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银行借款再转贷给企业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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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税法知识之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税法知识之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企业由于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可能会需要临时性向个人借款,通常利率都比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高。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问题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签订借款合同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三、代扣代缴个税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五、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实操

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实操

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实操一、增值税1. 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除外)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水平,按照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无息借款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销售额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定。

例如,A公司(一般纳税人)向关联企业B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如果是无息借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000×6%÷(1 + 6%)×6%≈3.4(万元)。

2. 发票开具提供贷款服务的一方(收取利息方)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支付利息的一方。

发票的开具内容为“贷款服务”,税率为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对于无息借款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况,虽然没有实际收取利息,但为了在支付利息方进行税前扣除等税务处理,也需要开具发票,此时可以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方式,如按照视同销售金额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1. 利息支出的扣除限制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例如,C公司(非金融企业)权益性投资为1000万元,向关联企业D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8%。

按照债资比例计算,C公司允许扣除的借款金额=1000×2 = 2000(万元),超过部分(3000 2000 = 1000万元)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浅析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浅析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浅析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作者:张昊来源:《航空财会》2024年第01期摘要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常见的经济业务活动。

近年来由于企业运营资金压力变大,导致集团内产生了复杂的资金拆借行为,涉及集团外借贷、集团内转贷、关联企业坏账损失等多种经济活动,是牵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复杂涉税交易,由此引发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是企业集团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本文从典型案例入手,以税法为依据,对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业务活动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展开分析,并结合税收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的风险应对策略。

关键词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转贷;统借统还;资产损失DOI: 10.19840/ki.FA.2024.01.013一、关聯企业“转贷”行为面临的涉税风险辨析(一)案例简介A公司是B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B公司是C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0%。

A公司、B公司、C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方向均为先进产品及技术,但是面对的客户群体各有不同。

A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先进产品及技术的生产、销售及大宗民用先进产品贸易,主要客户为国内客户。

B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先进产品、技术的生产及智能制造,主要客户为国外客户。

C集团公司是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特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是先进装备的研发、智能制造,以及相关国防科技产品的体系化开发等。

三家公司股权结构图如图1所示。

由于B公司面对的主营客户为境外客户,客户资源具有政策扶持性质,同时由于B公司具有相对充足的现金流,经营实力也相对雄厚,C集团公司站在整个集团统筹发展的角度考虑,要求B公司以实际的经营业务为名,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B公司良好的经营资质和项目资源,银行以极低的贷款利率批准了大额贷款。

在B公司取得相关贷款后,C集团公司要求B公司将上述贷款放贷给A公司使用,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此项贷款的利息费用及还款责任全部由A公司承担。

【请您留意】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哪些情况涉及税费问题?

【请您留意】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哪些情况涉及税费问题?

【请您留意】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哪些情况涉及税费问题?问题: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都涉及哪些税种,应如何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第一种情况:企业借自然人资金的涉税问题1、无偿使用1.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2、个人所得税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1.3、印花税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2、有偿使用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1、增值税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2、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给自然人利息费用,必须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做为有效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的自然人属于企业股东,则借贷双方属于关联方。

关联方之间的借贷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还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员工向公司借钱要缴纳个税吗?这几种情况要缴!

员工向公司借钱要缴纳个税吗?这几种情况要缴!

员工向公司借钱要缴纳个税吗?这几种情况要缴!
问:个人向公司借款涉及个税吗?
解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有可能涉及个税。

①若借款人为企业投资者,企业借款给企业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的借款,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若借款人为员工(非投资人)此时需要分清借款是为个人所用,还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例如备用金)。

如果属于个人借款,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出差向公司借了备用金,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二条。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个人从企业借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个人从企业借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个⼈从企业借款如何进⾏财税处理⼜到年底,个⼈从企业借款相关个⼈所得税事项⼜要提到⽇程上。

企业对于该事项应如何进⾏财税处理呢?1、企业其他⼈员借款个⼈所得税案例:某企业,2014年6⽉为企业⼀⾼级管理⼈员购买汽车,价值15万,汽车的所有权登记为该⾼-管个⼈。

该企业以借款给该⾼-管的形式⽀付该笔款项,账务上计⼊其他应收款,在2014年底该款项尚未归还。

为⽅便理解,暂不考虑其⽉⼯资。

根据158号⽂件规定,企业其他⼈员向企业借款⽤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有以下三种计算⽅式:(1)、将该借款作为不含税⼯资计算个⼈所得税该⾼-管取得了价值15万的汽车,相当于取得了到⼿⼯资15万,因此应按照不含税⾦额计算个⼈所得税。

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借:管理费⽤——职⼯薪酬245309.09贷:应付职⼯薪酬245309.09借:应付职⼯薪酬245309.09贷:其他应收款150000贷:应缴税费——应交个⼈所得税95309.09验算,(245309.09-5000)×45%-13505=94634.09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部分税款有关个⼈所得税计算⽅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所得税款,应属于个⼈⼯资薪⾦的⼀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账务处理中,企业为员⼯负担的个⼈所得税款,未单独作为管理费(注意,不是指管理费⽤)列⽀,⽽是计⼊当期的⼯资薪⾦,因此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按照不含税⼯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个⼈所得税税负很⾼,汽车价值15万却需要缴纳将近10万元的税款。

因此,可以考虑由⾼-管个⼈负担此税款,则150000成为含税⼯资。

(2)、将该借款作为含税⼯资计算个⼈所得税应纳个⼈所得税为=(150000-5000)×45%-13505=51745元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职⼯薪酬150000贷:应付职⼯薪酬150000借:应付职⼯薪酬150000贷:其他应收款97580贷:应缴税费——应交个⼈所得税52420个⼈所得税款,由该⾼-管负担:借:银⾏存款52420贷:其他应收款52420其他应收款全部冲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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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银行借款再转贷给企业的涉税处理
【案例】请教老师,王某从银行贷款50万元借给所在A企业使用,个人是A企业的正式员工。

企业支付给个人员工的利息支出,如何列支?王某需要给A公司代开发票吗?
答:
一、案情分析:
从上面案例描述,可以得知存在两项贷款业务行为,一项是银行向王某贷款50万元,二者没有关联方关系;另一项是王某向A企业贷款50万元,属于自然人向企业贷款,属于民间借贷,且二者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即银行贷款给王某,王某再转贷给A企业。

二、涉税处理:
1、银行(增值税、印花税):
A银行向自然人王某贷款50万元,属于贷款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取利息收入时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按规定银行需向王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相关法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借贷双方贴花,银行应缴纳印花税25元。

2、王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王某将向银行借款50万元后再转贷款给A企业,也属于贷款服务,按照财
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王某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国税局按现行规定代扣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税费。

【友情提示】如果员工王某无偿向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王某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即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额*20%。

《个人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付息人A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25元,而王某与A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税印花税。

3、A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A企业向其员工王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二者不属于关联方,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借款利率方面因素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必须取得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⑤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相关法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借贷双方贴花,A
企业与自然人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税印花税。

三、涉及相关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税[2016]36号
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税收征收管理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6、国税函[2009]777号
7、《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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