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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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六十二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局长田力普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第十条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第十二条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2第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第十六条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八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九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第二十条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技术服务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

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

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他公司专利权管理事项.第八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配合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三章专利的查新、检索第十一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人员查新检索.第十三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第十四条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第十五条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第十六条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第四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第十八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论文发表、学术会议、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第十九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第二十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有保密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提出程序,主要包括: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部;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部.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的内部审批程序:一知识产权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并签字;二知识产权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三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的办理,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1. 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2. 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3. 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部.三知识产权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是否有自己撰写申请的情况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和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第五章专利的应用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第二十七条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三十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应有知识产权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价投资时,负责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部根据检索结果,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犯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本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第三十五条侵权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一)未经本公司许可,生成、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二)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三)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五)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到海关保护的,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四十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的物质奖励:一被授予专利权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金:一项PCT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10000元;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1000元.以上奖金,计入成本;二本公司直接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被授权的专利由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在该专利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1%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第四十一条公司将专利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公司技术人员所做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第四十二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第四十三条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开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行政人事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第四十八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予以保密内容的论文或文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属于本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四十九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小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专利申请须知1、中国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可以保护产品、方法、工艺和实用新型不能保护的内容;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结构;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形、形状和图案.2、专利申请的原则是:谁申请权利归谁;谁先申请权利归谁.3、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需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地加以说明,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名称;2 所属技术领域;3 背景技术——现有技术的状况及存在的缺点;4 发明内容: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写明要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5 提供附图及其说明;6 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方式可举多个例子.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产品样品或符合要求的照片或图纸,并作必要的说明.5.时间和费用:1 发明:分初审阶段和实审阶段两阶段.申请后可以在满18个月时公开,2-4年内授权,保护20年;2 外观设计:申请后,大约3-6月授权,保护10年;3 实用新型:申请后,大约6-8个月授权,保护10年.。

2024年-上海技术合同认定依据什么

2024年-上海技术合同认定依据什么

上海技术合同认定依据什么一、引言技术合同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法律形式,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上海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城市,技术合同认定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技术合同的定义1.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技术合同的标的应当是技术成果;3.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技术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的依据1.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合同的标的应当是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3.技术合同的书面形式: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5.技术合同的合法性:技术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技术合同的登记: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是技术合同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上海技术合同认定的程序1.技术合同当事人向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合同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上海市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协议目的与背景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合资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定义双方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合资企业的运营需求,并规范劳务派遣服务的提供。

通过详细的协议条款,双方能够明确各自的职责,减少合作中的潜在问题,确保合作的透明和高效。

1.2 背景说明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帮助企业应对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短期的工作量波动。

合资企业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符合要求的劳动力资源,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灵活性。

为确保劳务派遣服务的质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协议,以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明确各项条款和条件。

劳务派遣具体内容2.1 派遣岗位及职责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合资企业的要求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应在协议中详细列出,确保派遣人员能够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满足合资企业的业务需求。

2.2 派遣人员数量及安排协议应明确派遣人员的数量及安排,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劳务派遣公司需确保派遣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合资企业的实际需求,并提供适当的人员安排方案。

2.3 工作时间及地点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应符合合资企业的实际要求。

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地点,以保证劳务派遣服务的正常进行。

工作时间安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4 培训与管理派遣人员在进入合资企业之前,需接受必要的培训,以确保其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合资企业应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其工作表现,确保工作的高效完成。

合同金额及支付安排3.1 合同金额合同中应明确劳务派遣服务的总金额,包括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双方应对费用的具体构成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

3.2 支付方式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包括支付的形式、周期等。

通常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和国家创新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力。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专利拥有者众多,专利申请程序繁琐,专利权的维护和管理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专利产权,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专利产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成1. 专利申请流程管理专利的确权过程非常冗长繁琐,需要经过撰写申请书、递交申请、审查认定等多个环节。

因此,为了高效管理专利的申请流程,应该建立起专门的申请流程管理系统,包括专利申请材料的归档、审查进度的跟踪、申请费用的控制等。

2. 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权的有效期有限,如果不能进行及时的维护,就会失去专利的权利。

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专利维护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包括对专利续展、专利年费的管理和催缴等。

3. 专利许可管理在实际运营中,许多企业会对自己拥有的专利进行许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所以,建立一套专利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对许可合同的管理、许可费用的收取、违约处理等。

4. 专利权的保护管理专利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竞争中,很容易出现专利权被侵权的情况。

因此,建立一套专门的专利侵权维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维权诉讼的处理等。

5. 专利权的交易管理在企业重组、兼并等情况下,专利的交易是非常常见的。

因此,建立一套专利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对专利交易的管理、价值评估和协议签订等。

6. 专利信息管理对于企业来说,了解行业内的最新专利动态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此,建立一套专门的专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对国内外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专利检索和分析等。

三、专利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 建立专利产权管理机构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进行管理。

2. 制定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一套完整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责任分工、流程管理等。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20〕6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9-26)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8日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四章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第五章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第六章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第七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第八章涉外知识产权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以下方面做出制度规定和安排:(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职责规定以及人员配置要求;(二)知识产权战略制订、实施及考核制度;(三)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四)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与改进制度;(七)其他与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制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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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

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四)验收标准和方法;(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七)保密要求;(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九)违约责任;(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empirenews.page--]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第十五条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
可方应如实地向许可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

必要时,许可方可以查阅被许可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第十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表,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及个人。

[!--empirenews.page--]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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