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规定了地名标志的管理办法和要求,目的是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统一管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标志的管理范围和目标该规定适用于国内各地的地名标志管理,包括城市乡村、道路桥梁等地名标志。
其管理目标是确保地名标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提高地名标志的美观性和信息传达效果。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求1.地名标志的命名应遵循地名规范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得随意变更或创新。
2.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理、人文环境,遵循统一的设计风格原则。
3.地名标志的内容应包括地名信息和图形标识,地名信息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图形标识应符合地名含义和地方特色。
三、地名标志的安装要求1.地名标志应安装在醒目的位置,易于被公众察觉。
2.地名标志的高度和尺寸应符合人们观看的距离,避免造成视觉障碍。
3.地名标志的材质和颜色应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的整体和谐。
四、地名标志的维护和更新1.地名标志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2.地名标志的更新应根据地方发展和需求进行,不得过时和滞后。
3.地名标志的修复应及时进行,避免因破损或老化导致的信息错误和市容污染。
五、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和责任1.地名标志的管理应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责任明确和协调有序。
2.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3.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设计、安装和维护等相关能力。
六、地名标志的使用和宣传1.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循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擅自使用或移除。
2.地名标志的宣传应注重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宣扬,提高公众对地名标志的认知和重视。
七、地名标志管理的监督和奖惩1.地名标志管理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对于违反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此外,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还强调了加强地名标志的数字化建设和技术支持,鼓励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名标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

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的建设质量和维护水平,维护地名标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地名标志的长期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名标志指示标明地点名称或地域特征的标识,包括地名牌、里程牌、方向牌等。
第三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地名标志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地名标志维护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明确、有序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标志维护计划的制定、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地名标志的巡查维护、地名标志的更新更换等。
第七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应当倡导广泛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第八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工作人员和专业设备,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维护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维护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维护地名标志,保障地名标志的完好和清晰。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中涉密信息。
第四章巡查维护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名标志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护处理。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巡查维护内容包括:地名标志的清洁、损坏、缺失等情况的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巡查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制定巡查计划,保障巡查工作的全面和有序。
第五章更新更换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地名标志的使用情况和变化情况,制定更新更换计划。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范文(三篇)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管理和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保护地方文化和历史遗产,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标识地名或地方特色的标志、标牌、牌匾、图腾等形式的设施。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标志的内容应准确无误,与地名所代表的实际情况相符;(二)真实性原则,标志的信息应真实反映地名的历史和文化内涵;(三)经济适用原则,标志的设置应考虑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四)环境协调原则,标志的样式和位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案阶段,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地名标志设置的建议;(二)评审阶段,由地名管理机构对提案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设置条件;(三)设计阶段,由专业设计机构进行地名标志的设计,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四)审批阶段,经地名管理机构审批,授权设置地名标志;(五)设置阶段,由相关单位按照审批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六条地名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监督管理,及时核查和更新标志的信息,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地名标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分类与标准第八条地名标志分为以下几类:(一)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街道和重要地标建筑物上,用于标识城市名称;(二)景区地名标志,设置在旅游景区入口和重要景点上,用于标识景区名称;(三)历史地名标志,设置在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的地点上,用于标识历史事件或人物;(四)民族地名标志,设置在民族聚居区或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上,用于标识民族名称;(五)其他类地名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设置。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制定地名标志设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标志样式、大小、字体、颜色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突出地名的特色和文化内涵,符合地方民俗风情,同时体现现代审美标准。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地名标志是城市和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方向性和文化内涵等功能。
为了规范和统一地名标志管理,提高城市形象和文化品味,特制定本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原则1.体现本地区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2.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则;3.突出地名标志的可识别性和清晰性;4.确保地名标志的安全性和可维护性。
三、地名标志的分类与设置1.城市入口标志城市入口标志是城市形象的重要入口和窗口,应设置在城市的主要进出口路段,以显眼、大气的形式展示城市的名称和标志,突出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
2.市区标志市区标志是城市内部的重要标志,应设置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或者城市重要节点,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清晰地辨认路线和地区。
3.景区标志景区标志是指导游客进入景区的重要指示牌,应设置在景区入口附近或者主要交通干道上,突出景区的名称和特色,吸引游客的注意力。
4.历史文化名城标志历史文化名城标志是对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的城市进行宣传和展示的重要手段,应设置在城市的主要入口和重要节点,突出城市的历史和文化特色。
5.街道标志街道标志是指导行人和驾驶员辨认街道名称和路线的重要指示牌,应设置在每个街道的交叉口或者重要节点,以突出街道名称的清晰可见为主要目标。
四、地名标志的设计要求1.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地域文化特色,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蕴。
2.地名标志的颜色要鲜明、醒目,便于辨认和区分。
3.地名标志的字体要清晰、简洁,避免使用过于花俏或难以辨认的字体。
4.地名标志的图案要简洁,突出地名的特点和内涵,避免过于复杂或模糊的图案。
5.地名标志的尺寸应适中,既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又不会给行人和驾驶员带来困扰。
五、地名标志的设置程序1.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和规定,经过城市规划、交通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2.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测量和规划,确保符合交通安全和城市美观的要求。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管理,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与统一,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标志管理水平,根据《地名标志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名标志应当准确地反映地方的历史、地理、文化、自然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地名标志的合法权益,完善地名标志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地名标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便利性。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命名和备案第五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言语音规律,遵循地方特色,保持地方文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以官方名称或者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名称为准,不得含有迷信、低俗、猥亵等不良信息。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原则,听取社区、居民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明确地方的地理位置和区域范围,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备案,应当由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备案应当包括地名的详细信息、命名依据、历史渊源等相关资料,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统一性和创意性,整体造型与地方特色相协调。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地方文化和自然环境,具有辨识度、吸引力和美感。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安全性、耐用性和可维护性。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适度密度的原则,避免过度夸张和臃肿。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考虑行人和车辆的视线距离,确保信息传递的清晰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自然景观。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人性化和便民化,方便人群的查找和导航。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标志清晰、干净、整洁。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维护和保护第十九条地名标志的维护和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注重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
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
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
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
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进行定期检查。
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投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