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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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十年观察读书笔记

法治十年观察读书笔记

法治十年观察读书笔记在过去的十年间,法治领域发生了诸多深刻的变革和发展,这些变化不仅影响着社会的运行秩序,也塑造着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方式和权利保障。

通过对这十年法治历程的观察和学习,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见解。

首先,立法工作在这十年间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依据。

以环境保护法为例,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出台更加严格了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使得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得不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从而推动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在执法领域,执法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有了明显的提升。

过去,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但在这十年中,通过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以及引入现代化的执法监督机制,执法行为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例如,在交通执法中,电子监控设备的广泛应用使得执法更加公正客观,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同时,执法部门也更加注重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力。

司法改革是这十年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让法官和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底线和追求。

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举措,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公民的法治意识方面,这十年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法治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比如,在消费领域,当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不再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赔偿和解决问题。

然而,在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在一些基层地区,法律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部分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还不够充分。

法治 法为民而治读书笔记

法治 法为民而治读书笔记

法治法为民而治读书笔记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主要包括四项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

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文明执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二)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民主与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与“法制”不同。

前者强调法的至上性,没有任何人有特权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行使权利的机会,“法制”仅仅从静态强调法是一种社会制度。

2、权利与权力(1)权力(国家)来源于权利(公民)(2)权力(国家)服务于权利(公民)(3)权力应当以权利(法律授予、权力受法制约)为界限(4)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

3、权利与义务法律的重要问题。

二者结构相关、总量等值、功能互补。

4、自由与平等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

法律上的自由观念重要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5、实体与程序实体法是规定主题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保障权利义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我们要特别注重程序公正,加强制度建设。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1、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即法律的权威性所在,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来实现)权力制约,具体体现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人权保障,具体体现为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重要条件)、行政保护(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最后防线)正当程序,具体体现为中立性(底线标准)、参与性(重要要素)、公开性(重要特征)、时限性(内在要求)。

法治读书笔记

法治读书笔记

法治读书笔记一、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它包含了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权限及其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系列法规和程序。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的重要性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三、如何在社会中实现法治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法律应当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强化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利。

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同时,司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加强监督机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包括媒体、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防止权力滥用。

四、实现法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实现法治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坚持。

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如权力滥用、利益冲突等。

因此,实现法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五、对未来的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相信法治将在未来的社会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稳定的社会,一个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权和法治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梦想。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持。

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

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

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最近读了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这本书,感触颇深。

书中的内容涵盖了法律哲学、热点案件、法学教育等多个方面,以通俗易懂又不失深度的方式,引领读者思考法治的真正内涵。

在书中,罗翔老师通过对一些热点案件的分析,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准则。

比如在讨论“踹伤猥亵者案”时,他指出法律不能忽视公众朴素的道德情感,不能超越社会常情常理。

这让我明白,法律的裁决既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考虑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和价值观。

同时,罗翔老师对于正义的阐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提到,正义就像“圆”,我们虽然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追求它。

这使我理解到,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的局限性,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实现绝对的正义,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追求的理由。

相反,我们应当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努力去接近正义。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书中也有精彩的论述。

罗翔老师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是一种自律,而法律则是一种他律。

法律不能过度介入道德领域,否则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自由。

但另一方面,道德也不能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否则社会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

这让我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以及如何在道德的引导下,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书中还提到了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

法律人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要关注案件背后的人。

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当用法律的智慧去解决社会问题,用法律的温度去温暖人心。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工作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使命和担当。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对法治的细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法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每一次司法实践、每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中。

比如,在交通法规中,对于闯红灯的处罚,看似是一个小细节,但却关系到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

《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

《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最近读了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这本书,感触颇深。

在书中,罗翔老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众多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治的相关话题,让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书中一开始,罗翔老师就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他指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关键。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这种确定性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感,让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在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罗翔老师的观点让我深受启发。

他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则是对人的更高要求。

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否则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和权威性。

然而,道德也不能直接成为法律,因为道德的标准往往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应当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以公正的方式裁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书中还提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让我更加清楚地看到了法治在实践中的应用。

比如,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罗翔老师通过具体的案例,详细阐述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

他指出,正当防卫应当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必要反击,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让我明白了法律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法律的实施是公正合理的。

另外,罗翔老师对于刑罚的目的和意义也有深刻的见解。

他认为,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

通过适当的刑罚,既可以让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又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人犯罪。

同时,刑罚也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思考着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法治虽然是一套客观的规则体系,但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人性的考量。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是否应当做出一些灵活的调整,以适应人性的需求?罗翔老师认为,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考虑人性的因素,但这种考虑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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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一书从多角度阐释了对于“法治”的理解,也让我对“法治”有了更深的思考。

这本书通过解读热点案件,科普了法律知识,同时也引导读者去思考案件背后的法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书中提到了许多经典的案例,如辛普森案、张扣扣案等,这些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正义、道德等问题的深刻思考。

书中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关键。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公正,人们才能享有安全和自由。

