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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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保险合同的性质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属于要式合同或不要式合同。

本协议将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性质,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要式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要式合同是指受法律规范并需要符合特定格式的合同。

它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标准化:要式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 强制性:要式合同的条款通常是由法律或行业规范所规定,双方无法自由协商修改。

3. 保护弱势方:要式合同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中的弱势方,例如消费者或被保险人。

三、不要式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双方自由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合同,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

它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自由协商:不要式合同的条款和格式可以由合同双方自由协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 灵活性:不要式合同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

3. 需要明确意图:不要式合同需要明确表达双方意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四、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标准化条款: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化的条款和格式,以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这符合要式合同的特点。

2. 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是由法律或监管机构所规定,双方无法自由协商修改。

这也符合要式合同的特点。

3. 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其获得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这符合要式合同保护弱势方的特点。

五、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保险法规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标准化条款和格式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以便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保险合同的性质时,可以从合同的要式和不要式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二、要式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和格式都是由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属于要式合同的范畴,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在很大程度上由监管机构规定。

1. 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间、续保条款、理赔程序等。

这些内容在保险法、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或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2. 格式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通常由监管机构规定,例如保险合同的字体、字号、排版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易读性和标准化。

三、不要式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和格式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通常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较为复杂、特殊或灵活的情况。

1. 内容协商:不要式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例如,一些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特殊要求进行个性化调整。

2. 格式灵活:不要式合同的格式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协商自由确定,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例如,一些大型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采用定制化的格式,以适应特殊的业务需求。

四、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既具备要式合同的特点,又具备不要式合同的灵活性。

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在很大程度上由监管机构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但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1. 监管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保险法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2. 合同协商:在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例如,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特殊要求进行个性化调整。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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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一种要式合同,即根据法律或行业规定,必须采用特定的格式和内容来编写。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名称和标识:合同应明确标注为保险合同,并注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 合同条款:合同应包括详细的条款和条件,明确保险的范围、责任和义务。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免赔额、赔付方式等。

3. 合同附录:合同附录是合同的补充部分,用于说明特定的保险条款或附加条款。

例如,附加险种、豁免保险费、保险金受益人等。

4. 合同签署:合同应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签署,以确认双方的意愿和责任。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使其具有以下优点:1. 法律保障:要式合同是根据法律或行业规定编写的,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双方可以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2. 明确权责:合同的要素和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3. 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要式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编写,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付。

4. 便于理赔:要式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和程序,使理赔过程更加简单和高效。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不可调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具有明确的要素和条款,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这种合同形式使得保险交易更加安全和可靠。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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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其具备一定的标准格式和法定要素,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标准格式和要素,并解释为什么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标准格式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标题:明确表明这是一份保险合同。

2. 当事人信息: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3. 保险条款:详细说明保险的范围、责任、免责条款、赔偿方式等。

4. 保险费用: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

5.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起止日期和终止条件。

6. 争议解决: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7.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保险类型和合同需要,可能包括续保、退保、合同解除等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具备以下要素: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自愿性: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强制性的要求。

3. 平等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权益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4. 完整性:保险合同应当具备完整的条款和要素,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5. 明确性: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清晰,以便双方理解和履行。

6. 有效性:保险合同应当经过双方正式签订,并满足法律规定的签订形式和要求。

三、保险合同为什么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有以下几个原因:1.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要素和格式通常由法律进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2.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合同的要素和格式的规定,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保险人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侵害被保险人权益。

3. 明确责任和权益:保险合同的要素和格式的规定,有助于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和权益,避免合同模糊不清。

4. 便于合同管理:保险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具备一定的标准格式,方便保险公司进行合同管理和审核。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用于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各项条款和条件。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使其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和规范性,以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有效保障。

一、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1. 标准化条款: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编制,其中包含了标准化的保险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款和条件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经验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还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一些必要的条款和条件,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这些条款和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无论双方是否明确约定,都应当具备。

3. 格式固定: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还表现在其格式的固定性。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样式,以确保合同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

这样可以避免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2.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3.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险费用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保险期限和终止方式: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险期限和终止方式。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终止方式可以是正常到期、解除、终止等。

5. 其他条款和条件:保险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条款和条件,如免赔额、免责条款、索赔程序等。

这些条款和条件是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 签订: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一、背景介绍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的范围、保险费等重要条款。

然而,关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即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一直存在争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性质,并为相关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要式合同的定义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格式和表达方式下达成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标准条款,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条款事先由一方当事人制定,对方当事人一般只能接受或不接受。

三、不要式合同的定义不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规定合同的格式和表达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的内容,不受制于任何格式和表达方式。

四、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制定,被保险人一般只能接受或不接受。

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是标准化的,具有一定的格式和表达方式,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保险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尽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但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谈判和修改,以满足个人需求。

因此,保险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不要式合同的特点。

五、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性质和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规定,为保险合同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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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一、引言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条件下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

本协议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要式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要式特征1. 双方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

2. 合同要素保险合同包含以下要素:a. 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b. 被保险人信息:指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c. 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或利益。

d.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限额。

e. 保险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f.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g. 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保险合同都应当明确记录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合同约束力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受到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2.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

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处理未履行的权利义务。

3. 争议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双方应当友好解决争议,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四、其他事项1.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等。

终止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3. 合同附属文件保险合同的附属文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等。

