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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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年底的临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各种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年终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1. 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近年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各种闯红灯、超速、酒驾等行为层出不穷,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部分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认识不够,意识不够清醒,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

2. 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部分地区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不完善,道路标识模糊不清,交通信号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给驾驶员和行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驾驶员驾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驾驶员对驾驶技术的掌握不够扎实,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较差,缺乏应变能力,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

二、对策建议1. 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对驾驶员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建设力度,及时修复和更新老化的道路标识,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服务水平,为驾驶员和行人提供更好的交通环境。

3. 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对驾驶员加强驾驶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水平。

通过举办驾驶技术培训班、开展安全驾驶培训等形式,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应变能力,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5.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体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行为规范,增强交通安全的社会监督力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精品文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精品文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八年来,历经两次修正,仍存诸多“硬伤”、“软肋”。

既有立法的疏失滞后,更有实施的消极不力,若不正视并及早解决,延宕过久恐令交通参与者行为失范,执法管理者困顿被动,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不利于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目标的最大化实现。

本文梳理评析该法及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一轮修正。

一、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九十八条明确了针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就投保、赔偿、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来看,有以下明显缺陷:1.保险强度不够。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2006版为6万元(有责赔偿限额6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万元),2008版(目前仍适用)为12万元(有责赔偿限额12.2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1万元),这样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

一般而言,在一起有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中,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损害赔偿金额少则30—40万元,多则高达近100万元,区区12万元根本不能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

如果肇事者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或无其他赔偿能力,则事故善后处理将无法进行,以致现实中经常发生因损害赔偿不到位受害人一方堵路、闹事、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因此,一些机动车(主要是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化解风险,在投保交强险外不得不另行购买30—50万元赔偿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相当多数的车辆出于经济负担和侥幸心理仍只投保交强险。

2.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难。

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表现为强制投保,而且表现在强制承保,任何一家保险机构皆有义务和责任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附加条件和拒绝承保。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威胁。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分析和探讨相关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1.精度不够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许多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不够严谨,部分规定也没有划分得非常明确。

例如,人行横道的设置是否应该考虑交通流量、车速等因素,这些问题都存在争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误差。

2.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许多规则和法规,但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很多违法行为并未受到惩罚或手段不尽如人意,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仍然肆无忌惮地在公路上行驶,侵害他人的安全。

3.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不同各省市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不同,导致在不同地区的行驶准则和规则不一致,对于长期跨境行驶的司机和车主存在不便利的现象。

必须加强省市之间的合作,建立行业标准概念的一致性。

4.基础设施缺乏投资国内的交通状况从根本上说还是在投资、基础设施方面欠缺,我们需要更多的投资来提高我们的交通网络,包括雨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善。

同时,还需要增加人员培训、安全设施、智能化交通系统的投资,形成一个更为完善和安全的交通生态。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策1.检查安全基建即时合理地调整交通安全规则,并结合目前交通网络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检查交通设施的安全性。

并在必要时调整诸如人行横道设置是否宜绕道等问题,增强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感。

2.提高交通警力效能一定要加强交通警力的依法行动,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进行严惩。

并优化司机的素质,采取更为科学的手段,形成多元化的教育体系。

3.协同合作建立一套统一标准,增加不同省市之间的合作,更便于行驶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级标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难题。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道路交通事故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话题,探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二级标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在我国,尽管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细化,不能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规定。

其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机关缺乏统一标准,执法力度不够均衡、公正,导致违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配套政策;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力度的统一管理,确保道路交通规则得以切实执行。

二级标题2:道路规划和设计不合理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大量道路在短时间内建设或改建。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地方的道路规划和设计存在问题。

首先,部分城市道路密集且拥堵,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其次,在城间或乡村地区,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或维护不及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对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研究和整体布局,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与引导;在农村地区,要加强道路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出行安全。

二级标题3:驾驶人素质待提高目前,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对交通安全法规认识不足,并缺乏良好的文明素养。

他们存在超速、酒后驾车、违章变道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极大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首先,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交通法规的意识;其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频率,提高违法成本。

