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近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改革可以说是开创了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在近代中国,法律法规的转型经历了从封建王朝到民主政治的转变,无论是传统法制的遗产还是近代法制的创新都影响了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
首先,法律法规的转型从封建王朝到民主政治。
中国的传统法律是以“德治”为基础的,即以君主的“德”来治理国家。
这种法制深受中国的封建思想和地位等级制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比较僵化,无法适应工商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变化。
因此,中国开始尝试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的需要。
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究其原因,一个关键词就是近代化。
中国基本上是在半殖民地状态下历经近代化进程,它不仅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而且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近代法律法规的转型前所未有地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次,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法律法规的转型也包含对传统法制的批判和创新。
总的来说,近代法制是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此产生了一些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
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年,中国各地逐渐出现了一批知识分子,他们关注民权、民主、自由和文明等问题,主张修订传统法制并引进海外先进法律制度,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
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和借鉴了西方各国的成熟法律制度,并将其加以改进应用,在论证、制定和实施法律方面成就显著。
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新生代律师、法官和学者的现代法学教育与研究,使得现代法律思想在中国开始逐渐生根发芽。
最后,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规转型也明显表现出在运作制度上。
运作制度是指将法律制度程序化,并给予可操作性。
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民法、刑法和诉讼法都得到了改进,并通过实践的检验得到了证明。
其中,民法主要是制定具体的民事法律标准和规则,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强调契约自由、守信诚实、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这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24年我国法学近代化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法学近代化分析论文一、法学近代化的历史背景法学近代化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它发生在中国社会历史变革的大背景下。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
这些变化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土壤和动力。
一方面,西方列强的入侵带来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中国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外部的参照和借鉴;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内部变革,如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等,也推动了法学的近代化进程。
二、法学近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学近代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体系的重构:传统的中华法系在近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中国开始重构法律体系,引入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制度,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同时,也开始对传统法律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如对传统刑法的改革和对民事法律的完善。
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近代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教育的兴起。
随着近代法学的发展,法律教育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开始于清末的新式学堂,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法律教育体系。
法律职业的形成:法律职业的形成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传统的中华法系中,法律职业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
但是,在近代以后,随着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律职业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
法律思想的变革:法律思想的变革是法学近代化的核心。
传统的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治和德治。
但是,在近代以后,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和中国社会的变革,法律思想开始发生深刻的变革。
人们开始重视法治和权利保障,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学近代化的影响法学近代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学近代化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通过引入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得到了深刻的改造。
其次,法学近代化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前言中国作为古代东亚文明的中心,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便已形成。
就文化而言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华夏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
同整个中华文明一样,中华文化的历史也是悠久的。
其内容之广博,色彩之鲜明,形成机制之复杂,生命力之强大,堪称世界之最。
尤其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辗转相承,迄今未中断,即完整而又系统。
中华法文化的形成,就内部而言,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逐渐融合,具有统一性。
对外部而言,是自成一体的带有由农业经济和专制政治所加给它的保守性和孤立性的特点,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输入之前,还保留着固有的,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和宗法伦理性的法律文化。
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文化的猛烈冲击下,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以及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传统得法文化支离破碎,很难再继续抱残守缺,这是中国法文化史上的历史性的巨变,它宣布了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期的开始。
下面本文从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在鸦片战争后的变化来分析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历史原因。
二、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原因1、经济原因:在鸦片战争以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当然此时在江南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而鸦片战争的爆发加速了这一过程,客观上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这就为资产阶级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样由利于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2、阶级基础:鸦片战争使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又产生了无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是中国近代推动历史前进的主力军。
而在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过程中,封建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地主官僚知识分子如林则徐、魏源等,太平天国的洪仁轩,以及“中体西用”的洋务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法律变迁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法律变迁2011-10-08 16:50:16高汉成如果说1901-1911年的晚清"新政",是清王朝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中试图挽救其衰亡命运而在政治制度领域所进行的改良努力,那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就是一场改变政体的政治革命。
清王朝被推翻,亚洲第一个以美国制度为样板的共和国,即中华民国创立。
