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保证合同的分类

保证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1.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2. 根据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可以分为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以及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等形式。
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则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并在其中写明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则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保证合同还可以分为对人保证和对物保证。
对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担保,而对物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对特定物的交付或返还进行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保证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证方式。
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学高分突破单选题六

民法学高分突破单选题六民法学高分突破单选题(六)26.朱某买了一台打稻机,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
一日朱某的好友林某来借,碍于情面,朱某只好借他,但忘了将固定键装上;林某在使用时,滚桶飞出,将其子打伤。
对于林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朱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A.朱某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与林某是一种无偿的借用关系B.朱某应当给林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否则有失公平C.朱某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应当按其过错程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D.朱某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所以承担赔偿责任27.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
”杜某见失主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谢,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B.有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C.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28.乙、丙、丁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剩下的由丁全部负责,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29.甲厂向乙厂购买了10吨水泥,在装车时,乙厂工作人员误装了12吨。
甲厂提货人员也未察觉。
甲厂汽车在途中翻入河中,水泥全部损失。
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水泥的价款?()A.12吨水泥的价款B.10吨水泥的价款C.6吨水泥的价款D.2吨水泥的价款30.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断2年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担保不受此限制3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全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出现还款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具的一项担保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将从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借款人胡某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签署了一份保证人担保合同。
合同中规定,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
然而,在胡某还款期间,该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有什么区别呢?1. 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人违约时负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一种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上,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也存在差异。
一般保证只能追索保证人所明确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不足部分,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追索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3. 担保责任此外,在担保责任上,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不会承担被担保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须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因此,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案例分析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故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该公司只需承担保证人范围内的责任,而不必承担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表现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差距所在。
一般保证虽然对保证人风险较低,但在合同中一旦约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责任履行自己承担的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行为作出担保,但是其本质和效果却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让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
我们来看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中的特定行为作出担保,一般保证只针对特定的履约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就可能会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小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只是针对贷款的还款行为,而并非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担保。
接着我们来看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它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是针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乙、丙三人合作开餐馆,他们需要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且需要向房东支付房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房租,那么丙方作为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将要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乙方能够按时支付房租,但丙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我们详细地了解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更深入的理解。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商务合作中,担保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担保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并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在保证担保方式里面,就包括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其中作为连带担保人,那么与债务人之间承担的就是一个连带的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债务。
那这个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 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王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企业,由于公司机器设备陈旧,急需更换一批新设备。
但公司订单减少,没有闲置资金购买新设备。
后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另一企业主刘某。
刘某手里资金充裕,并且表示愿意向王某借款,但是要求王某对所借款项提供担保。
于是,王某找来好友张某,王某向张某讲明了自己目前的状况,并表示如果能够更新这批设备,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资金很快就能够回笼,到期肯定能够归还借款。
最终,张某被王某说服,同意以自己其中的一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有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进行保证,刘某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房产证,没有对房产证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就签订了合同。
最终,王某顺利地拿到了借款100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中列明,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未办理登记,合同中也未列明房产信息,只留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了。
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
刘某遂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居然也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由于王某借款及刘某提供保证的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要求刘某以该处房产偿还该笔借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产在提供担保前,已经为其他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已经到期,同样需要执行该处房产。
法院在将事实调查清查后,将该处房产先行偿还了抵押债务,余额偿还刘某。
最终,刘某只获得60万元还款。
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孙萦杰律师指出,该案例涉及一些法律实务操作问题,现就如何进行风险防范进行讨论。
该案例中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
该案例中,在王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王某仍不能履行之前,张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的特点。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这两种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详细的区分和解析。
一、保证责任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 一般保证的定义和特点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追索权利之后,担保人才需要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时才需要履行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自行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法律关系,担保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追索到担保人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履行责任。
2. 担保人的责任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需要履行责任,履行程度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履行程度较重。
3. 縻依据的不同一般保证是依据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产生的,需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能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1. 一般保证的适用场景一般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信任,债务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 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较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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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
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
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
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指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做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转载自投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