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业法律
有关新加坡公司治理的思考

有关新加坡公司治理的思考新加坡一向被誉为亚洲地区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其优越的营商环境、高质量的教育和可靠的法制体系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这其中,公司治理也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有关新加坡公司治理的思考展开讨论。
一、新加坡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新加坡的公司治理基本框架是由“企业公司法”和“证券和期货法”所规范。
这两部法律的核心在于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这两个目标之间需要平衡。
于是在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方面,公司法提出了股东会、董事会、稽核委员会等制度,以监管公司的治理和管理。
而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方面,则需要证券和期货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市场的公正和开放。
总体而言,新加坡的公司治理制度较为完善,将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充分考虑在内,并且注重法律的准确实施,这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安全的商业环境。
二、新加坡公司治理的优势1. 董事会注重责任与透明度新加坡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优势是董事会的高度关注于公司的责任和透明度问题。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董事会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遵守所有法规,以及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使得董事会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 稽核委员会制度完备在新加坡公司治理中,稽核委员会是扮演监管作用的机制之一。
该机制是指由非董事会成员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和监督。
有了稽核委员会的监管,可以降低董事会判断错误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公司的合规化经营。
3. 细致的汇报制度新加坡的公司治理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细致的汇报制度。
该制度要求公司必须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统计和业绩进行披露,以便让市场及时了解公司的情况。
这也是一种促进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市场公信力的有效手段。
三、新加坡公司治理的发展空间尽管新加坡公司治理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是有口皆碑,但是在积极开展国际业务方面,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新加坡兼并守则

新加坡兼并守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加坡兼并守则是指一系列法规和规定,旨在监管和规范公司之间的合并、收购和兼并活动。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透明度、公平竞争和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就新加坡兼并守则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新加坡是一个投资兴起和经济活跃的国家,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者和企业来此投资和经商。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之间的合并、收购和兼并活动也愈发频繁。
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新加坡政府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兼并守则。
二、内容1.兼并守则适用范围新加坡兼并守则适用于所有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并规定了兼并和收购的程序、条件和监管要求。
2.核准程序根据新加坡兼并守则,任何公司在进行合并、收购和兼并之前,必须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核准。
3.信息披露要求在进行兼并活动时,公司必须按照新加坡法律和兼并守则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
4.公平竞争原则新加坡兼并守则规定,所有的兼并和收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势。
5.投资者保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坡兼并守则规定,公司在进行兼并和收购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他们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违规处罚新加坡兼并守则对违反兼并规定的公司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牌和其他惩罚措施。
三、实施情况新加坡兼并守则的实施情况良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遵守。
通过该守则的规范,有效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兼并活动谋取私利,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
总结新加坡兼并守则是新加坡特有的监管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先进性。
通过该守则的落实,不仅规范了公司之间的兼并活动,还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全球投资者对新加坡市场的信心。
相信在新的形势下,新加坡兼并守则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新加坡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新加坡物业管理

新加坡物业管理标题:新加坡物业管理:一个模范生的成功之道新加坡,以其高效、安全和美丽的城市景观而闻名,这背后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卓越的物业管理。
本文将探讨新加坡物业管理的关键方面,以及它如何成为全球物业管理的模范。
一、引言物业管理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像新加坡这样的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
新加坡的物业管理行业以其专业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而闻名全球,为城市的繁荣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新加坡物业管理的主要特点1、专业化和职业化:新加坡的物业管理公司通常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具备各种物业管理技能和知识。
此外,新加坡还设立了专门的物业管理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行业的职业化和规范化。
2、高科技应用:新加坡的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采用高科技解决方案,如智能建筑系统、远程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3、持续专业培训:新加坡物业管理行业重视员工的专业培训,通过定期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三、新加坡物业管理的成功案例以新加坡的某著名商业区为例,该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智能建筑系统实时监测和调整环境参数,如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为租户提供了舒适的工作环境。
此外,该物业公司还通过远程监控和大数据分析,提前预测和解决了潜在的维护问题,有效降低了运营成本。
四、结论新加坡的物业管理行业以其卓越的专业化、职业化和高科技应用,成为了全球物业管理的典范。
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和科技创新,新加坡的物业管理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城市的繁荣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为一个全球物业管理的学习榜样,新加坡的成功表明,物业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服务行业,更是一种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尽管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但新加坡的物业管理经验仍然具有普适性,可以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借鉴和启示。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物业管理以其专业化的团队、高科技的应用和持续的职业培训,打造了一个高效、安全和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新加坡法律法规

