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海砂淡化前景调查报告及国家相关规定
海沙排查专项情况汇报

海沙排查专项情况汇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单位于近期对海沙进行了排查工作,并就此进行了专项情况汇报。
以下是我们的具体情况汇报:一、排查范围。
本次海沙排查工作主要覆盖了我国沿海多个重点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沿海城市、港口码头、海岛等地。
我们充分考虑了地理位置、海域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等因素,对排查范围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划分。
二、排查内容。
在排查工作中,我们主要针对海沙的来源、分布、质量等方面展开了调查。
通过实地勘察和数据分析,我们全面了解了海沙的来源渠道、沉积情况等具体内容,为后续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排查方法。
为了确保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手段,包括实地调查、卫星遥感、样品采集等。
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我们获得了大量真实可靠的排查数据,并对海沙情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四、排查成果。
在本次排查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首先,我们全面掌握了海沙的分布情况,对海岸线变化、海域利用等方面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其次,我们发现了一些海沙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地区,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最后,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海沙资源利用的新途径和新思路,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五、下一步工作。
针对本次排查的成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数据分析,深入研究海沙的影响因素和治理对策,为海沙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海沙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六、总结。
通过本次海沙排查工作,我们对海沙的来源、分布、质量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相关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沙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更大的努力。
以上就是我们本次海沙排查专项情况的汇报,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可和支持,谢谢!。
2023年地区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整改方案

2023年地区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整改方案一、背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海洋沙资源的管理,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整改方案,以实现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清理整顿非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
2. 促进合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发展。
3. 强化监管力度,确保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4. 推动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向高效、低耗、环保的方向转型。
三、重点任务1. 清理整顿非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非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是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进行清理整顿。
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非法企业,收回违法占用的资源,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砂和运输行为,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
2. 优化政策措施,促进合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合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政策环境,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可持续发展。
3. 强化监管力度,确保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排污、废弃物处理、环境风险应对等制度和规范。
加强企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杜绝污染环境的行为。
4. 推动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向高效、低耗、环保的方向转型鼓励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力度,推广和应用高效、低耗、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引导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各种砂石废料和回收利用海砂。
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提高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四、实施措施1. 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严厉打击非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05.24
•【文号】发改环资〔2021〕711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海洋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协调,压实责任,细化目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2021年5月24日附件:《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023-2025年海水淡化产业现状与市场前景分析报告

产业链中游分析
海水淡化行业中游企业原材料大部分依靠进口,主要原因是下游消费终端为保障科研成果,对行业产品的质量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中游科研用制备厂商更倾向于选择仪器先进、供应链稳定的进口原材料供应商。企业产品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海水淡化企业的产品毛利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不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在市场发展中,行业企业为争取竞争优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越来越重视自主研发实力,在企业科研方面投入逐年增长,企业科研服务市场逐步打开,未来科研用检测试剂的服务主体趋于多元化
从应用领域来看,海水淡化行业产品广泛的运用于医学、药学、检验学、卫生免疫学、食品安全、农业科学等民营领域
海水淡化产业处于快速增长时期,由于海水淡化行业的产品及服务模式特性,使其供给市场与需求市场存在较强的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关系,海水淡化市场在良好的供需作用机制下保持稳定发展
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发展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家高度重视及支持下,我国海水淡化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壮大的发展历程。目前,海水淡化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自主技术基本成熟,产业初具规模。
