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实务与法规》复习整理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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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实务与法规》知识要点

一、班轮运输导论

(一)中国航运史

衣衫褴褛的秦汉时期——人口:3000万至5000万,GDP265.5亿美元,占世界比重的26% 极尽繁荣的唐宋时期

由盛转衰的明清时期:郑和下西洋

一声叹息的近代航运:基本为外国航运公司垄断、仅存在轮船招商公司

英国:怡和洋行、太古集团;美:旗昌洋行

开始复兴的现代航运:中远集团——1961年4月27日、中海集团——1997.7.1

(二)西方航运史

第一节地理大发现之前的世界航运

人类最早的航海活动:埃及发达的造船业、罗马帝国的航海贸易、汉萨同盟的航海贸易

第二节地理大发现之后的航海贸易

1、1987年葡萄牙人迪亚士组织船只沿着非洲海岸向南到好望角

2、1949年7月达伽马从里斯本出发,11月到达好望角,并向北航行

3、葡萄牙人发现的南向航线,是唯一正确的“海上丝绸之路”向西寻找中国。

4、1492年哥伦布向西航行70天到达美洲

古代和近代航海的主要风险

1、自然力量——海洋不容易驾驭

2、食物

班轮运输的出现

1807年8月17,罗伯特富尔顿成功地将“克莱蒙特号”投入到纽约阿尔巴尼城的航线上,船舶开始有了自己的动力,并有了铁的构想

蒸汽机船的出现,使得远洋运输出现了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二、班轮运输实务

(一)班轮运输的主体

1. 国际航运企业

马士基——MAERSK——丹麦

地中海航运公司——MSC——瑞士日内瓦

达飞轮船——CMACGM——法国马赛

长荣集团——EMC——台湾

赫伯罗特货柜航运——HPL——汉堡、不莱梅

汉堡南美航运公司——HAM-SUD——汉堡

韩进集团——韩国

商船三井——MOL——日本

2. 进出口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深圳富士康公司

鸿富锦精密电子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华为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3. 货物运输的中介人

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业

无船承运企业——因为集装箱有拼箱的需求

租船经纪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

4. 行业组织

班轮工会、运价联盟

(二)班轮运输的客体

1. 船舶

集装箱船和件杂货船

集装箱船分为:全集装箱船、半集装箱船

特点:装卸速度高、停港时间短,大多采用高航速1海里=1.8公里

件杂货船主要运载成包、成箱、成捆的货物

越过船舷是杂货船责任的界限

2. 件杂货及集装箱

件杂货——包装货、裸装货,是可以计件的货物,也就是普通货物

集装箱,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

集装箱的标准——13种

宽度均一样——2438mm

长度四种——12192mm 9125mm 6058mm 2991mm

高度有三种——2896 2591 2438

TEU——20尺柜FEU40尺柜FHC40高柜

六块铁板:顶板、前端、底架叉槽、侧板、后端

冷藏集装箱

专门为运输要求保持一定温度的冷冻或低温货而设计的集装箱,造价高、运价高3. 运费

海运费:按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不同的班轮公司,不同轮船价格会不一样班轮运费:基本费+附加费

例:4载6——星期四之前要报关完毕,星期六开船

常见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BAF

货币贬值附加费CAF

转船附加费

直航附加费

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超大附加费

港口附加费

港口拥挤附加费

选港附加费

变更卸货附加费

绕航附加费

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

(三)班轮运输的内容

1. 货物的交接方式

码头收货

集中装船

集中卸船

码头交货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过程:

货物拼箱——货运场站CFS(无船承运人拥有)——码头堆场CY目的地港的CY——目的地港的CFS——拆箱

每一个交接点都是风险转移点

2. 国际贸易术语: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E组卖方责任轻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承运人是买房雇佣的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制定装运港,不适用多式联运,风险在船边发生转移

FOB 船上交货、、、、、制定装运港,不适用多式联运,船舷作为风险的转移点

C组承运人是卖方组织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风险转移在船舷

CPT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

CIP 成本、保险付至、、、指定目的港

D组卖方责任重,承运人为卖方组织

DAF 边境交货地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只适用于海边、风险转移在目的港船舷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未完税交货地

