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法律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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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毛概第八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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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在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2.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妾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

(江泽民提出)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要内容:一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划分社会制度的标志.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二是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各有优势和长处,社会主义实行市场经济把两者结合起来;三是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可以和不同的社会制度结合,但它和不同社会制度结合具有不同的属性(辨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吗?错)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宏观调控三个方面。

5.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6.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7.确立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是什么?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妾求。

第二.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发展也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形式. 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

8.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9.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差异和平等_兼论法律上的平等

差异和平等_兼论法律上的平等
[ 作者简介]严存生,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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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Biblioteka 第 5 卷总第 27 期一、 人与人的差异和平等
( 一) 人与人的差异或差别 人与人之间充满着差异, 就像世界上的任何一个物种的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样 。 1. 人与人的差异或差别种类很多, 归纳起来有: ( 1 ) 身体和能力的差别, 其中又分为: 1 ) 外在的体格和体力, 如视力、 听力、 嗅觉力、 味感力、 臂力、 腿 力( 大小、 耐力) 等方面的差别; 2 ) 内在的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差别 。前者如意志是否坚强, 后者智力中 哲学) ; 各种无形的力, 如观察力、 记忆力、 概括力、 联想力、 表达力; 各种知识的多 又包括: 世界观( 宗教、 少及其结构, 如宗教、 哲学的知识, 语言知识 ( 种类和掌握程度 ) , 自然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知识等, 以及 掌握它们的种类、 结构, 掌握的程度。 ( 2 ) 地位和收入的差别, 其中有形的如职业上贵贱、 官职的大小、 荣誉的高下、 财富的多少等。 ( 3 ) 出身的差别( 如肤色、 种族、 家庭、 地区、 国家的差异) 、 性别的差异、 年龄的差别、 职业的差异、 文 化的差异、 时代的差异等。在以上差别中最主要的差异是能力上的差异和由此引起的社会地位的差异 , 二者之间有着某种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 能力越强者地位越高, 这包括某种超出常人的能力, 如某种才 艺, 就不仅使他在同行中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 , 而且可能使他获得某一社会要职和高额的收入 。 2. 差异产生的原因 差异产生的原因很多, 归纳起来有: ( 1 ) 自然的原因: 1 ) 遗传基因引起的差异, 如性别差异、 体格差异、 一些能力的差别, 如某些人过人 的记忆力、 绘画或音乐才能; 2 ) 疾病引起的差异, 如残疾、 弱智; 3 ) 出身引起的差异, 如家庭出身。 ( 2 ) 社会的原因: 1 ) 自己的选择导致的差异, 如现代社会中的职业、 配偶上的差异; 2 ) 社会制度安排 如奴隶、 贵族、 农民的身份和地位等。 导致的差异, ( 3 ) 自然和社会双重原因引起的差异 , 如城乡差别 ( 出生的地点和户籍制度 ) 、 工农差别 ( 职业的差 异和对农民的歧视政策) 等。 ( 二) 人与人的平等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 人与人之间充满差异, 他们像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 样, 各具特殊性, 或者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既然如此, 何谈人与人的平等呢? 现代通行的价值观 — —平等何以产生? 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其含义何在? 为此, 念— 我们必须研究平等观念产生的历史和每 一阶段的具体含义。 平等观念产生于西方, 它萌芽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确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其最初主要针对奴隶 , , 、 、 制 后来转向针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 如今则指向阶级压迫 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和文化歧视。从有关的 论述看: 1. 平等观念不是着眼于这些差异, 而是着眼于他们的共同点, 是把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与其他物种相 比较而言的, 认为这些差别对人类与其他物种的差别来说可以忽略不计 , 这就像不同的狗之间的差别对 狗与其他犬科动物, 如狼、 虎、 豹等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一样。持此观念者认为, 人类与其他物种、 特别是 — —道德性。这就是说, 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理性和社会性 , 以及二者的结合物— 他们认为道德性就 是人的根本属性, 是人的共同属性, 从这一点讲, 人与人是平等的。 他们还认为, 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局部性的, 不是总体性的。 从总体上说, 由于每个人在某方面的 长处和另一方面的短处是并存的 , 又由于人各有其长也各有其短, 所以他们相互之间在总体上就区别不 或者说是平等的。这从人的心理层面也可以反映出来 , 如人人互不服气, 他们可能承认在某一方面 大, ,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都非常相 不如人, 但决不会承认在总体上不如人。正如霍布斯所说 等, 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然显得比另一个人强 , 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 但这一切加在一起, 也不会 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 , 因为就体力而论, 最弱 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于同样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 , 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至于 因为慎虑就是一种经验, 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得 智力……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 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 (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 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 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8、特定主体权利
国家对妇女、老人、儿童、军烈属、退休人
员等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三)我国公Βιβλιοθήκη 的基本义务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 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 面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表达自 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
3、宗教信仰自由
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彼教、过去信教现
在不信教或相反 宗教不是封建迷信活动(巫婆、神汉) 任何人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 参加邪教组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 受非法侵犯。 第37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 管制和搜查(公安机关逮捕时要合法)
被 警 方 非 法 搜 查 的 受 伤 者
案例一
34岁的段女士到宝鸡市火车站某摄影部取了前一天 冲洗的照片,准备到中山路邮寄给外地的朋友。但是, 当她刚走到火车站西边的铁路桥下,突然被两名陌生男 子揪住头发,扭住双臂,不由分说带到了渭滨分局金陵 刑警队。 两名便衣民警把她带到刑警队的原因是,刚刚有6 名女子将一男子诱骗到火车站某茶房,抢了1500元钱, 而受害人指认她像其中一人。其中一位民警要求她供出 其他人,态度粗暴,用脚踢她并扇耳光。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三、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 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 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 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 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 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 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 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 的关系。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 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 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 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 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 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 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 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 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思想道德修养第八章题库