二级标题4:交通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当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完善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完善
广角 I Wi d e I : : l n g [ e
浅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完善
雷 璇 吉 甘 肃 省 公 安 厅交 通 警 察 总 队 7 3 0 0 3 0
摘要 :《 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及其 实施 条例对我 国的道路 交通安 全管理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但在 实施 过程 中还是
存在 法 条冲突 ,法 条规 定不明确 等诸 多问题 ,亟待进一 步修正 完善 。 关 键 词 :《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法 条 ;完 善
Ⅸ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以下 简 称 《 道 交法 》 ) 自2 0 0 4 年5 月1 中没 用 专 门 的转 运 机 构 来 落 实 超 载 乘客 或货 物 的 转 运 事 项 。于 是 日实 施 以来 ,历 经 2 0 0 7 年 、2 0 1 1 年 两 次修 改 。 该法 及 其 实 施条 例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在 对 超 载行 为处 罚 后 通 行 做 法 ,一 是 由机 自实施 以来 为 预 防 和 降 低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发生 ,规 范 道 路 交通 安 动 车 驾 驶 人或 所 有 人 自行 联 系 转运 车辆 ,这 样 不 仅 浪 费 了 大 家 的
现 场 执法 作为 行 政 处 罚 方 式 的一 种 ,只 强 调对 交通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却 忽 视 了对 违法 行 为 的 纠 正 以及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教 育 。 同时 ,非 现 场 执 法 在 不 能确 定 违 法 驾 驶 人 的前 提 下 ,处 罚 的往 往 是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人 或 管理 人 ,而 真 正 的 违法 驾 驶 人 却 得 不 到 应有 的处 罚 , 造 成 错 误 的 执 法 ,有 失 公 正 。这 样 只是 以追 究 行 政法 律 责 任 而 处 罚 ,难 以达 到通 过 处 罚 纠 正 交通 违 法 行 为 ,教 育 公 民 自觉 守 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问题与修改完善的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问题与修改完善的对策

至会带来 比较严重 的后果 ,影 响法律 的权威 。主要
问题和相关建议如下 :
《 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与其 它法律 、法规存在冲突 的问题


( 一 )《 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 》与 其 它行政 法 规
的 冲 突
《 道 路交 通 安全 法 》第七 十 六条 规 定与 《 中
方 面 的一部 基 本法 律 ,从立 法技 术 上 只对道 路 交
在机动 车检验有效期满前 三个月 内向登记 车辆管理 通安全 的一些大 的方 面的问题作 出一些原则性 、概 所 申请检验 合格标 志。 申请 前机动车所 有人应 当将 括性 的规定 ,但是对 于广 大交通参 与者 和执行部 门
华人 民共和 国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 》
(以下 简 称 《 交 强 险条 例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三条 存 在 冲突 。根据 《 道路 交 通安 全法 》第 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 ,交强 险赔偿 限额 内的损 害不 管加害一方的过错与否直接 由保 险公 司承担 ,即无 过错 责任 ;对于超过责任 限额 的部分 ,则根据 民法 侵权责任机制予 以解决 ,即过错责任 。而按 照 《 交
中图分类号 :D 6 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7 5 O ( 2 O 1 4 ) O 1 — 0 0 1 9 - ( 0 8 ) D 0I : 1 0 . 1 3 6 4 3 / j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0 3
的冲突 规定 。
2 0 0 4 年公 安部下发 的 《 机 动 车登 记 规 定 》 ( 公安部令第7 2 号 ),其第三十 四条规定 : “ 机动 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和交通事故 尚未处理

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当前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些违法驾驶行为,比如超速、无证驾驶等罚款金额过低,不能有效起到震慑作用。

这导致一些驾驶员对交通法规不敬畏,频繁违法,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建议一:加大罚款力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加大罚款力度,使罚款金额能够有效起到震慑作用。

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按收入比例的罚款制度,让罚款金额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问题二:监管力度不足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交警执法不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整治,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建议二: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交警的执法效率和素质,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

同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巡逻监控,增加执法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问题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足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相对薄弱。

一些驾驶员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对开车技能和交通礼仪缺乏培训,这导致一些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存在较高的风险。

建议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加大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推广交通法规知识普及,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供相关教育培训,加强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教育。

问题四:道路设施不完善我国一些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道路存在设计不合理、路况不良等问题,给行车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建议四:加强道路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投入,改善道路建设质量,特别是在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要加强道路规划和设计,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定期检查和整治道路隐患。

简述我国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简述我国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简述我国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我国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
1、安全隐患严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一直不高,驾驶员素质差,道路设施落后,安全意识低,以及车辆出行安全带率低等原因,都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

2、车辆拥堵严重:没有完善的交通和出行规划,车辆越来越多,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出行的效率和舒适度。

3、环境污染严重:我国出现了汽车爆炸制造的大量废气和二氧化碳,直接影响了城市和农村的空气质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不舒适。