DDP 完税后交货地

3. 运输单证及其流转

1)承运人公布运价和船期表

2)托运人填写托运单

3)承运人签署托运单,发出装货联单

4)托运人填写装货联单后交还承运人

5)承运人审核并留下第一联后,将剩余单据交还托运人

6)托运人把第二联装货单交给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7)托运人凭盖有效章的装货单和第三联收货单,要求承运人装船

8)装船后,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在装货单上签章确认,并连同收货单一起交

给大副

9)大副审核后留下装货单,在收货单上签章,并把收货单退还托运人

10)托运人凭收货单到承运人处换取已装船提单

11)托运人将提单交给收货人

12)收货人凭提单到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

13)收货人凭提单到码头提货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既是一种交接凭证,又是一种发放凭证——能证明集装箱是完好的,不能证明货物是否完好,但说明货物损坏与集装箱无关。

出口货物报关单——向货主所要——海关盖章完好——证明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三、班轮运输法律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 合同的订立

托运人向船公司送达已填妥的托运单OR委托书,合同成立

承运人在托运人的托运单上签字后,合同成立

委托书——船公司多用托运单;无船承运人多用委托书

2. 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条款。(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效力的特别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公约规定的比第四章高的适用,低的不适用)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定义

(1)承运人

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

是指

(3)托运人接收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4)收货人

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5)货物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4.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二)承运人的责任

1. 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 适航义务

船舶的适航性有两个概念:一个是船舶作为水上运输工具,其本身整体的技术状况,须符合各种规范、规定要求的适航性,它主要和船舶结构、设备、使用性质、航行区域、附属设备有关;另一个是船舶保险要求的适航性,保险要求的适航性是有特定的定义与概念,不可与前者混淆。这一方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它不仅要需要船舶具有技术状况(condition)良好的适航性,还需要船舶的航行运输中具有包括“适人性”(situaction)、适货性在内的良好的适航状

船员方面

轮机员不懂得基本的操作规程

轮机长与二管轮没有必需的证书

船员人数不足

船员没有接受过消防的培训

船长对所运货物一无所知

更换船员后,新船员对船舶机械不熟悉

适货义务:

货物卸载需要特殊装置,而船舶并没有

装运易燃货物,而船舶并没有配备灭火设备

装运易腐烂货物,无通风或冷冻设备

上一航次余留的货物污染了本航次

舱盖失去水密性

适航义务比适货义务免责高,管船比管货来得高

3. 管货义务

4. 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英国法下的承运人

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时,不得偏离合同约定的航线

绕航的定义:故意的,不合理的改变合同约定的地理航线

合同没有约定的,装卸港之间的地理航线是合理的航线

绕航推定的抗辩:航线是习惯航线、前一个航次的航线就是这么航行的

普通法下的免责

拯救人命或者在海上人命危险之中,与受用船舶通联为避免船舶或者货物遭遇危险

上述免责来源于船长

托运人过错造成绕航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免责

自由绕航条款一半有效,一半无效。

5. 迟延交付

6. 承运人的免责

7. 甲板货与活动物

8. 承运人损害赔偿的计算

9.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10. 喜马拉雅条款

11.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三)托运人的责任

1. 包装责任

2. 办理货物进出口的责任

3. 托运危险货物的责任

4. 运费支付义务

5. 对船舶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运输单证

1. 提单的法律定义

2. 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3. 提单标准格式及条款

4. 提单的法定分类:

(1)已装船提单和装船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

5. 提单的证明力

6. 提单之债的法定性

7. 电放及其他无单放货行为

8. 《海牙规则》

9. 《海牙-维斯比规则》

10. 《汉堡规则》

11. 《鹿特丹规则》

(五)货物交付

1. 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 交货时的检验

3. 货物的提存

4. 承运人的留置权

(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 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2. 运输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七)多式联运合同

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定义

2. 责任期间

3. 网状责任制

(八)内河及沿海运输合同

1. 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九)管辖与仲裁

1. 我国的海事法院体系

2. 民事诉讼法与海诉法规定的管辖

3. 海事仲裁与仲裁条款(十)时效

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时效

2. 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十一)《反垄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十二)班轮运输综合性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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