“十一五”期间主要开展了万吨级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并自主设计制造了4台低温多效海水淡化装置出口印度尼西亚,相关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行业经济环境
88%
从2017-2022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呈现上涨的趋势,同比增速处于持续正增长的态势,其中202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143670亿元,同比2020年增长了184%。2022年1-9月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870269亿元,同比增长了6.2%。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形下,我国经济开始逐渐复苏,之前受疫情影响而停滞的各个行业,也开始恢复运行,常态化增长趋势基本形成,未来中国海水淡化行业的发展必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海沙检查情况汇报

海沙检查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海沙进行了检查,并将情况汇报如下:一、海沙质量情况。
经过对海沙质量的检查,发现海沙整体质量良好,颗粒细腻,无明显杂质。
经过化验,海沙中无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海沙数量情况。
根据测算,海沙储备量充足,能够满足当前工程建设需要。
经过与相关部门的确认,海沙储备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存在短缺情况。
三、海沙环境影响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我还对海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经过调查发现,海沙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未发现污染现象。
同时,对海沙开采区域进行了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发现相关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环境保护工作较好。
四、海沙开采管理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我对海沙开采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经过实地考察和资料核实,海沙开采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开采过程进行了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保证了海沙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同时也加强了对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了工作人员的安全。
五、海沙利用情况。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海沙利用率较高,能够满足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对海沙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海沙利用单位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作重视,能够有效减少浪费,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海沙的质量、数量、环境影响、开采管理和利用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当前工程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强对海沙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汇报。
此致。
敬礼。
海砂调研报告

海砂调研报告海砂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海砂是指位于海洋或者河口等水域中的沉积物颗粒,其在建筑、工程、沙滩保育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然而,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推进,对海砂需求的不断增加导致海砂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给海洋环境和沿海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了解海砂资源的现状和对环境的影响,我们进行了一次海砂调研。
二、调研目的1.了解海砂资源的分布与数量;2.研究海砂开采的方式和规模;3.分析海砂开采对海洋环境和沿海生态系统的影响。
三、调研方法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报告和资料,了解海砂资源的现状和开采情况;2.实地调研:选择了几个海砂开采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与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当地居民进行访谈和调查。
四、调研结果1.海砂资源分布广泛:调研发现,海砂资源分布在全球各个沿海地区,主要集中在河口、海滩和海底等地方。
其中,亚洲、非洲和欧洲的沿海国家拥有较为丰富的海砂资源。
2.海砂开采方式多样:根据调研发现,海砂开采方式包括水下挖掘、吹走输送和机械开采等多种方法。
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适应环境和效果。
3.过度开采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海砂的广泛应用和需求的增加,一些地区存在过度开采现象,导致海砂资源的枯竭和沿海生态系统的破坏。
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监管力度不足,海砂开采风险更加突出。
4.环境影响日益严重:海砂开采会破坏海底栖息地和河口湿地等生态系统,导致水动力条件的变化和沿岸侵蚀的加剧。
此外,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粉尘也对海洋生物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调研建议1.加强海砂资源管理:各国应建立健全海砂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遏制过度开采现象,保护海洋环境和沿海生态系统。
2.推广海砂替代材料:通过技术创新,推广海砂替代材料的研发和应用,降低对海砂的需求,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3.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在海砂开采前,应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合理界定开采区域和开采规模,减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海沙淡化可行性研究报告

海沙淡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海沙是海洋中的一种重要地质物质,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然而,目前全球海水日益受到污染和过度开发的影响,导致海沙的品质逐渐下降。
为了有效利用海沙资源,提高其品质,海沙淡化技术应运而生。
海沙淡化是指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将含盐海沙中的盐分去除,使其变成非盐碱质地的土壤,从而可以用于农业、园林绿化等领域。
二、海沙淡化技术原理海沙淡化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三大技术手段。
物理方法主要包括水洗、过滤等技术,通过物理过程去除海沙中的盐分;化学方法主要包括氧化、还原等反应过程,通过化学手段去除海沙中的盐分;生物方法主要包括利用微生物等生物体进行代谢作用,去除海沙中的盐分。
三、海沙淡化技术应用场景1. 农业:海沙淡化后可用于农田种植,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环境,增加作物产量。
2. 园林绿化:海沙淡化后可用于园林绿化,改善城市绿地环境,增加城市景观。
3. 建筑材料:海沙淡化后可以用于建筑材料制备,生产混凝土、砖瓦等建筑材料。
4. 环境治理:海沙淡化后可以用于治理盐碱地、沙漠化地区,改善地下水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四、海沙淡化技术的优势1. 成本低:海沙淡化技术相对其他处理方式成本更低,可有效降低处理成本。
2. 环保:海沙淡化技术采用生物、化学等方式去除盐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友好。
3. 周期短:海沙淡化过程周期短,可以快速将含盐海沙转化为非盐碱质地土壤。
4. 效果好:海沙淡化技术可以有效去除海沙中的盐分,提高海沙的品质,适用性广泛。