同时,法治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

此外,这本书也让我明白了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依靠每个人的努力。

作为普通人,我们需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

只有当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法治的细节》是一本值得一读再读的好书,它让我对法律
和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会关注法律的实施和发展,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平等、自由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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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读书笔记法治论读书笔记【篇一:《宪法与法治》;读书笔记】《法治与宪治》读书笔记(本书讲述了解放初至二十一世纪前夕中国法治问题,择录如下) 新中国成立后,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作为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则有时重法治,有时轻法治,对于法制思想意识与决策判断处于举棋不定和时褒时贬的不定状态。

自从50年代中期国内外局势日趋严峻时,他对法制逐渐产生不信任感,采取了怀疑与否定的态度。

文革十年之后,邓小平同志成为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庄严的提出:“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经济、历史、政治、哲学和文学等等。

”并总结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平,违法必究。

此语在兴国治国实践中起着指导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

它高度集中概括了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等法律系统中的全部内涵及各主要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十六字给中国的价值重建和秩序重构指明方向。

它的内涵确是丰富无比。

但本书中提到“可以写一本书,甚至是四本书”,这未免有拍马之嫌。

其实这也不是很奇怪的论调,在八、九十年代,批评毛泽东同志而捧邓小平同志的文章数见不鲜。

这里我们以二十一世纪人的眼光去看,甚是滑稽。

邓小平同志确实是值得我们的瞻仰,但也用不着无休止的溜须拍马。

而对毛泽东同志由天堂到地狱的态度,又是令我们汗颜,深有树倒猢狲散的凄凉。

一变革与发展过去的政治是政策之治、领导者个人权威之群众之治、极左思潮之治,如今的政治是民主之治、政制之治、法制之治、宪政之治,有着广泛民主基础和深厚经济基础的政治。

将民主同社会主义本质联系起来是邓小平时代对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努力发扬民主精神是全党今后一个长时间坚定不移的目标。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意识的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

也可以说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现代化。

并且民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制环节来体现的,法制是民主的唯一体现和保障。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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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

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

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

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

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

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

哈特通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

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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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

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

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

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

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

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

哈特通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

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

在法律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哈特说:“我们可以期待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能够依照下面的纲要确认出法体系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一、在刑法之下,禁止或责令某些类型之行为的规则;二、要求人们赔偿那些他们以某些方式加以损害之人的规则;三、规定做成遗嘱、契约或其他赋予权利和创设义务所需之必要要件的规则;四、决定规则为何、它们是何时被违反的,以及确定刑法与赔偿的法院;五、制定新规则和废止旧规则的立法机构”。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局限性就暴漏出来了,其命令说很难适用于第三① h.l.a.哈特著:《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至第五项情形,即使第一和第二种情形的法律也不能完全通过法律命令说来进行解释,因为即使是刑事法律规则中也包含着授予权利的规范,而不仅仅是义务性规则。

奥斯丁的支持者们为了保持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完整性,对哈特的批判给出了自己的回击,其中两个看似自圆其说的解释是:把无效看做是制裁和把授予权利的规则作为法律的片段。

在看到这些解释时,自己的确甚是佩服那些法律命令说的支持者们,看到了他们为维持法律命令说的地位绞尽脑汁,至少在字面上使法律命令说扩展了适用的空间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进行了回击。

哈特针对这两种解释给出了自己的回答,那就是这两种解释虽然能在表面上一定程度的弥补法律命令说的缺陷,但是这种表面上的统一是以扭曲作为代价的,这种统一性扭曲了授予权利规则它们应当具有的功能。

“表面的统一将会遮蔽法律及其架构中可能之活动的独特性格”。

哈特以棒球的规则为例进行了说明:在棒球规则中一些规则主要针对选手,一些规则针对比赛的工作人员(裁判和记分员),而另一些规则针对这两者。

为了追求统一性,理论者就会宣称,所有的规则实际上就是为了指示比赛的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做特定的事。

“通过这样的转换而将统一性加在这些规则之上,隐蔽了这些规则的运作方式,并且也隐蔽了选手在目的性活动中使用的这些规则的方式,以及因此模糊了这些规则在这个共同运作的社会事业中的功能。

”在法律的起源模式上,哈特认为,命令学说可以解释部分成文法,但是却无法解释习惯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习惯也应作为一个法源,即使它的地位是次要的,“将习惯获得法律地位,归因于法院、立法机关或主权者曾经下达如此‘命令’的事实,这种观点已使得‘命令’一词被扩大解释到已丧失伦理的重点之程度”。

①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第四章,哈特以较多笔墨分析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中的主权者和臣民这两个必备要件,从法律要素上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首先哈特通过虚构‘雷克斯世界’这样一个世界,在雷克斯的君主国度里,雷克斯一世以威胁为后盾,要求他的臣民做某些行为和不做某些行为,人们长时间里习惯性的服从雷克斯一世,在这个世界里雷克斯一世的命令就是法律。

