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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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一: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说明:一、参与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为主项资质或增项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系列的施工企业。

二、企业状况计算规则为:具有单项资质的权重计为1;拥有多项公路系列施工资质的企业,计算机系统将对企业基本信息符合每项资质情况分别进行评分;施工企业每项资质评分得出后,若企业主项资质为公路系列,则该企业的企业状况得分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企业主项资质评分权重为0.5,所有公路系列增项资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权重为0.5;若企业主项资质为非公路系列,则该企业的企业状况得分为所有公路系列增项资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若发生《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各考核单位仍应对其进行考核评分,对应考核指标得分为0分,并将其违法违规具体行为与考核评分表一同上报。

四、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项目办。

五、建设单位负责通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指标进行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评价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评价结果。

六、对于参加建设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仅对其投标行为指标中投标资料真实有效情况(5分)及投标行为规范情况(5分)进行评价。

七、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信誉评价完毕后,应首先在信用评价网络平台上填报评价结论,根据填报结果打印相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交通主管部门;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审核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首先在信用评价网络平台上填报审核结论,根据填报结果打印相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八、扣分项最多扣至该项0分,加分项最多加至该项规定最高分值。

九、原则上一事不能重复扣分,同一事件取扣分值大的评价指标扣分。

十、建设单位评分及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应以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书、决定书、鉴定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般失信行
11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 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 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12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 人
6分/次
一般失信行 为
13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14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5分/次 5-10分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由招标人根据失信行为 严重程度扣分
2分/人次 项目业主要求更换除外
26
10,扣完为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止)
27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 标文件要求检查
到位(满分 10,扣完为
止)
28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 位
29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20分/次
21
拒绝、阻碍或不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分/次
22
养护工程交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发现问题的整改 不及时
10分/次
23
单位合同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
直接定为D级
24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 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4分/人次
25
人员、设备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 到位(满分 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15
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直接定为D级
16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17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 评价为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所从事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评价。

工程类别分为:路基工程(含隧道);路基工程(不含隧道);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绿化、机电、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二级以上资质以及交通工程资质,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各类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省交通厅负责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省交通厅及其项目法人单位(含项目指挥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年初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准则,用
于评估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路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并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企
业的信誉记录、资质等级、安全管理水平、工期管理、质量保证、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

其中,企业的信誉记录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对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在工程实施中的信用水平。

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能力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是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者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和流程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工期管理和质量保证也是评价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达标,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合同履行能力也被纳入评价的考量范围。

良好的合同履行
能力不仅表明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还能提高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作信任,推动公路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对于提升公路建设行
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为业主选择合适的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公路建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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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
业在该省一年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九条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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