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病”)和门诊特殊重症(以下简称“特重症”)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便捷地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慢病和特重症患者的诊断、鉴定、治疗、用药、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慢病和特重症范围(一)慢病范围:1. 原发性高血压;2.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 脑血管病恢复期;4.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征;5.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6.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7. 肝硬化失代偿期;8.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 精神疾病;10. 系统性红斑狼疮;11. 帕金森综合症;12. 恶性肿瘤晚期;13. 多耐药肺结核;14. 慢性活动性肝炎;15. 类风湿性关节炎;16. 甲状腺功能亢进;17. 甲状腺功能减退。
(二)特重症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管理流程(一)患者申请1. 患者携带相关证件,向我院医保办提出申请;2. 医保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门诊慢病/特重症鉴定表》。
(二)医师鉴定1. 患者将《门诊慢病/特重症鉴定表》交由主治医师进行鉴定;2. 主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鉴定意见,并签字。
(三)审批流程1. 患者将《门诊慢病/特重症鉴定表》提交至医保办;2. 医保办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医保中心审批;3. 审批通过后,医保办发放《门诊慢病/特重症手册》。
(四)就诊与报销1. 患者持《门诊慢病/特重症手册》及医保卡,在指定医院就诊;2.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检查治疗单等;3. 患者持相关单据,在门诊收费处进行报销。
五、监督与责任(一)医保办负责对门诊慢病和特重症患者的申请、鉴定、审批、报销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二)医师应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对患者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三)医保中心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四)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0. 肝硬化失代偿期;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 精神疾病;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帕金森综合症;15. 恶性肿瘤晚期;16. 多耐药肺结核;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18. 类风湿性关节炎;19. 甲状腺功能亢进;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一、范围及对象所有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危人群和高危人群);(五)糖尿病合并并发症;(6)肺心病;(7)慢性活动性肝炎;(8)类风湿性关节炎;(9)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10)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一)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1二)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者);(13)重度帕金森病;(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十六)癫痫;(十七)精神分裂症;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被保险人,可以增加慢性病的申报疾病,但最多不能超过两种疾病。
三、待遇支付时限特殊疾病按下列期限治疗,期满重新申报。
(1)经批准后有三年支付期限的疾病;1.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斥治疗;3.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4.糖尿病伴并发症;5.肺源性心脏病;6.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7.心脏瓣膜置换术抗凝治疗。
(二)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二年的病种;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2.再生障碍性贫血;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4.慢性心力衰竭(不包括肺心病引起的慢性心力衰竭);5.帕金森病;6.癫痫;7.精神分裂症;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四、声明和确认(一)凡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我院医保科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于每月15日前申报,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病种填报,并说明其它疾病情况。
(二)兰州市医保局根据申报疾病及相关资料,组织参保人员进行长期门诊体检。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一、引言特殊疾病门诊是指针对某些少见疾病、罕见病或需要特殊治疗方案的医院门诊部门,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和管理。
这类门诊在医院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患者的诊疗权益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二、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患者权益特殊疾病患者通常需要更加专业和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而且治疗费用较高。
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就诊、得到专业治疗,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医疗费用。
2. 规范医疗流程特殊疾病门诊涉及到诊疗、药物配送、随访等多个环节,需要有明确的医疗流程和管理规范,以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效率。
3. 提高医疗质量特殊疾病门诊通常涉及到一些高难度的疑难病例,需要医生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可以优化医生队伍的结构,提高诊疗质量。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内容1. 门诊预约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数量通常有限,为了避免排队等候浪费时间,建立门诊预约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患者可以通过电话、线上平台或者人工窗口进行预约,医院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来安排诊疗时间。
2. 专科医生排班制度特殊疾病门诊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医生团队来提供诊疗服务。
医院可以根据医生的专业特长和患者需求,合理安排医生的排班,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专家诊疗。
3. 诊疗流程管理制度特殊疾病患者的诊疗流程通常比较复杂,包括初诊、检查、确诊、治疗等多个环节。
医院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诊疗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诊疗。
4. 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通常需要长期服用特殊药物,医院可以建立一套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储存、发放、管理和报废等流程。
同时,医院还可以制定一些相关政策,如药品价格优惠、用药指导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健康,减少因疾病带来的工作中断,同时确保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原则上,制度应坚持预防为主、合理诊疗、保障隐私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度需要设定具体的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主要负责部门,应当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监督。
同时,各部门主管需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健康管理和疾病报告。
医疗机构则负责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在疾病报告与登记方面,员工一旦被诊断出特殊疾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并由主管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
所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相关医疗记录。
关于疾病治疗与休假管理,制度应规定员工在确诊后的治疗计划和休假安排。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假期。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制度还应包括健康教育与预防措施。
企业应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和培训,增强员工对特殊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通过健康生活方式的推广,降低特殊疾病的发生率。
在医疗费用的管理上,制度应明确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范围。
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报销。
同时,鼓励员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减轻个人负担。
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收集员工的反馈和建议,不断优化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的变化。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还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更新管理制度,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并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进行诊断、评估、备案、治疗及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3.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四、档案内容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疾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依据等。
3. 治疗信息: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治疗费用、治疗结果等。
4. 备案信息:备案日期、备案机构、备案类别等。
5. 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如有)。
6. 其他相关资料。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时,应同步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2. 整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存入档案柜,并做好编号、登记。
4. 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利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时,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六、档案保密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的安全。