新加坡法律法规新加坡法律法规一、概述新加坡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石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完备,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公平。
新加坡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条例和判例等,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新加坡的几个主要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二、宪法新加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以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宪法还规定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和其他政府官员的选举和任期等。
三、法律新加坡的法律主要由议会制定,是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新加坡刑法》、《新加坡合同法》和《新加坡仲裁法》等。
1. 新加坡刑法《新加坡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刑责和制裁方式。
该法律详细了各种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谋杀、盗窃、诽谤、贪污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特定的防卫和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规定。
2. 新加坡合同法《新加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该法律还规定了合同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3. 新加坡仲裁法《新加坡仲裁法》规定了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法律框架。
该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它保护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
四、条例在新加坡,条例是由政府制定并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规章。
它们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
新加坡的条例涵盖了各个方面,如行政、经济、环境和社会等。
其中,与企业运营有关的一些重要条例包括《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税务法》和《新加坡就业法》等。
五、判例在新加坡法律体系中,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权威法律规则。
判例法是以之前的法院判决为基础,对类似案件做出决策的法律原则。
新加坡的判例法主要来自于英国普通法系统,但在新加坡法院创造了自己的判例法体系。
判例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与法律法规一起构成新加坡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新加坡的ro制度

新加坡的ro制度新加坡的"Registered Officer" (RO) 制度是指根据公司法,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合格的RO来负责公司的法定事务。
RO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之一,他们承担着确保公司合规性和透明度的重要责任。
RO制度在新加坡的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公司提供了法律遵循的框架和追求卓越的机会。
1. RO的职责RO在公司中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首先,他们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新加坡法律和规定。
他们需要保证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并及时提交给政府机构。
此外,RO还需要处理公司的股东关系,定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确保遵守相关程序和法律。
2. RO的资格要求担任RO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RO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合法工作签证的人士。
此外,RO还必须年满18岁,具备合适的经验和知识来履行他们的职责。
这些资格要求确保了RO具备足够的专业背景和能力来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3. RO的重要性RO制度在新加坡的商业环境中非常重要。
首先,RO确保公司合规性。
他们通过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保证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RO的存在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
他们负责维护并提供公司的重要文件、记录和报告,确保股东和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最后,RO还在公司内部起到激励和引导员工遵守公司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作用。
4. RO的挑战与机遇担任RO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他们需要应对各种挑战并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
RO需要持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合规性。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解决潜在的纠纷和冲突。
然而,RO也面临着机遇,他们可以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5. RO制度的改进新加坡的RO制度不断发展和改进。
政府和监管机构积极倾听企业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以进一步提高RO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新加坡的反垄断监管——新加坡竞争法概述

进行追诉。
二、规制对象
该法规制三种垄断行为,即排除、限制或扭 曲竞争的协议(简称“排除竞争的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显著降低竞争的并购。 同时,考虑实际情况,该法在附录 3 和附录 4 中 针对三种垄断行为规定了排除适用的情形;针对 排除竞争的协议和并购,该法分别单独规定了集 体豁免和不被视为并购的情形。
57
他山之石
资产或权益,处置方式由委员会指定;有权要求 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条件由委员会指定。
(三)行政决定的救济 [19] 和强制执行 [20] 对该委员会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 限内向新加坡竞争上诉委员会提起复议,对复议 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服,可以在规 定期限内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新加坡上 诉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局性的。 新加坡地区法院负责该委员会行政决定的强 制执行。 (四)自我约束性承诺 [21] 在该委员会作出正式决定前,该法赋予市场 主体,主动向该委员会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消除 或减轻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实质性影响的选择。该 承诺经该委员会接受后生效,该委员会接受承诺 后将不再作出构成垄断行为的行政决定,市场主 体需切实履行该承诺。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 5 期
他山
(g)协议、行为、并购或预期并购所涉任何事项、 实务、行为位于新加坡域外,
如果下列条件之一满足,本章规定将适用于相关方、 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预期并购或并购:
(i)此类协议触犯了第 34 条禁止性规定; (ii)此类滥用行为触犯了第 47 条禁止性规定; (iii)此类预期并购,如果执行,将触犯第 54 条禁 止性规定;或 (iv)此类并购触犯了第 54 条禁止性规定。 (4)本章规定不适用于 (a)政府; (b)依据现行法律注册成立的实体;或 (c)代表政府和上述实体工作的人员。 第二节 排除、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 排除、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 34 (1)依据第 35 条,实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实体 组成的协会作出的决定或相关实务等,具有排除、限制 或扭曲新加坡境内的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被本条禁止, 除非根据本章规定取得豁免。 (2)下列协议、决定或实务具有排除、限制或扭曲 新加坡境内的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a)直接或间接固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 条件; (b)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进步或投资; (c)共享市场或原材料; (d)就相同交易,提供给其他交易方的条件不同, 因此使其他交易方处于竞争不利地位;或 (e)达成协议需要另一方接受与取得协议目的无关 的额外的义务。 排除的协议 35 第 34 条的禁止性条款不适用于附录 3 提及的情 形。 集体豁免 36 (1)如果协议归为第 41 条提及的特殊类型,委 员会可能建议部长发布命令指定该类型。 (3)该命令被称为集体豁免命令。 (4)归为集体豁免类型的协议不适用第 34 条的禁 止性条款。 集体豁免的标准 41 第 36 条适用于下列协议 (a)促进生产或分配;或 (b)提升技术或经济效率, 且上述协议不会 (i)对相关方施加非取得上述经济利益目标必须的 限制;或 (ii)让相关方实施时可能实质上消除商品或服务的 竞争。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7 (1)依据第 48 条,在新加坡境内的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被本条禁止。 (2)基于第(1)款的目的,下列行为构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 (a)对竞争对手捕杀式的行为; (b)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c)就相同交易,提供给其他交易方的条件不同,
新加坡企业破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它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如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资金链断裂等。
在新加坡,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企业的清算与重组等。
本文将从新加坡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清算、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新加坡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在新加坡,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首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新加坡破产管理局(Bankruptcy Board of Singapore)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经审查后,破产管理局将决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
2. 破产声明破产管理局批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将被宣告破产。
破产声明由破产管理局发布,并通知所有债权人。
3. 破产管理破产管理是指破产管理局指派一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
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债权人的申报、清偿债务、分配财产等事务。
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将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然后偿还无担保债权。
5. 破产结束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管理局将发布破产结束声明,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三、新加坡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1)债权申报: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局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局将审查债权人的申报,并在破产声明中列明所有已申报债权。
(2)债权清偿: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定债权清偿方案。
在清偿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将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然后偿还无担保债权。
(3)债权保全: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不得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2. 债务人的责任承担(1)债务免除: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对已申报的债务免除责任。
(2)追偿权限制: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3)法律责任:债务人如故意隐瞒财产、虚构债务、妨碍破产程序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谈新加坡法定机构