五、海沙淡化技术的挑战1. 技术应用难度大:海沙淡化技术需要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技术设备,技术应用难度大。
2. 市场推广困难:海沙淡化技术在市场上的推广存在困难,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3. 资金投入大:海沙淡化技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对投资者的财务实力有一定要求。
4. 政策支持不足:海沙淡化技术在政策支持上存在不足,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
六、海沙淡化技术的发展趋势1. 技术不断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海沙淡化技术也在不断创新,未来将更加高效、环保。
国内海砂淡化前景调查报告及国家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城市进程的快速推进,导致很多沿海城市面临河砂资源枯竭的困境。
由于运输成本的限制,建筑用砂一般只能靠本地资源满足,因此在沿海地区合理利用海砂资源,以缓解河砂资源不足的局面显得日益迫切。
海砂淡化是浙江省宁波地区的特色产业,该地区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发展海砂淡化产业,并于2003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管理规定(试行)》。
在2002年宁波地区混凝土量600万m3~700万m3中,使用淡化海砂混凝土约250万m3,占到35%~4 0%。
至2009年宁波地区所有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基本都才用淡化后的海砂。
至目前为止,未有因淡化海砂的使用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目前,在宁波地区形成海砂淡化的产业成为我国海砂淡化最集聚地区,共有海砂淡化企业上百家,基本上都采用浙江正红生产的自动化海砂淡化生产线。
这条全自动生产线不仅具有效率高,质量保证等特点,而且减少生产环节,起到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作用。
2008年度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泉政文〔2008〕95号中明确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海砂淡化、人工砂生产、使用的研究,引导、扶持淡化海砂和人工砂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合格产品”。
目前,广西省有有2家海砂淡化企业;广东有3家,福建省拥有海砂淡化的企业共有7家,主要集中在厦门,设备均为浙江正红生产的海砂淡化设备,其中3家是今年2010年投入生产,由此可见:在浙江、福建、广西等省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用砂的需求,迅速发展海砂淡化产业。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受河砂资源减少的影响,一些沿海城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利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浆,使建筑工程出现了氯离子腐蚀情况,降低了工程的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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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城市进程的快速推进,导致很多沿海城市面临河砂资源枯竭的困境。
由于运输成本的限制,建筑用砂一般只能靠本地资源满足,因此在沿海地区合理利用海砂资源,以缓解河砂资源不足的局面显得日益迫切。
海砂淡化是浙江省宁波地区的特色产业,该地区于上世纪90 年代初就发展海砂淡化产业,并于2003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管理规定(试行)》。
在2002年宁波地区混凝土量600 万m3~700万m3中,使用淡化海砂混凝土约250万m3,占到35%~4 0%。
至2009 年宁波地区所有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基本都才用淡化后的海砂。
至目前为止,未有因淡化海砂的使用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目前,在宁波地区形成海砂淡化的产业成为我国海砂淡化最集聚地区,共有海砂淡化企业上百家,基本上都采用浙江正红生产的自动化海砂淡化生产线。
这条全自动生产线不仅具有效率高,质量保证等特点,而且减少生产环节,起到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作用。
2008 年度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泉政文〔2008〕95 号中明确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海砂淡化、人工砂生产、使用的研究,引导、扶持淡化海砂和人工砂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合格产品”。
目前,广西省有有2 家海砂淡化企业;广东有3 家,福建省拥有海砂淡化的企业共有7 家,主要集中在厦门,设备均为浙江正红生产的海砂淡化设备,其中3 家是今年2010 年投入生产,由此可见:在浙江、福建、广西等省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用砂的需求,迅速发展海砂淡化产业。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受河砂资源减少的影响,一些沿海城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利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浆,使建筑工程出现了氯离子腐蚀情况,降低了工程的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
为加强建筑用海砂的管理,严格控制和科学使用海砂,确保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用海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利用海砂,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建筑中滥用海砂的危害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海砂进入建筑工程。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对海砂应用的监管。
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摸清海砂的产地、分布、规格和材料性能指标,掌握海砂的实际应用情况,预防海砂应用不当而存在的潜在危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凡采用海砂地区的建设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海砂应用技术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指导有关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掌握海砂应用技术和应用条件。
同时,认真做好采用海砂的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海砂使用不当的危害性,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四、严格执行标准,对违反标准进行建筑活动的必须依法严查。
海砂的开采、除盐处理、混凝土拌制等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违反下列强制性条文的,应依据建设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查处:1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
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
3 .对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砂。
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五、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门处理的淡化海砂。
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海砂。
钢筋混凝土抹灰面层不得采用未处理的海砂作砂浆。
采用海砂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工程质量检查;对结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后,才得进入下一工序。
