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人员、经费和技术设备,能够保证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监督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够适应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变化。
四、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前言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检查、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监督各参建单位和户的设计、施工(包括材料、工艺及其质量)、监理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包括各参建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应规定监督检查、记录、报表的制作、修改、报送及保管的标准。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应急预案,对监督人员和参建单位进行培训和考试,并制定奖励和处罚制度。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质量管理•施工前的质量准备在施工开始之前,质量检查人员应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检,检查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施工队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及时处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
•施工后的质量验收当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全面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方可进行交付使用。
(2)安全管理•施工前的安全准备施工开始前,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设立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施工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
•施工后的安全验收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全面安全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应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监督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优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效避免因为施工质量不达标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质量问题监督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质量问题监督措施1. 简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各个环节的质量,并对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问题或隐患。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措施是为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属性,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等级,并聘请合格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2.2 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计划,规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和资料备查。
同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和质量要求,制定适当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机制。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问题管理制度,明确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的责任、程序和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4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影响,确保施工现场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5 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当地规定,严格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工作的相关记录。
3.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措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施工过程监督工程监理机构应严格监督施工过程和质量,发现并制止各类不符合国家及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的行为;控制施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调整施工计划,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机构和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责任界定,组成联合调查组,汇集现场资料和证据,进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和决定。
3.3 工程质量问题通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承包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和公开,以达到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的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我国建设行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涵、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要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它包括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验收、质量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参与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能够促使建设各方主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3.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建设行为,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4. 强化质量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有利于追究质量事故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质量管理。
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2. 质量监督。
包括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 质量验收。
包括竣工验收、分部验收、分项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4. 质量责任。
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一些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它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合规合法以及环境友好。
而制度必须是科学的、完善的,并且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首先,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责任主体。
这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个参与方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资源进行保障。
监理单位要履行好规范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以科学的技术标准为依据,确保工程按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在制度中应该规定各种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规范、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应加强对承建方和监理单位的评价和考核。
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建方和监理单位时,必须要严格审核其从业资质和信誉记录。
建立承建方和监理单位的信用体系,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于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甚至限制其参与工程市场。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督管理的效能。
可以使用信息化系统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落实不打折扣。
同时,媒体、公众和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发挥监督作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质量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制度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1.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意外事件;2.倡导全员安全、全员参与,强化施工安全意识;3.规范建设工程的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水平。
三、制度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基本要求,制度规定了各种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检查监管等方面。
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必须将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告知施工方,并进行现场支持。
2.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关键环节。
制度规定了质量控制的各种方法和标准,具体到各个施工环节。
按照规定进行层层复查,确保所有环节的质量得到有效掌控。
3.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和安全防范需要第三方来进行验收,建立专业验收团队进行检查和监管。
专业验收团队可以确保建设工程各方面的质量都符合要求,建议对于问题整改可操作性强,工作规范检查更加严格。
4.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涉及的信息要及时公开,以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管单位行使监督权。
公开的信息包括建设工程的申报、审批、开工、竣工等信息及相关质量监管报告等。
5.其他规定制度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招标以及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
为确保每一个建设环节在进程上的规范,并且让每个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监管事项。
四、制度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属于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而产生的制度,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
每个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制度的组织管理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以及制定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
同时,也应加强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结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必要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前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必须保证的最基本的要求。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1.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登记和审查,抽查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 对监理单位从事施工监理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1. 对施工单位进行登记和审查,抽查施工单位执行施工任务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
(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1.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登记和审查,抽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和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规定。
2. 对设计单位从事设计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四)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1. 对建设工程所用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确保物料符合施工标准和施工图纸的规定。
2. 对出现问题的材料进行追溯和查处,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建设工程现场的监督管理1. 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2. 对施工方存在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监督管理规范1.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
2.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所有工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4.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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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
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①监督交底;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审查不允许通过;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
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①工程项目概况牌;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③安全生产制度牌;④消防保卫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节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⑧规划审批牌;⑨五方责任主体牌;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11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责任交底制度;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
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
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轴线、几何尺寸情况;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
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
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
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
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依据x建建〔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
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
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