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29鸿博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0-11-18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一、什么是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风险投资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涵盖了投资决策、风险评估、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投资者在风险投资过程中能够合理分析和控制风险,最大化投资回报。
二、投资决策制度1. 投资目标与策略投资决策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确立投资目标与策略。
在制定投资目标时,应考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周期和投资规模等因素,并明确投资领域和项目类型。
策略制定应结合市场情况和行业趋势,并根据投资组合的构成进行风险控制和收益优化。
2. 投资决策流程投资决策流程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具体操作流程。
它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谈判与投资协议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都应设立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评估制度1. 项目评估风险投资的核心在于对项目的风险和回报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应考虑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性、管理团队素质等因素,并进行风险溢价和回报预测。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决策的结果。
2. 市场风险评估市场风险评估是对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通过对市场供求关系、行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等因素的综合评价,能够提前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投后管理制度1. 股权管理投资者在风险投资过程中获得的是项目股权,因此股权管理是投后管理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股权登记、股东权益保护、股权退出等环节。
通过科学规范的股权管理,可以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并为投资退出提供便利。
2.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风险投资者在项目投资阶段的一项重要职责。
它包括战略指导、组织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应积极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协助创业团队实现项目目标,确保投资回报。
五、退出机制制度退出机制是指投资者在风险投资项目完成或达到一定阶段时,以盈利或无盈利的方式退出投资的机制。
它包括多种退出方式,如IPO、并购、二级市场交易等。
退出机制的制定应考虑市场环境和项目特点,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规定。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为了规范和管理风险投资活动,保护公司与投资人的利益,订立本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风险投资的流程、要求和责任,确保风险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风险投资合作关系的投资人、机构等。
三、定义1.风险投资:指公司对外投资的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并购投资等。
2.投资项目:指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具体项目,可以是创业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3.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公司设立的特地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全部风险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额度。
四、风险投资流程1.项目筛选:由公司特地组建的筛选团队负责对各类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估其投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2.项目评估: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包含市场分析、商业模式评估、财务分析等,以确定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可行性。
3.投资决策:项目评估报告将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进行审议和讨论,最终决议是否进行投资,并确定投资额度。
4.尽职调查:对决策通过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公司所得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投资协议:与项目方协商并签署风险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细节。
6.资金到位:依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将资金转入项目方账户。
7.监管与管理:成立特地的监管团队,对投资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8.退出与收益:定期评估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决议是否退出投资、以何种方式退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收益。
五、风险掌控要求1.可行性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应综合考虑市场前景、商业模式、技术创新等因素,确保项目具备良好发展潜力。
2.尽职调查:对项目方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方背景、法律风险、财务情形等,避开因信息不全或不准确而带来风险。
3.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风险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确保投资过程合法、规范。
风险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的风险投资与融资管理,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并确保合法、透亮、公正的运作,特订立本《风险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
二、定义和范围1.风险投资:公司以肯定金额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形式自动参加其他公司或项目,并以获得财务增值为目的的活动。
2.融资: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债券发行、股票发行、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的行为。
三、风险投资与融资相关流程1. 项目申报与立项1.项目申报:任何员工或团队如有风险投资或融资的意向,应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认真说明项目名称、投资金额、预期回报等内容。
2.项目审核:公司成立风险投资与融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委员会将依据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核看法。
3.项目立项:依据风险投资与融资委员会的评估看法,公司管理层作出决策,决议是否立项。
2. 投资协议签署与履约1.投资协议:项目通过立项后,公司与目标公司或项目方签署风险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退出机制等合作关系。
2.履约监督: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协议的履约情况。
3.退出机制:在投资项目中,公司需与目标公司或项目方明确退出机制,包含并不限于IPO、股权转让、项目收购等方式。
3. 融资申请与筹资1.融资需求:公司有融资需求时,应向风险投资与融资委员会提交书面融资申请,说明融资金额、用途、还款计划等相关信息。
2.融资审核:风险投资与融资委员会对融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综合考虑公司财务情形、市场环境等因素,提出审核看法。
3.筹资方式:依据风险投资与融资委员会的审核看法,公司可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4.资金使用监督:公司设立专人负责对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风险投资与融资委员会汇报。
四、风险掌控与风险防范1. 风险评估1.风险管理团队: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对各项投资和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五)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负责公司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与配合。
(六)负责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资金管理。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第六条公司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自有资金: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留存收益等。
(二)股权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增发等方式筹集资金。
(三)债权融资: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政府补贴:根据国家政策,争取政府补贴资金。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投资。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投资安全,防范投资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分散性原则: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第八条公司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投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风险投资风控管理制度范本

风险投资风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保障风险投资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风控管理,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中,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风控管理制度,确保风险投资活动的合规、稳健进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风险投资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投资风控管理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风险投资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投资风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风险投资公司应设立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核。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七条风险投资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本身的质量、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八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测第九条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管、项目监控、合同约定等。
第十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风险应对与处理第十一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风险转移、风险化解等。
第十二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对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第十四条风险投资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投资者报告风险投资风控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五条风险投资公司应依法合规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合同约定。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雏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定义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证券投资;(二)房地产投资;(三)矿业权投资;(四)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3.特别规定3.1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2公司风险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3.4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3.5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3.6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4.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4.1公司拟开展风险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在保荐期内,风险投资事项应当取得保荐人依法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4.2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风险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一)公司风险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二)公司风险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含),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002229鸿博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鸿博股份2023年三季度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13,914.1万元,2023年三季度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40,630.53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权益资金能够满足长期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且还有36,160.91万元的权益资金可供经营活动之用。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资金富裕,富裕22,246.81万元,维持目前经营活动正常运转不需要从银行借款。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86,035.15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89,903.48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40,630.53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87,969.32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88,936.4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90,870.57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46,080.53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当前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来看,该企业不存在资金缺口。
如果当前盈利水平保持不变,该在未来一个分析期内有能力偿还全部有息负债。
企业的负债率也不高,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小。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2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59,318.72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2,137.83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已被长期性融资活动所满足。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5,860.81万元,预付款项减少3,475.36万元,存货减少1,529.84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增加2,251.75万元,共计增加3,107.36万元。
应付账款减少8,300.97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增加216.48万元,应付股利增加447.6万元,应交税费减少613.13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10,424.46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减少4.27万元,共计增加2,170.16万元。
002229鸿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020-11-1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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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而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公司因战略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营业务和公司业务外延,提高公司资产收益率,适当性参与少数股权投资等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
资。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五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司进行单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或连续12个月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50%的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投资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牵头负责组织考察和调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会议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股东大会权限审议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投资部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晓情况的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必要时经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处置。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部作为责任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以及事后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责任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如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