帝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崩溃,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1902年晚清法律改革开始的。
在1901年清朝最高统治者明确向西方学习、肯定西方文化的价值后,为了鼓励、推动新政的展开,西方列强和国内的改革派迅速就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大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了法律改革的旗帜。
在立法方面,为了"以商兴国"鼓励商业发展,首先制定商事法律,1903-1907年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在内的商事法律颁布并制定了一批鼓励投资实业、建立工厂的实业奖励法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会组织法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钦定行政纲目》颁布,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大清民律》也完成起草工作。
在司法改革方面,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构。
在诉讼制度上改变了民、刑不分的传统,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立了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以及律师辩护、陪审制度。
司法机构改革改变了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不独立的传统,出现了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
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在短短十年时间里,晚清法律改革以日本、德国为榜样,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的中华法系被废弃,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部门法律体系和标榜"司法独立"、"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的司法系统。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的法律体系转型

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的法律体系转型在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中国的法律体系正经历着转型的过程。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的法律体系转型,包括立法层面的变化、法律实施的方式与途径的创新以及公众对法律意识的提升等。
一、立法层面的变化1. 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转型的基础。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宪法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基础。
2. 法律框架的完善:中国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和修订,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 法治思维的转变:过去,中国在一些领域存在强调行政手段而忽视法治的问题,但现在正在逐步转变。
法治思维的转变意味着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认可,法治化的要求也日益凸显。
二、法律实施方式与途径的创新1. 法治与科技的融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法治与科技的融合已成为中国法律体系转型的一大特点。
通过建设智慧法院、推行电子诉讼等方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众的司法权益。
2. 多元解纷机制的建立: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中国正大力推行多元解纷机制。
除了传统的司法诉讼外,还建立了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3. 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为了保障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中国加强了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
通过建立部门间相互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机制,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公众对法律意识的提升1. 教育法治思想:为了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国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使公众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研究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研究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重要的一段历史,经历了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法制建设的一系列变革与发展。
其中,包括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重要历史事件,塑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面貌。
在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研究中,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太平天国运动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太平天国运动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声称要建立“太平天国”即大同世界的农民起义组织,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取消科举、废除奴婢、推行平均分田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封建法律制度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最终太平天国没有成功建立,但其所提出的变革思想对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变革产生了一定的启发作用。
其次,戊戌变法是清朝末期中国的又一次法律制度变革尝试。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有关政治、经济、教育、军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运动。
其中,涉及到法律领域的变革主要包括推行宪政制度、兴办法政学堂、设立京师大学堂等。
尽管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其所提出的法律制度变革方案对后来的变革运动有一定影响。
最后,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政治变革,也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
辛亥革命期间,通过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文件,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同时,辛亥革命还推动了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为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总的来说,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研究这些历史事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与变革过程,探讨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路径与方法,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启示。
希望未来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重要议题,为中国的法律制度现代化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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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着世界的领先地位,但是因为中国社会处在相当稳定的以权力为媒介的家父长制的统治之下,无论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体例和法典的内容方面,基本上从唐律开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代代相传,一脉相承。
在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强烈的震撼了清朝的统治,自己知足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资本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发展,这就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在中国适用了几千年的法律开始逐渐的显露出它的弊端,法律是要求在社会中发挥实用的,如果一种法律已经不能再社会中发挥作用了,那么可以说他的功能也就丧失了,他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应该有一种新的法律来取代他的位置。
第二方面,西方列强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包括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烟台条约》,中美《望厦条约》等等不平等条约,还在上海等地设立了会审公廨,其实际上是对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攫取使得中国的司法主权收到严峻的挑衅,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极大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而且,西方列强也把中国法律的落后和不公正作为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借口。
