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2024年【广西安全员A证】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A证】考试题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
(BCD)A、临时工程B、新建工程C、改建工程D、扩建工程E、维修工程2、【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O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ABCD)A、土木工程B、线路工程C、设备安装工程D、装修工程E、电子工程3、【多选题】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OO(ABCE)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B、工程项目、企业名称C、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D、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E、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多选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
(CDE)A、乡镇企业B、个体企业C、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D、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E、残疾人组建的生产企业5、【多选题】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CDE)A、责令停止生产B、没收违法所得C、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多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ABCD)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B、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C、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D、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E、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多选题】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头部防护类的有()。
(AC)A、安全帽B、防护眼镜C、工作帽D、防护口罩E、防毒面具8、【多选题】季节性施工主要指的是()。
(AB)A^冬季B、雨季C、春季D、夏季E、秋季9、【多选题】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包括()。
(ABDE)A、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B、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C、间接治理原则D、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E、动态治理原则10、【多选题】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的原则。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且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壹)发生壹般事故及之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俩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的每壹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63400ad2be1e650e52ea99d1.png)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5)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14)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15)工程开工告知书 (1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17)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1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2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5)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28)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30)整改回复书 (32)(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33)恢复施工通知书 (3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5)中止监督告知书 (37)恢复监督告知书 (38)终止监督告知书 (39)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0)工序验收告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4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3)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6)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9)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1)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5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9)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6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68)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6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桂建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
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
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⒊取得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⒋连续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15年的监督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等办公设备设施:⒈监督机构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
⒉设立有独立的监督档案室,市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县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⒊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每2人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并使用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
⒋配备有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按片区实施监督的市级监督机构,每个片区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县级监督机构每2个监督组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
⒌有固定办公电话、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收发设备和电子邮箱。
⒍仪器设备的配置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满足附件1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监督登记受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廉政制度、内部督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四)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⒈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七条规定中同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具有管理和协调能力,并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⒉县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3人,市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9人,监督员数量宜每10万㎡配备1人,并应能满足监督工作量的需要。
⒊直接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监督员数量,县级不少于3人,市级不少于6人。
⒋符合第七条第(二)项条件的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财务人员数可不计入监督机构总人数,但不计入的财务人员不得多于2名。
⒌监督员应专业配套,配置合理。
市级监督机构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量不少于1人,且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6。
⒍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任务的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相关专业的监督员,且不少于2人。
第三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职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或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不到位的项目,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调查取证并提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时报送本机构和人员信息、工程监督信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诚信信息等。
监督机构应在当地及时发布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量安全投诉的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市级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层级监督职责。
市、县两级监督机构应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监督机构组织的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工作。
受检地监督机构应督促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认为整改结果已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认可意见,否则应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市、县两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市级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充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和实施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各项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现场监督、监督记录撰写、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和项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及时做好对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和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未经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可以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但不具备监督档案的独立签字资格和执法取证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监督员不具备执法取证的资格。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考核种类和周期:(一)监督机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
初次考核可随时提出;验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
初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全区统一进行,每两年一次。
初次考核后领取监督员证未满2年即逢岗位考核的,亦应接受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初次考核程序(一)监督机构初次考核⒈在申请考核前,申请考核的机构应已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⒉申请考核的机构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
⒊经审查,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考核。
⒋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二)监督员初次考核⒈申请人在申请参加初次考核前,至少已协助其他监督员对1个工程开展过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独立撰写了监督记录、收集整理监督档案。
该监督档案作为该申请人笔试合格后现场考核的材料之一,不作为工程的正式监督档案。
⒉申请人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
⒊经审查,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并且申请人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准予参加新上岗监督员培训。
⒋培训后经笔试合格的,安排现场考核。
笔试成绩当年有效。
⒌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员证。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一)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⒈监督机构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
⒉经审查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验证考核。
⒊现场验证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准予办理监督机构证书续期手续。
(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⒈监督员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
⒉经审查,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安排现场岗位考核。
⒊现场岗位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准予办理监督员证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第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制定考核表格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监督员的岗位考核结合考核周期内的年度素质考评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组织(一)初次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初次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的方案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
考核分级进行:⒈市级监督机构考核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考核市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并抽查其所辖县级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监督员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一)考核结论为“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监督员证。
(二)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在期满前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进行。
监督机构未在整改期限内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充实其人员、补充其仪器设备,并在期满前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四)监督机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在整改期内,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五)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工作,应重新申请监督员初次考核;初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