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合同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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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有关保险合同的案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支付保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在于:投保人应当依约定支付保险费于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实务中,有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子:涉及合同主体的案子,比如投保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等;涉及保险合同内容的案子,比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死亡,企业不足额投保或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等;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的案子,比如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复效后不可抗辨期以及自杀免责时间的计算,保险的索赔时效等。

可以说,从保险业务人员展业开始,经过保险人承保核保,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到出险后的理赔,这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合同的效力,涉及到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和保护客户的权益问题。

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上出现问题,会导致合同纠纷;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误解或故意欺诈保险公司,也会发生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关键是以合同为依据,正确处理好这些纠纷。

本章的案例,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

请根据下面各案例内容,结合所学的保险学知识做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受益问题多梁某,浙江省丽水市永丰乡人,1999年6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总额为76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险费30 663元。

2000年1月23日,梁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其家属于3月2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经过调查和仔细取证,保险公司认定这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随即做出了赔付787 860元保险金的决定。

考虑到丧失主要收入者后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留给家人心灵极大的创伤,保险公司打算在第一时间内将保险金送到被保险人家属手中。

但是在决定保险金由谁认领时却引出了麻烦,原来梁某生前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而是在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两个字。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第五章__保险合同

第五章__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 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 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
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法》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 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2、投保人(Applicant)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障性
诚信性 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 特征
个人性
射幸性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附和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当事人 投保人 主 体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 失而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让与、破产 等而发生转移,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 仅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保险利 益会随债权一同转让。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 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 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具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雇佣关系、 债权债 务关系)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 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 生的前提。
(2)保险利益具有哪些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 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 的有效合同;
思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 谁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 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用“利益主义原 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 则”。
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1年5月投保了一份综合法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保险合同涵盖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2022年3月,张先生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被同事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张先生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一次项目讨论会上,因意见分歧,张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先生情绪激动,导致李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2. 法律诉讼:李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3. 保险报案与理赔申请: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先生的报案,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责任:根据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 保险金额: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 保险费用:张先生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1000元。

三、理赔程序1. 报案: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等进行调查核实。

3. 赔偿决定: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决定赔偿李先生5万元。

4. 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认定:张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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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险复效时,附加险可能也有观察期
案情介绍:张先生在2005年2月投保了一份终身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的观察期为90天。

2006年1月缴费期将至,张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06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复效申请。

9月,张先生因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拒赔是合理的,张先生实现应该如何行动才能避免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

复效仅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短期险,如果不续保,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

因此,如果张先生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

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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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投保的情况发生而设置的。

观察期只发生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而本案中,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90天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所以,如果张先生在每次缴纳寿险保费时,都按期缴纳附加险保费,就会减少保
单失效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了。

案例二:保险复效需如实告知
案情介绍: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
培训一年,2005年10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单复效。

2006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

出院后去
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 由于李女士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
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

李女士对
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
检查, 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
案例分析: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
就会使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同时丧失,当保单复效时,近似于投保人
重新投保。

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
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
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

本案中,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在失效期间的就医状况,而要求理赔的疾病跟失效
期间的病史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理赔。

案例三:保单复效不能保证续保
沈先生在2005年初投保了一份长期人寿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保证续保医疗险。

2005年末缴费期将至,沈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忙于新家装修,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06年10月他才突然想起,
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保险公司审核后仅同意长期人寿保险复效,并不同意其继续承保医疗险。

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沈先生在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两次因为心脏病发作住院并理赔过,复效时公司不再承担保证续保义务。

沈先生非常恼火:当初购买附加保证续保医疗险,就是为了能够有个长期的保障,保险公司怎么可以说不续保就不续保呢?
案情分析:
保证续保只能在保单正常生效情况下执行,即保险公司绝不能由于投保人患病住院而拒绝理赔责任。

而保单失效期间,保单的保障功能也失去效用,保险公司不必承诺必须续保。

本案中的沈先生如正常缴费的话,他将能够保证续保附加的医疗险。

此外, 即使一些保证续保的住院医疗险种,只要保单失效一段时间,当它复效时同样需要投保人经历一段观察期。

因此,投保人最稳妥的做法就是按时缴费、得到保障。

案例四:被保险人“自杀”为什么有的赔,有的不赔自杀,历来是保险赔偿中容易引人关注的话题,那么,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01年10月,司机姚某驾驶汽车时使用手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车祸,撞伤了两个行人。

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

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

姚某得知后,精神恍惚,到后来神志错乱不能自控。

还没等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就趁家人不备跳河自杀身亡。

事后,姚某家人以姚某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
医生在诊断书上所下结论的证明和其他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

案例2:小章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孩子,18岁那年,父亲给她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

第二年,小章的男朋友忽然移情别恋,给了小章极大的打击。

正在小章情绪低落的时候,她在学校的考试中也没能及格。

于是,小章的情绪越发低落。

在自己不能排解的情况下,小章选择了服毒自杀。

她的这种选择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保险公司也拒绝给予她的家人赔付。

为什么同样是“自杀”行为,前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就给予了赔偿,后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呢?
案情分析: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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