观检查、压力检查、密封检查和更换灭火剂等。

检查维护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

5.使用培训:建筑物内的员工和住户应当接受灭火器使用培训,了解常规火灾逃生知识和使用灭火器的方法。

同时,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使用说明,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使用灭火器。

6.编制灭火器使用计划:为了提高灭火器使用的效果,建筑物管理者应当编制灭火器使用计划。

计划包括定期的灭火器检查、维护和演练,并指定专人负责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

7.其他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要求,如灭火器的标志、灭火器的使用寿命、灭火器封存期限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建筑物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配置和管理,确保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使用。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人们的火灾防范意识和火灾应急能力。

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一、引言灭火器是建筑物中最常见的消防设施之一,对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火势的蔓延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灭火器在火灾中起到有效的作用,有必要对新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进行设计规范。

本文将从建筑类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方面,对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进行详细规范。

二、建筑类型与灭火器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灭火器配置的要求有所差异,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建筑类型进行具体说明: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一般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对灭火器的需求量较小。

一般情况下,每栋楼的每层楼应配置至少1个灭火器,灭火器的放置位置要便于住户在火灾发生时快速使用。

2.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包括商场、写字楼、超市等公共场所。

由于商业建筑人流量大、设备众多,火灾风险较高,因此应做到灭火器的数量和放置位置充分。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每个楼层应配置至少2个灭火器,其中每个重点区域(如电气机房、堆放物品较多的地方)应配置至少1个灭火器。

3.工业建筑:工业建筑一般具有较大的建筑面积和复杂的生产过程,火灾风险较高。

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应进行细致的灭火器配置,确保覆盖整个建筑。

一般情况下,每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应配置至少2个灭火器,重点区域(如油库、化工厂)应配置更多的灭火器。

三、建筑高度与灭火器配置建筑的高度是影响其灭火器配置的一个重要因素,高层建筑由于火灾的蔓延速度较快,对灭火器的需求量较大。

以下是对建筑高度与灭火器配置的要求: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低于18米):低层建筑对灭火器的需求量相对较小,可以按照建筑类型的要求进行配置。

2.中层建筑(建筑高度18米至50米):中层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需要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每个楼层应配置至少2个灭火器,并加大在楼梯间、走廊等出口位置的配置密度。

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较大,对灭火器的需求量相对较大。

每个楼层应配置至少3个灭火器,并加大在楼梯间、走廊等出口位置的配置密度。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提高建筑物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法》相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设计,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

本规范要求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灭火器配置应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积、人员密度等要求。

2. 灭火器种类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易燃物种类等因素确定。

3. 灭火器应按照规定的数量、种类、型号、位置等要求配置。

4. 灭火器应处于易于发现、使用、操作、维护的位置。

5. 灭火器应处于易于疏散的通道、出口等位置。

本规范要求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1. 装置灭火器和消火栓的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水基灭火器等。

4. 建筑物内电气设备、油漆、涂料等易燃物品应配置干粉灭火器。

5. 建筑物内易燃气体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6. 建筑物内易燃液体应配置泡沫灭火器或水基灭火器。

7. 灭火器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面积、人员密度、易燃物种类等因素确定。

8. 灭火器的配置应满足消防车辆到达消防救援现场的距离、位置等要求。

9. 灭火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灭火器应经过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有效。

本规范还对灭火器的安装、维护、检查、测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建筑物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本规范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1、灭火器配置场所: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3、灭火等级: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4、火灾种类: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5、灭火器的类型选择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D类火灾场所应该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灭火器的设置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7、灭火器的配置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余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8、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

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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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1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1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2
第5.2.3条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 Q –––灭火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S –––灭火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或m2/B;
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第6.0.5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表 1.1
附录二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2.1
续附表2.1
注:① 未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 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
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3.1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表4.1
附录五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附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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