六、大量使用海砂的地区应采用集中拌制商品混凝土。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采用建筑用砂前,应当慎重选择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
商品混凝土出厂前应当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
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略)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海砂,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
本规定所称淡化海砂是指海砂经过专用设备进行淡化处理并符合使用标准的建筑用砂。
第三条宁波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门处理的淡化海砂,未经淡化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四条积极稳妥发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扩大淡化海砂生产能力,对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实行持证生产经营和年检制度,保证淡化海砂产品的质量可靠与稳定。
第五条淡化海砂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专营淡化海砂的生产和经营机制,当确需同时兼营未经淡化的海砂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办法,严格区分,严禁混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应有足够的场地和充分的淡水资源,淡化海砂投产前,其淡化技术与条件及淡化清洗专用设备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领取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淡化海砂的生产与经营。
第七条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与质量要求的完善的质量检测设备,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与管理制度及相关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在出售淡化海砂时,除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外,还必须提供淡化海砂型式检测报告和每批的出厂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内容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平、合法经营,诚实、文明服务。
第十条对于生产及出售不合格淡化海砂、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的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由市地材管理部门按《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淡化海砂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应制定对淡化海砂的采购、验收、使用等专项管理制度。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还要求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与测试仪器,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负责。
第十二条淡化海砂进入工地或场地后,使用单位应规范堆放并及时组织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退货处理,用醒目的标志标明,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淡化海砂由监理人员或有关专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淡化海砂使用单位应分类建立淡化海砂应用技术资料归档制度,内容包括淡化海砂供应单位、型式检测报告、逐批出厂合格证、抽样复检报告、使用工程结构与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等。
第十四条淡化海砂使用前按批抽样复检项目内容应有:氯离子含量、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贝壳含量等。
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淡化海砂还应抽样检测碱集料反应。
第十五条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订货时有责任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详细的工程结构及使用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等情况,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
预拌混凝土到场验收时,使用方有权向供方要求提供原材料质量指标等情况。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淡化海砂产品的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用砂》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各项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淡化海砂产品除符合第十六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指标:1、强度等级大于C60 的混凝土应使用Ⅰ类淡化海砂(其主要指标应达到:含泥量<1.0%,氯离子<0.01%,贝壳<4.0%);2、强度等级C30~C60 的混凝土应使用Ⅱ类淡化海砂(其主要指标应达到:含泥量<3.0% ,氯离子<0.02%,贝壳<4.0%~8.0%)及以上;3、强度等级小于C30 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应使用Ⅲ类淡化海砂(其主要指标应达到:含泥量<5.0%,氯离子<0.06% ,贝壳<8.0%~10.0%)及以上。
第十八条对有抗冻、抗疲劳、抗冲击要求,有腐蚀介质作用,接触水体、潮湿状态等的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分类选用淡化海砂。
第十九条对高层建筑,桥梁,隧道,预应力、薄壁、薄板等结构与部件宜用Ⅰ类淡化海砂。
第二十条对重要的建筑物预制构部件(如桁架、屋架、行车梁、大跨度托架等)不得使用淡化海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我市各级建设管理、地材管理等部门应联合对淡化海砂生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与抽查,确保其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无证经营、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弄虚作假的淡化海砂生产企业,依照《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规使用海砂或淡化海砂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应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严格监督淡化海砂的使用,从堆放、验收到应用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应用的淡化海砂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将处理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淡化海砂配制混凝土或建筑砂浆的监管,对违规使用以及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工程质量不合格项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对质量、信誉差的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进行通报、责令整改、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科技园区、东钱湖开发区)所有建筑工程应执行本规定。
其他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相应的细化措施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发布之前由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时,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3 年10 月1 日起开始试行。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分别按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