解决策略
1、完善安全设施。

加快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平,实施安全宣传教育,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驾驶员素质,强化安全监管,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2、优化出行规划。

通过优化城市交通组织、改善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公交出行、发展智能交通等措施,提升城市交通出行效率和舒适度,减少交通拥堵。

3、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完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控制严重超标污染,建立环境保护的法制和政策,以及宣传引导环保文化,提高整体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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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学校名称:姓名:学号:专业:教育层次:入学时间:指导教师:论文提纲绪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1、<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介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度分析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的不完善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对策(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的完善1、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给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2、完善交通法规、整顿车辆状况参考文献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摘要】:当前,我国机动车工业正方兴未艾,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对国民消费的诱导,必然会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机动车社会。

在这种形势下,进行全面的、跨学科的共同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全力扑灭交通灾害,以避免其酿成危害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就成为摆在我们国家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

其中,填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救济受害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以利于机动车事故的减少和抑制。

不仅如此,对于已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全社会都要严格贯彻实施。

本文拟以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理论与实务,道路交通法实际实施问题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断认定的若干问题为中心加以探讨,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机动车损害责任赔偿欠缺、交通事故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而且许多学者对于事故赔偿责任的争议是很强烈的,若在安全问题赔偿责任和效力判定作出详细的规划,既可以避免触犯到法律的普遍问题,又可以充分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是一种可取的立法体例,诸如此类的缺陷都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赔偿缺陷;立法完善;公民权利;道路建设; 制度完善;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1.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介我们知道,人、车、路和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和车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路是为人和车服务的基础条件,环境要素关注的是其他物质因素。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对人、车辆、道路、环境四个要素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因此对本法在意义上可理解为,主要规范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四项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内容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1)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依照本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且对于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

本法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等级予以报销。

(2)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出更灵活的规定。

为了缓解因事故造成的阻塞,对于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本法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一方能过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不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一方乙方唯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关部门就非常重视道路交通方面的立法工作。

1955年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1960年又颁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1972又颁布了《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尤其是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这是一部重要的法规,该条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随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而构成的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这些立法保险哼了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道路参与者的利益。

随着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道路管理的日趋复杂化,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得到了深入,这为制定一部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是水到渠成。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度分析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交通管理立法的首要目的,这是有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中确定的。

(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本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只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本法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由于道路交通与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会成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关乎国计民生。

(4)提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持道路通畅,使其能过充分发挥其快速、高效的功能。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俗称的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率,空间效率及其对人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除特别行政区。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1)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谁对法律规则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道路交通管理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交通需要,他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

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必须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方便群众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工作的基本目标。

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就是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及要求交通参与者在行走或操作某种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右侧同行和各行其道的交通规则。

有序、安全和畅通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建设是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迫切需要一个有序、安全和通畅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第一,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形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机动车损害赔偿是因加害人操纵机动车辆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二,机动车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机动车是近代大工业的产物,它在给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利益和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造成损害。

实际上,为了救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各国均采取了专门措施。

大陆法系国家或者作为民事特别法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或者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以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

就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近5-60年也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特别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在机动车和行人双方均有过失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算定中,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认定成为双方责任分担的依据,这样,不仅要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作出认定,而且也要对行人的过失作出认定,并将二者加以对比。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过失的问题,即在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用同一个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

这是需要我们科学地给予回答的严肃问题。

在过失认定过程中,是否有对道路交通法规的违反,无论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均构成过失判断的重要标准,这一点毫无疑问。

与此同时,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这里,机动车驾驶员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机动车驾驶员在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

[6]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对策(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在法学的经济学中,或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上一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

实际上,著名的“汉德公式”也是一种法经济学的手段。

法经济学的方法,就侵权行为法领域而言,主要是研究如何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来回避损害的发生。

从结论上来说,根据法经济学理论,损害的费用要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的活动承担。

这种方法不仅非常科学、有效率,而且非常公平。

这一科学理论,为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对危险物控制者课以严格责任提供了又一有力的科学依据。

不仅法经济学损害费用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负担的理论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如果分析一下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在危险物责任方面的报偿主义、法定责任主义、危险责任主义等学说;在环境损害责任方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学说的背后,无一不存在着经济理论的影子。

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在过去的讨论中,不少人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状况大加非议,其实,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由谁处理,而要看处理得公平与否。

实际上国外也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拿到法院去解决,因此,虽然大多数纠纷处理是在裁判外进行的,但其公正性不会与法院的处理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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