思想道德修养第八章题库

第八章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一、单项选择题1.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A.作B.不作C.作或不作D.放弃答案:C2.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A.数量上的等值关系B.数量上的不等值关系C.利益和负担的关系D.主动和被动的关系答案:A3.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确的说法有()。

A.完善市场经济秩序B.建立法治政府C.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提高各党派执政的水平答案:B4.()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B.党的领导C.民主集中制D.人民代表大会制答案:B5.基本权利是指()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 B.法律法规C.一般法律D.习俗答案:A6.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财产所有权 B.人身自由权C. 继承权 D. 休息权答案:B7. 法律义务与()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A. 法律权力B. 法律权利C. 法律法规D. 宪法答案:B8.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A. 相等B.相对C. 相似D. 平等答案:D9.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 十七周岁B. 十八周岁C. 十九周岁D. 二十周岁答案:B10.()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A. 罢免权B. 民主管理权C. 言论自由D. 监督权答案:A11.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义务。

第八章 司法公正的伦理维度

第八章   司法公正的伦理维度

第八章司法公正的伦理维度如果说,在立法过程,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道德正义转换为法律正义的话,那么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就是如何将法律的一般正义转化为个别正义,这一过程的典型形态是司法,对这一过程的道德考察包括了对司法的道德基础、司法的道德追求和司法程序的道德原则三个层面的考察。

第一节矫正正义是司法的道德基础一、矫正正义概念矫正正义这个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他把正义区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又把个别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要求按优劣分配,而矫正正义则不分优劣,只要求对损害的平等纠正和惩罚。

矫正正义是由法官来实现的。

法官通过剥夺不法者的利得,补偿受害者的利失。

向法官申诉就是向正义申诉,因为法官被当作正义的化身。

显然,亚里士多德所云矫正正义就是司法正义,其实质是各失其所应失。

波斯纳把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归纳为三点:①为不公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

②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

③对不公伤害的救济。

波斯纳指出二千多年来,哲学家们对矫正正义的讨论很少,这个概念基本上还是当年亚里士多德所留下的那样。

首先,纠偏为正的义务不是仅仅基于伤害这一事实而是基于同时具有伤害和不公的行为,而且亚里士多德还暗示了只有故意的不公才是不公正的行为。

这意味着一个被矫正的行为必须是有道德过错的行为,而一个人的道德过错,又是以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无意志自由或无选择善恶的能力,就不能因无法选择的行为承担后果,自然,因此行为遭伤害者,就不能针对伤害者提出救济。

显见,这是矫正正义的道德本质论,矫正正义存在的前提是道德过错。

其次,应该把分配因素排除在外,因为当事者的身份在这里无关紧要,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

在这里等级的差异与法律无关……法律所关心的一切就是眼前的这两个人,一个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而另一人受到了不公正的损失。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权利"是个美好的词,深受人们的喜爱。

据考证,权利意识在'古罗马的法律申就已萌芽,"权利"一词在欧洲文艺复兴时就已出现。

西方学者素来重视权利间题的研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

如,认为权利是天赋的,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观;认为人的权利是神赋予的神授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权利的内容和保障均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利观;认为权利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和实现的社会权利观。

西方学者的这些权利观点对我们从不同方面理解权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都没有揭示权利的社会本质和真正来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o。