附属文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一切口头或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特定的格式和要求,由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填写相关信息和条款的合同。

要式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只需填写个人信息和选择适用的险种即可。

这种合同具有固定的结构和标准化的条款,方便被保险人理解和签署。

非要式合同是指没有固定格式和标准化条款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是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非要式合同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要式合同的形式,主要原因如下:1. 法律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和要求。

要式合同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2.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要式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的标准化条款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一方面的修改。

3. 提高效率:要式合同具有固定的结构和标准化的条款,可以简化合同的签署和管理流程。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要式合同的模板进行批量生产和管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采用非要式合同的形式,例如:1. 大额保险:对于大额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和风险状况进行个性化的约定,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求。

2. 特殊险种:某些特殊险种可能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约定,无法完全依靠标准化的要式合同。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一般采用要式合同的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非要式合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签署前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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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亦规定,“本法所称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债之发生原因有基于法律行为者,此法律行为最主要的就是契约(即合同),乃足以创设或变更、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人之要约与承诺人之承诺内容相一致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受其拘束,即有尽力使其发生效力之义务。

然而若意思表示之内容依法律规定,要求需完成一定的法律形式时,如要物行为物之交付、要式行为需具备一定的书面形式者,则需俟该物交付或书面形式完成后,合同方才成立,此即所谓特别成立要件,(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此种物之交付或书面形式之完成,为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

成立后之法律行为,另需具备生效要件,才能实际上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

所谓法律的生效要件,系指合同内容可能实现、适法且确定。

观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谓: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即明。

因此,一个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提交予保险公司之营销人员后,要约成立(营销人员接受投保人投保要约之法律效果为何?实务上尚无一致之见解,是另一个仍待厘清的课题);俟后经保险公司审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之情况确定承保内容及保险费率而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后,合同即行成立。

又,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之义务,亦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义务之对价为投保人依约交付保险费,因此,必须投保人已依约缴交保险费后,合同之效力才算完成。

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多在提交投保书之时,同时缴纳相当于第一次保险费之金额,故在保险人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后,追溯的自提交投保书并缴交保险费之时,发生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应即承担保险责任。

俟后保险单之制作以至交付,虽会延搁若干时日,应不影响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究竟为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呢
现行国内法学界多有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者,其理由不外认为保险合同有其长期性之特质,且保障之相关内容暨双方互负之权利与义务,复杂多样,应有书面明确的保险单记载双方之权利义务内容,且在实务上,保险公司均会印制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

在台湾地区亦有学者依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之规定,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将该书面形式之完成,作为保险合同之生效要件。

在实务上,台湾早期主管机关意见亦认为其为要式合同(1968年台湾财政部之行政解释),但是俟后1983年司法院之法律意见认为“保险契约,系契约之一种,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告成立,并非要式行为。

至于保险单或暂保单之出给作成或交付,系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履行之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契约之证明,但并非谓保险契约之成立,以保险单之作成及交付为要件。

”甚且台湾之保险法典———六法全书中亦标明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契约证明”。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其重要性何在
依法理而言,若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姑不论该方式为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则在保险人核保后,完成保单制作及交付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或尚未生效,若在此期间,
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须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至于投保人于投保时已提交的保险费系属不当得利,保险人有返还之义务,是即投保人提交投保书并缴交保险费后至保险人制作保险单并交付予投保人收执止,投保人无法获得任何保险保障,显有失公平。

此外保险人制作保险单之效率,亦将严重影响被保险人之权益,况且国内土地幅员辽阔,送达保险单之时间,亦会受到拖延(论者或可谓保险人保单制作完成后,保险契约即行生效,已可避免前述送达时间的拖延问题。

但投保人未取得保险单,总是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凡此,均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长期处于极不确定之状态。

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
1、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理由?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

是应属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2、既为格式合同,有无定位为要式合同之必要?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化合同条款,在法国称为附合契约,德国法上则称为一般交易条款。

所谓格式化合同,一般而言有两种特征,即条款的内容由当事人一方所订定,以便于与多数的相对人签订合同。

且格式化合同之条款内容多以书面形式订定。

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

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

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俟后所制作之保险单。

3、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

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某工厂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上注明保障内容为公司之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保险金额60万元。

嗣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惟因作业疏忽,流动资产未注明保障范围为“原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等。

后于保险期间内,该企业厂房发生火灾,烧毁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另工厂内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

该企业遂依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依约理赔80万元。

惟保险公司认为,纸张为工厂产品不在投保单上所载流动资产之保障范围内,而拒予给付。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投保单中之记载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

故虽保险单中未记载流动资产之保障范围,仍应依投保单中所规范的范围为准,即保险公司只需给付固定资产部分之损失,而流动资产中产品损失之30万元部分,则不负给付之责。

案情评析
结论虽属合理,但立论依据则有需再斟酌之处。

尤其若依国内学者认为,保险为要式合同,更显难圆其说。

因保险合同既因签发保险单而成立,则保险合同之合意应以保险单记载内容为准,综合意思表示有错误,亦应循错误意思表示之撤销来解决,而不应径依投保单内容为主张。

据此,亦可作为保险契约为非要式合同之理由,即要保人与保险人之合意为投保单上的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之一致,保险单上错误的记载,因缺乏证据之证明力而无效,保险人径依投保单记载内容给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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