浅谈新加坡法定机构在新加坡学习期间,学校组织考察了市区重建局、建屋发展局、陆路交通局、人民协会等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 ),作为一种代行政府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在新加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定机构社会化的组织模式和企业化的运营方式使它具备了政府部门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一、发展概况新加坡最早的法定机构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最初设臵了新加坡港口局、中央公积金局等5 家法定机构。
建国后,新加坡政府设立建屋发展局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建立经济发展局来促进外国投资与出口,成功地解决了住房短缺考察新加坡陆路交通局和高失业率的问题。
因此,新加坡政府在随后的40多年里成立了很多这样的法定机构。
新加坡法定机构产生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有单独设立型、转换性、扩展型和合并型等四种模式,并根据经济社会新加坡行政组织架构实际发展增减机构和调整职能。
截止目前,新加坡共有67个内阁部下辖的法定机构,16个内阁部几乎都有下辖的法定机构。
其中下辖法定机构较多的内阁部:贸易和工业部有14个法定机构,教育部有10个法定机构,下辖法定机构较少的内阁部:总理公署有2个法定机构,外交部没有下辖法定机构。
二、运营模式法定机构是一个由专门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执行专门职能的官方自主机构,独立于政府序列和公务员体系之外的法定实体,属于半政府机构。
新加坡的法定机构在法律地位、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运营特点,兼具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性和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灵活性。
(一)法律地位法定机构是根据新加坡议会制定的专门法令而设立的,法令中规定了法定机构的成立原因、职能、权利和义务。
因此,法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法律上不享有政府部门享有的任何特权和豁免权,只是政府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形式。
虽然它不具备政府部门的特权,但在其履行职责时,较之行政机构又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因此法定机构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有很多政府部门所不具备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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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第十四章企业组织形式第一节概论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第三节合伙企业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节公司第六节商业信托第一节概论企业组织形式14.1.1 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企业的人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商业信托企业组织的规则14.1.2 企业属于商业注册局(ACRA:.sg)的管制范围。
另外,涉及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企业募集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督。
同时还有特殊行业许可的规定需要遵守。
(读者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登记和取得许可的步骤及申请的信息,可以访问.sg网站(.sg)中的在线商业许可服务。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14.2.1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被描述为个人独立开办的,不使用单独、分立的企业形式的经营体。
14.2.2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没有将个人独资经营作为一个不同的实体与它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区分对待。
正因如此,企业所有的权利也都是经营者能够享有的权利。
同样,企业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及债务也将对经营者产生法律约束。
企业所创造的资产和利润都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也需个人负责缴纳因这些收益所产生的税款。
一旦经营者死亡,企业随即解散。
注册与遵守14.2.3 如果个人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他首先要依照《企业注册法》(第32章)的规定注册该企业。
他可以填写完相关表格然后直接提交给商业注册局,或者登陆.sg 网站进入商业注册局的电子归档链接处使用电子方式注册。
随后,经营者必须遵守《企业注册法》中规定的所有行政管理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4.2.4 当经营者死亡或者停止开展经营业务时,个人独资企业就将解散。
《企业注册法》要求任何曾在其规定下注册过企业的人,当他解散该企业的时候需要正式通知注册官。
否则就是违反法律,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英语原文SECTION 2 SOLE PROPRIETORSHIPSWhat is a ‘SoleProprietorship’?14.2.1 A ‘Sole Proprietorship’ may be described as a business that is carried on by an individual on his or her own without the use of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business form.14.2.2 The sole proprietorship is the simplest form of business organisation. The law does not regard the sole proprietorship business as a different entity from its proprietor (or owner). As such, all rights that the business has are rights that belong to the proprietor. Similarly, all liabilities or debts that areincurred by the business are in law the liabilities or debts of the proprietor. The assets and profits that the business generates are owned by the proprietor who is personally liable to pay whatever tax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se assets and profits. Should the proprietor die, the business will cease to exist.Registration and Compliance14.2.3 When a person wishes to carry on business in Singapore as a sole proprietor, he or she must first apply to register the busi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Cap 