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

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吏证实现的法律手段。

因此,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蔓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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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等观念的真正形成时期 :近代启蒙思想 家们在当时所倡导的平等,有着非常重要的 意义 5.对现代平等的概念可以如下理解:每个成 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 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 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 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这种观 念已被人们所普遍接受。也就是一切社会成 员都有权得到与其他人相同的对待,任何人 都不会因为任何理由得到与他人不同的物质 利益和好处。
(一)平等与正义
法律的正义是比平等更高层次的价值目
标。 法律的平等价值是正义价值的基础,正 义价值是平等价值的指针。
(二)平等与秩序
在法律秩序的设置过程中,平等应该是
一个重要的内容。 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获得机会、平 等地分配效益,进而实现真正的人与人 的平等。 要想使这种理想成为现实,在法律秩序 设置的过程中,平等的社会秩序价值不 应是一部分人的意志的体现,而是全体 人民的意志体现。
第八章 法律与平等
第一节 平等的含义
一、法律所追求的平等 (一)经典作家关于平等的论述 1皮埃尔· 勒鲁认为:“平等是一种原则,
一种信条……当今社会,从某方面观察, 除此原则之外,别无其他基础。” 2卢梭认为:“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 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 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为 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务与法律才能加 以行使。”
二、平等与法律的其他价值间的关系
平等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在整个法律的
价值体系中,法律的平等价值与法律的 其他价值有着紧密的联系,平等的价值 是法律的价值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对于任何一个法律现象的评价必然会将 平等的价值观引入评价系统。但是,并 不是仅仅以平等评价某一法律现象,而 不考虑其他的价值存在,只有将其他的 基本价值观也引入评价系统,其评价才 是全面的。与平等的价值一起构成法律 的基本价值内容的有正义、秩序、自由, 人权等。
二、平等的概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平等可以简单归纳为:“人与人的对等
对待的社会关系。”从上面的分析我们 看出,平等这一概念对一般人而言最简 单不过,但同时其概念之于一般人而言 又是最不容易理解的。这就在于,平等 的概念所包含的特质是不能与其他的概 念相混淆的。 (一)平等不是平均 (二)平等和特权相对立 (三)平等和歧视相对立 (四)平等不反对适当的区别对待
(二)法律的平等性要求 要真正地使法律体现平等,使“人与人 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得以真正实现,立 法本身就应当要求平等,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就是至关重要的前提。 1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的社会机会的平等。 2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的政治权利平等。 3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们的经济生活平等。 4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们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
(三)平等与人权
简单说,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平等,
人权就失去了它最基本的内容。 作为对人权的强调,出发点是平等,整个过程 是平等,而最终的结果也是平等。 当我们将人权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时,其目的就 是,在讨论人权时,不可能忽视平等。 只讲人权而不讲平等,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或许在某一段时期内有一定的人权存在(只是 一部分人的人权,也可以叫特权),但这是在 一部分人没有人权的基础上的人权。反过来, 如果只是讲平等而不讲人权,也只能是以一些 人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平等。
(二)平等是历史的范畴
1.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的观
念 2.奴隶社会,自由民与自由民之间,公 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是存在的,而后来 的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 起来并逐步完善的。 3.宗教的人人平等 ,人人平等这一观念的 确立是因为宗教的兴起和不断的传播, 特别是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基督教所追 求的平等首先表现为上帝面前的人人平 等和原罪的平等;佛教平等观首先是建 立在对种姓制度的挑战之上。
二、平等对于法律本身的价值
法律的平等价值是法律的价值中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平等对法律本身的意义表 现在: 首先,法律的平等对法律是否在人们的 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密切相 关。 其次,法律的平等是衡量法律是否对社 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试金石。 最后,法律的不平等是对法律本身的否 定。
第二节 法律的平等价值
一、平等对于人的意义 (一)平等是一种不断被认识的过程 1从自然平等到法律的平等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们自然平等的一种形
式和必然结果。要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 以对等对待,平等的规则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要 求。法律作为一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得以对等对待的规则,其本身的平等就成了人 与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平等的前提条件。 平等的观念先于法律而存在,是平等的观念创 造了法律,但平等本身也是一个被不断认识的 过程。
3博登海默说:“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 同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 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 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 4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 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 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 来对待。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 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 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第三节 通过法律实现平等
一、平等的信念及其法律化
(一)由信念到规则 平等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平等只可
能在社会中体现出来,所以也是社会的 共同价值。 作为社会的共同价值,平等必须将自己 转化成一个统一的规则,成为人们共同 的信念。
(四)平等与自由
法律的自由是平等的自由,没有平等的自由只
能是一部分人享受自由而另一部分人却没有自 由。 自由是法律的价值,没有平等对自由的保证, 自由本身也是不存在的。 自由不是一种任意的自由,是在平等基础上的 自由。 平等不是针对一个人而言的,是针对社会而言 的,是针对他人而言的,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在 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必须考虑他人平等的自 由权利。 法律的自由价值必然会提出平等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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