2. 档案查阅、复制、外借等操作,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严禁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七、档案销毁1.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前,需进行核实、整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特殊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加,给医疗服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有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促进患者康复,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
四、管理要求1.特殊疾病诊断和评估(1)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首诊医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和评估。
(2)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患者,首诊医生应及时转诊至专业科室进行进一步处理。
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制定(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达到最佳疗效。
3.医疗资源管理(1)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设备等,以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求。
(2)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医疗质量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2)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工作流程1.患者报到和登记患者到达医疗机构后,前台人员应核实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患者登记入系统。
2.医生接诊和诊断患者报到后,由首诊医生接诊并进行初步诊断和评估,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
3.医疗服务计划制定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和病情评估,医生和康复人员共同制定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
4.执行医疗服务计划医生和康复人员按照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进行治疗和康复,监测患者的疗效和病情变化。
5.病例管理和信息统计医疗机构应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病例进行管理和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以为后续服务的优化提供依据。
医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我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门诊慢特病:指经认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需在门诊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疾病。
2. 特殊重症:指经认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重症病种目录,需在门诊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疾病。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办负责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的认定、审批、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2. 相关科室负责患者就诊、诊断、治疗、用药等工作。
3. 医生负责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提出诊断意见,并开具相应的治疗方案。
四、认定与审批1. 患者就诊时,需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
2.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和特殊重症病种目录,提出诊断意见。
3. 患者需填写《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4. 医院医保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
5. 认定通过后,患者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待遇。
五、报销流程1. 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2. 患者持医保卡、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认定书等材料,到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3. 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
4. 医疗机构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患者医保账户。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医保办定期对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患者对认定、审批、报销等工作有异议,可向医院医保办投诉。
3. 医院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范围及对象
凡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病种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六)肺源性心脏病;
(七)慢性活动性肝炎;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九)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十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十六)癫痫;
(十七)精神分裂症;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患者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增加慢性病申报病种,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三、待遇支付时限
特殊疾病按以下时限享受待遇,时限期满的需重新申报。
(一)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三年的病种;
1.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3.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肺源性心脏病;
6.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二)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二年的病种;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5.帕金森氏病;
6.癫痫;
7.精神分裂症;
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3)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一年的病种: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
2)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3)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四、申报和确认
(一)凡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我院医保科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于每月15日前申报,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病种填报,并说明其它疾病情况。
(二)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申报病种及相关材料组织参保人员进行长期门诊的体检工作,体检结果由专家组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临床指证及诊治范围进行严格审批,必要时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鉴定。
参保人员在出院15日内申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如果住院病历中能够有效、真实地提供申办病种所需的相关病情证明材料,可直接由专家组进行审批,不再进行相关体检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审批信息录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
五、就医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我院进行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时,应出示《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接诊医师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后,使用《病历处方手册》的专用处方,并详细记录病情和治疗方案;实施与
特殊疾病无关的检查和药品及诊疗项目时,不得使用专用处方。
(二)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我院指定专诊医师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范围内,为参保人员制定治疗计划,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
对却因病情需要使用《三项目录》内部分支付及《三项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时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在病历上签字,并由我院医保科对长期门诊患者建立健康档案,以备医保局随时核查;
(三)定点在我院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必须在我院就医,不允许到其他医院进行诊治。
(四)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因病住院期间,暂停享受特殊疾病有关待遇。
出院后在享受期间内可继续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治。
(五)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我院就医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能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同意。
六、费用结算
(一)特殊疾病门诊必须严格执行《三项目录》,参保人员按审批病种诊治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扣除个人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费用及《三项目录》内部分支付费用的20%,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患者在诊治、购药时刷卡自动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局按月核给各顶点医疗机构及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参保人员审批后确定的病种年度内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病种支付标准享受长期门诊待遇,未审批的病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三)患多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申办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限额在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四)市直单位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兰劳社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五)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也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斥治疗及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拍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治疗及药品费用按本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