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担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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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经典例题

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经典例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经典例题单选题(共60题)1、某税务师2020年12月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发现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时将应计入成本的50000元运费计入了销售费用,由于企业该批材料已经部分用于产品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且当期完工的部分产品已经出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5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

已知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3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2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48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420000元,则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应分摊()元。

A.14994B.15990C.16994D.14894【答案】 A2、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将房产无偿转让给法定继承人不予征税B.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C.房地产评估增值应征收土地增值税D.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确认收入【答案】 C3、由()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继续使用。

A.省地税局B.省国税局C.设区市税务局D.国家税务总局【答案】 D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B.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C.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D.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 C5、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该以()作为报告出具日期。

A.完成业务成果外勤工作的日期B.完成报告初稿的日期C.鉴证人完成内部审批复核程序D.委托人认可业务报告内容的日期【答案】 A6、根据规定,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2009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国税【2010】14号-税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税【2010】14号-税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9.14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本年度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签订保险合同后1个月之内,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某酒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该酒厂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是()元。

A.4368.93B.3203.88C.3125.83D.4077.67【答案】 B2、下列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理解,正确的是()。

A.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D.对税务机关作出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答案】 A3、(2019年)2018年度某企业购进房产缴纳印花税,下列会计核算中正确的是()。

A.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B.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C.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D.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答案】 D4、下列行为中,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部分商品房出租B.企业之间互换办公用房C.企业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D.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答案】 B5、甲公司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张某为其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在张某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时,甲公司明知此贷款合同存在却谎称无贷款合同,经过多次沟通后甲公司要求张某无须审核上述内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B.应拒绝出具报告并终止服务C.应出具无法表明意见报告D.应提请税务师事务所决定【答案】 B6、2020年1月,税务师受托对某商业批发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销售商品的成本多结转40000元,若该企业2019年年度决算报表尚未编制,多结转成本的调整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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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担任条件
作者:米太平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
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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