32). This may be done by completing and submitting the relevant forms electronically using ACRA’s e-filing portal, Bizfile. The documents may be filed personally online or at ACRA or with the help of a professional firm of lawyers, accountants, chartered secretaries or service bureau. Subsequently, the proprietor must comply with all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under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such as the filling of changes in particulars of the business and its owner.14.2.4 Under regulations made pursuant to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the Registrar may require a business ownder who is not ordinarily resident in Singapore to appoint a local manager to be appointed.Cessation of Sole-ProprietorshipBusiness14.2.5 A sole-proprietorship business will cease when the proprietor either dies or otherwise ceases to carry on business.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requires any person registered under it who has ceased to carry on business to notify the Registrar of this. Failing to do so is an offence and may result in the imposition of a fine.第三节合伙企业什么是合伙企业?14.3.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展经营业务,合伙企业由此而生。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数目不能超过20个。
合伙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
如果超过20个人想要共同开展经营业务,他们只能组成公司(详见下述第五节)。
该限制不适用于其目的完全或主要是开展专门由其他立法规范的专职行业的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疗诊所)14.3.2 商业合伙企业也称作“事务所”。
14.3.3 法律没有将合伙企业视为独立于其合伙人的独立法人。
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企业的资产,每个人单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责任负责。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欠的全部债务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合伙人对其从合伙企业分配到的利润份额缴纳个人税。
14.3.4 规范合伙企业的全面规则详见《合伙企业法》(第391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14.3.5 不需要采取正式的法律措施去创建一个合伙企业。
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展经营的关系的存在,法律就会认可合伙企业的存在。
14.3.6 《合伙企业法》第2节提供了确定一个合伙企业是否存在的规则。
同时还有法规帮助确定某人是否是企业的合伙人。
这些规则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如果某人分配获得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这是表明他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强有力的证据。
14.3.7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伙企业是通过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创立而成的。
合伙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4.3.8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合伙协议决定的。
通常可以在该协议里找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企业的利润和负债应该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各个合伙人在经营企业方面的职责;•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义务(例如提供正确的账目);•合伙人如何退伙;以及•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企业的剩余资产如何分配。
14.3.9 如果没有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规定不全,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由《合伙企业法》(第391章)的相关条款规定。
14.3.10 合伙人是相互之间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代理人。
合伙人做出的有关企业正常商业运营的行为将被视为是企业以及所有合伙人的行为。
虽然每个合伙人个人的权限都将受到协议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对与合伙人交易的当事人不产生约束,除非该当事人知道这种限制,或者该当事人不知道或不相信与其交易的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责任14.3.11 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死亡,那么他的遗产)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产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负责。
合伙企业及其所有的合伙人可以被起诉赔偿由任何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或者在其共同合伙人的授权下所犯的任何非法行为。
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14.3.12 在两种情况下非合伙人也要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责:第一,在《合伙企业法》(第391章)第36节规定的情况下,已退休的合伙人从表面上看仍继续担任企业合伙人的,可以被与合伙企业交易的当事人看作是合伙人。
此人可对企业所有的债务负责,直到他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其他人他已退伙。
第二,如果某人用语言或行为声称或承认自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将对任何依赖该陈述而信任合伙企业的人负责。
注册与遵守14.3.13 以合伙企业形式在新加坡创办企业的人必须依照《企业注册法》(第32章)的规定注册该企业。
之后,他们必须遵守该法律规定的所有行政管理要求。
合伙企业的解散14.3.14 如果有任何合伙人死亡或者退伙,合伙企业将自动解散。
合伙协议也可以提供其他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
这可以包括任一合伙人破产或者变得精神不健全。
如果存在《合伙企业法》(第391章)第35节所规定的情况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