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15章 起诉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这种情况,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自诉类案件当中,被害者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二、撤销案件(一)撤销案件的种类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
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撤销案件的后果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锭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解释这个现在学理上争议很大,没有定论。
有的赞成国家赔偿,有的观点相反。
赞成国家赔偿的人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实质上都是无罪的结论,或者说均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既然不构成犯罪,就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仅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有申诉权。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逮捕
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 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 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 人进行逮捕审查;逮捕审查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符 合条件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06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与刑事诉讼紧密相连,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和审判应当与刑事诉讼协调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起诉的种类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等。
审判
审判的定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 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判的程序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 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
执行
执行的种类
刑事执行的种类包括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
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传唤 而不到案的;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 施的。
拘传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应当发出拘传票;拘传一般不超 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诉讼
第三十章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 第三十一章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 . 第三十二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第三十三章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 Nhomakorabea刑事诉讼法学
(第五版) 陈光中 徐静村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的中止与终止 .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八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这种情况,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自诉类案件当中,被害者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二、撤销案件(一)撤销案件的种类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
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撤销案件的后果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者:杜建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该条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治国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使国家司法机关能集中力量解决更为重大的犯罪,意义重大。
而且该15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文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入手,先简单介绍了该条每款的大致内容,紧接着对每款进行深入分析,剖析每款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最后又针对每款的缺陷和漏洞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定罪量刑刑事责任免予处罚作者简介:杜建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77-0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下称“第一款”)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以下称“第二款”)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下称“第三款”)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以下称“第四款”)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下称“第五款”)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称“第六款”)②一、依法而论该15条规定了以下6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的三大特征,这是任何一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必备的三大要素。
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在我国《刑法》中将不被认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会存在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可是有些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非法行为,还是应当转移相关部门处理,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分等。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总结引言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程序、法院审判程序及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体系的规范运作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系统地介绍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原则、程序要素等相关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一门法学科目,它是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对象的一门法学开法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程序原则、程序机构、程序制度等;它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科学,它的目的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科学的规范和规则。
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核心文件。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范,对刑事诉讼程序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第三十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律职能的国家”,第三十五项规定“公民有依法进行诉讼和以其他方式行使诉讼权利的权利”,为实现国家行使刑事诉讼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立法,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
其核心价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犯罪的追诉权实现,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其他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也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正义程序,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 法定程序原则法定程序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和生命线。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客观题部分)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客观题部分)第一章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
A领导关系B协同关系C监督关系 D合作关系E制约关系2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
A领导关系 B协同关系C监督关系 D合作关系E制约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授权核准的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 )。
A 3人B 4人C 5人D 6人E 7人二、多项选择题l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
A实体法 B公法C私法 D基本法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
A宪法B诉讼法学家的著述C国际公约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F地方性法规3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 )。
A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B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通缉C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D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E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D人民法庭E军事法院F铁路运输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有下列职权( )。
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D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E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6我国目前建立的对刑事案件有审判权的专门法院包括( )。
A军事法院 B海事法院C铁路运输法院 D林业法院E少年法庭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 )。
A 3人B 4人C 5人D 6人E 7人8拥有侦查权的机关有( )。
A人民检察院 B监狱C军队保卫部门 D税务部门E国家安全机关9“诉讼参与人”包括( )。
A书记员 B辩护人C见证人 D翻译人员E司法警察10“当事人”包括(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第十五条是该法的一个重要条款,它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指纹鉴定和检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指纹鉴定和检验的定义与作用,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指纹鉴定和检验的定义与作用指纹是人体皮肤纹路的细微凹凸变化,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
利用指纹鉴定技术,可以通过比对指纹特征来确认人员身份。
指纹鉴定和检验是通过对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物证进行指纹提取和比对,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参与程度。
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核实犯罪事实、识别嫌疑人、鉴定物证等重要职责。
它可以提供独立的物证证据,对于建立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指纹鉴定和检验的结果在刑事审判中常常被视为有力的证据,对于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指纹鉴定和检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多个具体应用方面。
首先,指纹鉴定和检验可用于确认嫌疑人的身份。
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或物证被提取时,可以进行指纹提取和鉴定,通过比对指纹特征与嫌疑人的指纹纪录进行比对,确认嫌疑人身份的真实性,并作为嫌疑人身份确认的重要证据。
其次,指纹鉴定和检验可用于鉴定物证的真实性。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对作案工具、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鉴定和检验,以确定物证的真实性和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指纹鉴定和检验结果在法庭上作为物证的重要依据,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
此外,指纹鉴定和检验还可用于鉴别伤害程度。
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伤害罪,指纹鉴定和检验可以通过分析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抵抗程度、接触程度等指纹特征,辅助法院判断犯罪的手段、手法和伤害程度,从而确定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
另外,指纹鉴定和检验还可用于鉴定案发时间。
根据指纹在物体表面的残留情况和变化规律,结合科学技术,可以辅助法院确定案发时间,为案件的时间线和证据链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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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 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起诉状一本主义原则(又称唯起诉书主义原则)
——指起诉时除起诉书外,不得附带任何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 断的文书或证物,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有关文书的内容。如日 本。 ——其目的是为了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维持当事人辩论主义的诉讼 结构,割断原先审判程序与侦查程序之间的那种继承性质的联系,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一、概述
提起公诉的程序
1、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
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制裁的活动。
2、它包括:
• 审查起诉
• 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 程序上的移送和处理
二、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 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 •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
——最高检《规则》394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 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
——最高检《规则》399条: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内提出。
四、不起诉
1、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
二、刑事起诉的原则
1、国家追诉主义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国家垄断行使。
2、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
提起公诉,不得根据案件情况对起诉与否自由裁量。因其强调合法性、
公平性,因此也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为:
A.有罪必罚的报复刑法思想及对犯罪的特殊预防政策;
(2)听取意见——刑诉法170条、最高检《规则》364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对各种证据材料的审查——最高检《规则》366-374条
——认为应当鉴定而侦查机关未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鉴定,必要
4、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最高检《规则》393条: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 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 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 罪名、处罚条款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三、提起公诉
1、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
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活动。
2、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认为)
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
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
• 法定不起诉
• 酌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
3、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
刑诉法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规则》401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程序法名言录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英国法谚
第十五章
起诉
本章主要内容
一、起诉概述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一节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概述
1、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 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活动。
4、审查起诉的内容——刑诉法168条、最高检《规则》363条
•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
•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各种量刑情节;共犯责任认定等 • 证据材料(包括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制件等)是否随案移送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特殊情形 ——最高检《规则》391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 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最高检《规则》384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 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时也可以自行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进
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
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这些证据材料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
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
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4)对非法收集证据的审查与处理
——刑诉法55条: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规则》378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
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
取证。
(5)对侦查的监督
——最高检《规则》361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 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 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6)补充侦查:见侦查一章
6、审查起诉的期限 ——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 查起诉期限。 7、审查后的处理
•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
5、审查起诉的程序
(1)管辖:——最高检《规则》362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在五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 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 公安机关。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规则》39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
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 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 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 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 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
提起公诉的案件
3、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
• 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 • 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 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 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
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
关重新侦查。
——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没有犯罪事实
暂缓起诉制度 简称缓诉,也称起诉犹豫制度,起源于日本,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 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 后的表现等,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暂时 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
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其意义在于:
• 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5.我国实行的起诉原则 ① 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② 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 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③ 起诉便宜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
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
自由裁量。
注意: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 义的观念和原则在行使国家追诉权方面,同时发
挥着作用。
“辩诉交易”制度 •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 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 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 建议。 •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 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在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 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 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 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 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消其 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 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 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