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应用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建发〔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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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建立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体系,整体推进。

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

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示范引领、逐步推广。

支持成都、乐山、广安、眉山、西昌五个试点市加快发展,逐步在地级城市规划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全省的房屋、桥梁、水利、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川建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6]7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9日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府发〔2015〕5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6〕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更好发挥品牌对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代表着供给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品牌化等消费特点。

但是四川产品质量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企业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比较突出,品牌现状与消费者日益提高的品牌需求有较大差距。

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和需求结构升级,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引领消费,创造新需求,提振自主品牌消费信心,挖掘消费潜力,更好发挥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益慈善等社会责任,实现更加和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

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

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2016年第27号)【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2016年第2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2.14【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2016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核验,并将初审意见进行了社会公示,现将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本通告中凡新办、升级建筑业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六个月之内,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条件,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超过六个月未办理的,将对其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详情请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

附件:四川省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14日附件:四川省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审查决定备注1-(1)广安市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批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2)四川省旌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批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3-(3)成都科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批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4)成都盛世川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批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5-(5)成都盛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批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6-(6)四川标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批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川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5日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绿色优质、机制创新”原则,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强化城镇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构建我省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和安全高效的城镇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推动城镇节能减排,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加快提升全省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1.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积极发展城市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加气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推进成都市地铁建设,支持绵阳、南充、泸州等有条件的大城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方案研究。

加快成都市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设施建设。

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市地铁运营里程50公里以上;设区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成都市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以上,其余设区城市力争达到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3]3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用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安全性。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一)新建建筑。

到2015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320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的目标,有条件的城市或工程项目实现节能65%的目标,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到2015年,力争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5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完成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川府发[2016]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扎实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作为各级政府当前稳增长、惠民生、促改革、增效益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信息数据报送机制、责任倒查机制。

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把政策措施讲清,把操作方法讲透,让社会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坚定发展信心。

要加大政策措施执行力度。

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并分行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对原已出台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最新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完善。

要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奖惩机制。

将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重点政务督查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牵头部门每季度要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预算资金、专项基金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奖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要加强问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发展新型建造方式。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

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

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

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一)2016年至2018年。

1.加快市场应用。

在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全面推进装配式建设方式,到2018年,全市房建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20%,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市政工程桥梁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全部实现预制装配化。

2.提升技术水平。

大力推进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信息化技术应用,到2018年,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预制部品部件全部工厂预埋信息芯片,实行覆盖生产、储存、运输、安装、验收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3.培育生产能力。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重点和建材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培育装配式建设工程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和机械化施工企业,在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大邑县等区域加快建设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到2018年,形成2家以上骨干生产企业,建筑部品部件达到90万立方米以上的年产能,市政部品部件达到30万立方米以上的年产能。

(二)2019年至2020年。

1.扩大市场应用。

建立较为完善的装配式建设工程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装配式建设要求,到2020年,全市房建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市政工程道路、隧道、轨道交通等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全部实现预制装配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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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应用与发展的实
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精神,就加快推进钢结构应用与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进钢结构产品在市政、交通、水利、房屋建筑、结构补强等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将西昌市列为钢结构、广安市列为轻型房屋钢结构试点市;到2020年,全省培育2-3家年产值达8-10亿的钢结构骨干企业;积极构建钢结构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1-2个钢结构产业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到2025年,钢结构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钢结构企业和产业体系。

在市政、交通(特大桥梁)、水利、铁路等建设中钢结构应占有一定比例。

二、重点工作
(一)积极扩大钢结构应用领域。

各市(州)要积极推动市
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积极采用钢结构;在城市高架桥中跨越交通要道处、桥梁跨越较大的河道处、城市立交小半径匝道在地形限制下采用大跨径时、跨越已建高速公路、平面变宽分岔和大跨径的桥梁处、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机场航站楼等建设项目,在立项和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方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因地制宜推广应用钢结构。

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不含7度),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采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和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及抗震设防烈度在7度以下地区(含7度)政府投资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

在地震高烈度地区的农村聚居点推荐使用轻钢结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二)培育钢结构产业集群,形成钢结构产业链。

整合企业资源,加速培育一批集钢结构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支持和推广钢结构工程采用EPC方式进行招投标。

引导省内规模较大、技术能力较强的新型墙材、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向钢结构配套产业转型,积极开发与钢结构配套的新型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

形成钢结构建筑主
体与配套设施从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的完整产业链。

牵头单位:省经济信息化委
责人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三)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构建钢结构产业联盟。

整合优势资源,重点突破在钢结构的结构体系、建筑围护系统、产业化配套以及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积极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包括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物流运输管理技术、构件吊装技术和安全可靠的部品构件连接技术。

鼓励钢结构及其配套建材生产企业与设计、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建立钢结构产业或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钢结构科技创新产、学、研联盟。

研究符合抗震设防、绿色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开发设计标准化、部品模数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配套软件;注重生产和施工技术研发、创新;编写和推广应用新工法。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省地震局
(四)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结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我省大部分地区高地震烈度的特点,加紧完善钢结构建筑设计、标准构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钢结构
养护、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评价认定等地方标准和图集,修订计价定额、用工定额,通过标准化促进产业化和规模化。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认证等制度,强化钢结构建筑质量验收,强化防火、防腐等安全环节的检查和验收,完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

推行工程质量、住房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赔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钢结构技术水平。

积极引导并建立起多层次的钢结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集全社会之力,培养满足市场需求的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产业工人等多层次专业人员梯队。

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三、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

根据省政府已经明确的钢结构重点推广领域和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合理用地予以倾斜支持。

在土地供应中,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
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钢结构建筑用地比例纳入供地条件中,并根据供地条件按照项目进度和时序优先保障用地。

社会投资的钢结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1个月,其余部分在1年内付清,并承担银行同期利息)。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二)科技创新扶持。

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每年按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钢结构产业化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

对列入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转化支持。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三)财政支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运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围绕钢结构相关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钢结构科技公共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并鼓励国家钢结构技术研究中心在我省设立钢结构研究分支机构,大力推广和使用钒钛钢优质建筑钢材。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厅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
(四)评优评奖。

在绿色建筑及建筑行业已设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考虑钢结构建筑;对钢结构建筑分部验收或单独验收的单项工程新设立“优质钢结构工程奖”。

获奖的钢结构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时均可获取一定的加分政策。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五)税费优惠。

积极支持利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生产的钢结构企业,经企业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钢结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用地可依法享受相应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钢结构建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购买钢结构建筑成品住房,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的要求,及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等专项基(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钢结构的发展。

牵头单位: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科学技术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准入要求的钢结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
融机构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融资,引导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钢结构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改造。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七)行政许可支持。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优化钢结构行业企业发展环境。

鼓励钢结构骨干龙头企业采取工程总承包、PPP模式承揽工程。

采用钢结构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钢结构预制构件投资生产的纳入进度考核。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强运输费用的管理。

对钢结构产成品、原材料运输的运价,依法加强管理,严禁价外收费。

对大件特种运输企业收取的道路损失补偿费、对道路运输企业收取的事故车辆拖车费、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铁路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推进钢结构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推进钢结构产业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强化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成立由管理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钢结构产业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负责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在试点示范阶段,负责对本地钢结构产业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指导。

(三)积极引导和宣传。

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钢结构应用的重要意义,让公众更全面了解钢结构对提高建筑安全、提升建筑品质、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提高钢结构在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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