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0.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
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设立“绿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社会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要求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要求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5000元。
三、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杰出学生奖学金:5000元/人,获得者为校优秀学生标兵。
●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15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5%;二等10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10%;三等500元/人,占参评人数20%。
●文体活动奖学金:6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5%。
●科技创新奖学金:6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5%。
●社会实践奖学金:6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10%。
四、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为奖励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专项奖学金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热爱科学、热爱海洋、热爱海大的热情和努力成才、报效祖国的志向,著名海洋科学家文圣常院士出资设立文苑奖学金,每年在全校本科生中奖励3名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每人6000元。
●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才报国的志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出资设立“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优秀大学生。
每年奖励100名,每人2000元。
●特殊贡献奖学金为表彰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在国家及国家以上级别的各种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我校的发展出谋划策、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奖励金额、受奖人数不限。
●天泰奖学金为了关心支持高等教育事业,鼓励大学生努力学习,由天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出资5万元,设立“天泰奖学金”,奖励25名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建行奖学金青岛建行奖学金由青岛建设银行赞助设立,每年出资1.4万元,奖励7名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名额分配根据我校当年的专业、学院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专业前5%,在校期间每学年度获综合测评奖且单科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有缺考、补考记录;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4.影响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等。
第六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1.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担任;2. 评选小组成员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工作;3. 评选结果应由评议小组的所有成员书面签字确认,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4. 在上报评选结果时应附上详细评选过程以及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名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评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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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
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