雷克斯一世去世后雷克斯二世继承王位,民众的‘服从习惯’缺乏养成基础,因为并没有任何东西使雷克斯二世一开始就成为主权者。

只有在他的命令被服从了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说‘服从习惯’被建立了起来,此时,他发布的任何命令即使还没有投入服从的运行轨道,也可以被视为是法律的。

这样的‘服从习惯’养成之天然缺陷---间断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不连续的危险性。

‘立法者权威’的间断性这样一个缺陷而无法将主权者的命令视为法律,这是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的,从而让得出法律命令说的缺陷性。

其次哈特再次通过列举案例证明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问题。

法官依据1735年的《巫术法》对一个1944年给人算命的英国妇女提起刑事诉讼并判处刑罚。

在几百年前公布的法律为什么今天仍然能够被适用呢?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无法对此做出解释,因为20世界的英国人不能被牵强附会的说成习惯性服从乔治二世和他的法律。

通过上述的分析,法律命令说已经千仓百孔了,势必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给出新的解释。

上述的诸多批判都为哈特法律规则的提出提供了充分的铺垫。

通过以上的概括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哈特分析问题时至少采用了以下分析问题的方法:语言哲学,通过分析概念的标准用法,来探讨类似概念的区别,“加深对概念的认识既是加深对现象的认识”。

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也会感知其中的不同,但是很难给出概况和区分,甚至有人把其中的差异归结于上帝或一个不可捉摸的世界。

但是哈特却很好的把握了其中的区别,在总结概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内部陈述”和“外部陈述”等全新的概念,并通过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规则说,即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这种法律规则说更有包容性,对现实中的法律给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可以说是法律命令说基础上的一次飞跃;概念解构,把概念核心要素剥离出来,逐一分析,发现其中的不合理性,最后再在总体上论证。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四章对其中的每一个要素都给出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从中找到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的情形,逐渐引出自己的法律规则说;概念创新,我想这个是最难的,他既需要对既有理论的驾轻就熟的把握,又要善于归纳其中的规律性。

“内部陈述”、“外部陈述”、“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等概念的提出,为哈特法律规则说的建立奠定了充实的理论基础。

上述三种也仅仅是哈特分析问题时经常采用方式,其中还穿插了其他分析问题的思路,但上述三种对自己的启发是最大的,自己在以后的学习和写作中要自觉的采用上述方法以提升自己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关于次级规则的一些思考与疑问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通过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而如果没有这个观念,我们就连最基本形态的法律也无法说明”①。

哈特把他的法律规则概况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初级规则是科以义务规则,在初级规则下,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些行为。

次级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在次级规则下,“人们可以通过做或说某些事,而引入新的、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

在一个原始的简单社会中,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是人们对标准行为的一般态度,这是一个初级规则支配的社会,但是这种社会具有不确定性、静止性、社会压力分散性等缺点。

为弥补这些缺点就必须引进次级规则,次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裁判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承认规则,即确认具有某些特征的规则,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应当遵守且有压力支持的规则。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与法律命令说比较,有了更大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对一国法律体系给出了更好的解答,这也是哈特教授理论最具创新的地方。

对于哈特教授的次级规则学生在很多方面还是不甚了解和充满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论述中。

在一个原始的简单社会中,承认规则来源于对标准行为的确认,如果说其确认的标准是这个社会中人们的一般态度,即大多数人的赞成或否认,其解释力是很强的,如大家都反对杀人,大家就可以通过确认禁止杀人的规则来更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规则的形成也会是最佳模式。

但是,如果得不到多数的赞成或否认,其确立的又是依据什么规则呢?如,在一个普遍通过选贤任能方式推举领袖的社会里,某人通过强权获得领袖地位,并推行法令废除推选制实行世袭制,这个规则肯定没有获得多数的承认或遭到了很多反对,但是它仍能确立,这其中又存在怎样的规则呢?哈特也说“在一个已发展的法律体系中,承认规则当然是更复杂的,他们可能不是通过单独一份文本或列表来鉴定初级规则,而是通过初级规则所拥有某一般特征来鉴别规则。

”但是如何鉴别,哈特并没有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详细论述。

我认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对于解释稳定社会中的规则或常态的社会状态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它依旧没有完全解释一些以规则名义存在的范畴。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法律规则说所做的贡献。

关于习惯的地位,是哈特用来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时应用的论据之一。

但是在习惯的问题上,德沃金等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给出的解释提出了质疑。

“德沃金提出的疑问就是,法律习惯和道德习惯有时候是非常难以作出区分的。

因此,承认规则如何确认某些习惯是法律,某些习惯不是法律呢?如果检验的标准是社会中大部分成员都能将这种习惯当做法律的话,就等于在承认规则之外重新引进了一条新的规则。

”①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说又不能自圆其说了!法律规则说在弥补法律命令说的缺陷时,自身也暴露了一些缺陷,其观点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但我想这也无碍于哈特所做的贡献,他使分析法学在二战后的饱受批评中获得了生机,对我们把握一个国家的法体系有太多的助益。

其理论中存在的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我想更多的归结于法律现象的复杂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吧,这有在更多的批判中才能使其理论走向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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