所以,在上面所述的根本原因的推动下,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直接目的,中国的许多走在时代前列的仁人志士开始寻求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之路。
二、指导方针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针对法律改革的原则问题,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重大分歧。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理论争论,我们称之为“礼法之争”。
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关于封建礼教伦理纲常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中国素重纲常”,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必须体现在新修订的各种法律当中,而不能全盘的西化。
而法理派则以西方各国法律原则为依据,提出中国的法律制定应该符合世界各国的良规,适应现实的需要,不应该特别注重中国的封建礼教。
在双方的互相辩论中,“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就实质上成为了中国近世法律变革的主旋律。
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开启了延续数十年的法律近代化的转型之路。
三、近代化转型的经过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经历了清末、民国两个重要的时期,现在我将这两个时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以期更加明了的展示中国近代化的历程。
1、清末时期清末时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阶段,迫于内外各方面的压力,开始了法律的近代化之路。
首先,第一阶段:1900年—1906年,我称之为预备阶段。
1901年,清政府颁布变法新政上谕,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作为修订法律的专门机构;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1905年,清政府正式派端方、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并正式成立专门机构——考察政治馆,这是一个专门为宪政做准备的工作机构;1906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表面上开始“仿行宪政”。
在这一阶段,清政府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文件,进行了管制的改革,宣示预备立宪,为各种近代法律的制定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1907年—1909年,我称之为仿行宪政阶段,这一阶段,清政府主要做了仿行西方宪政的尝试。
主要表现在,第一,1908年颁布由宪政编查馆修订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以确认和维护君权为核心的制宪纲领;第二,1908年7月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设立各省的咨议局,作为“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的机构,到9月各省咨议局先后成立,并于1909年9月1日开议。
《中国法制史》编者马建红认为这些一系列的仿行宪政的尝试并不只是政治欺骗的方式或者一场骗局,它不仅仅制定了一些纲领性文件,而且还有详细的操作步骤;而咨议局成立的选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破天荒的第一次代表选举,是中国民主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我认为,马建红教授的观点非常的正确,在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的牢笼中解脱出来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清政府虽然主观上有通过立宪巩固自身统治的愿望,但是无论如何还是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三阶段,1910年—1912年,高潮和崩溃阶段,这一阶段,它主要进行了以下活动。
第一,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调整,作为过渡性的法典而适用;第二,1910年,制定完成《大清商律草案》,体系完整,内容周详。
第三,1911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在各方面对以往旧律进行了修改,是一部真正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是也对一些维护君权和宗法伦理的法律进行了保留;第四,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草案仿造德国、日本等过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对未实施,但是对民国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1911年10月,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迫于时局的压力,相对缩减了皇帝的权力,但是此时武昌起义已经揭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清朝的统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再无力回天。
我认为,这一时期是清末法制法制的最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间内,中国相继颁布了刑事、民事、商事等重要的法典草案,在对西方法律的引进方面迈出了及其重要的一步,虽然大部分的法律随着1912年2月12日清政府的灭亡并未真正实施,但是对后继王朝的立法都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后世的立法都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继续和发展。
清末时期的法律转型是被动的,但是在客观上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引进和传播所作出的贡献是难以磨灭的,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在辛亥革命后继清朝政府而成立,虽然是新式的政权,但是难免在诸多方面对前朝的继承,特别是在法律方面,由于清末时期已经在法律的近代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几步,但是还远远不能达到民众的希望,另一方面,国民对于收回外国领事裁判权的渴求依然没有改变,民国当然不会逆时代潮流而停止前进的步伐,所以民国政府在清末指明的法制道路上继续前进。
在法律的近代化方面,由于特殊的历史变革,中华民国时期存在好几个阶段,主要可以分为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
所以,对于我对于法律近代化的阐述也将主要从这两个阶段着手。
第一阶段,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
第一,1912年颁布《暂行新刑律》,是对《大清新刑律》的部分修改,“就旧律斟酌援用”的结果,条文除与民国国体抵触的条文删去之外,其余基本保留原样,民国对清末立法的继承可见一斑。
第二,1914年,袁世凯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注重对人伦犯罪的惩处,是袁世凯提倡复古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所面临的封建残余的艰巨挑战。
第三,1916年到1918年,国民政府的努力下形成了“刑律第一次修正案”和“刑律第二次修正案”,无论立法原则还是内容都较先前有重大进步。
第四,整个北京政府时期盛行判例法,大理院创设大量判例,起到了统一司法适用的作用。
总体来看,北京政府时期这一阶段虽然在政治、经济等其他方面没有很好的发展,但是在法律方面的贡献确实不可磨灭的,特别是在判例法的适用方面确是具有可圈可点之处的,虽然由于政局的剧烈动荡创制成文法的活动有所放缓。
第二阶段,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
在《中国法制史》书中写到,为了迎合英美等列强“渐进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要求,适应收回治外法权的需要,国民政府加快了创制新型法律的步伐。
这在我看来也正表明了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仍然是被动性质的立法,并没有超越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动机。
其立法成就可以总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刑法典的创制施行。
1927年,王宠惠在北京政府时期《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基础上编成《刑律草案》,并于1928年颁布并实施。
并在1935年颁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第二,民法典的创制。
南京政府时期的民法典是在1929到1930年期间分期颁布的,在清末民法草案的基础上修正而成,大量吸收了清末立法的内容,同时也多采取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制度,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原理以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之做了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改造。
分为“总则编”、“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较多的吸收了西方的立法经验,而后两边具有较为浓厚的中国习惯色彩。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在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三,1936年5月5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且在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是为中国宪政史上形式最为民主、内容最为完备的宪法。
通过这一时期的立法,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六法体系”最终形成。
书中认为,“这一体系的完整性、严密性不输于任何一个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更是难以望其项背”,让我对这一体系曾经的偏见得到了纠正,重新认识到这一体系的真正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