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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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 号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 号文指引》”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 )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背景本《通知》与2017 年12 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

外汇局2017 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

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

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 相关的内容,并将《3 号文》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

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 号文》和《29 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通知》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 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本⽂根据跨境⾦融研究院《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年线上版)》的内容整理,在简单梳理课程各个主题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各主题重要知识点,挑选1-3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

本⽂纲要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问题⼆:OSA、FT、NRA账户有什么区别。

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

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

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

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

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

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前⾔2021年,对国际业务来说可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

⼀⽅⾯,疫情阴霾尚未完全褪去,⼤国博弈仍在进⾏,资本市场⽅⾯,中概股或⾯临更严格的国内、国外监管,⽽中资美元债⽅⾯也因恒⼤、花样年债务风险,海外债价格⼤幅下跌。

另⼀⽅⾯,⼈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开放的步伐也未因此停滞,年初即发布了跨境⼈民币新规,跨境⼈民币便利化更上⼀层楼。

各地QFLP、QDLP试点也在加紧开展。

今年四⽉上海发布了浦东新区引领区,⽀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可兑换的实施路径。

上半年,我国银⾏的外币存款突破万亿美元⼤关。

其中,约1/3是境外⾮居民存⼊,2/3是境内居民存⼊。

从境外存款来看,主要还是境外中资背景企业境外上市和发债后筹集资⾦存回。

节前,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的双通显⽰了进⼀步开放的决⼼,也或孕育了更多业务机会。

⾯对层出不穷的政策变化与业务机会,跨境⾦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联合七位来⾃⼀线的⽼师共同打造“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版)”,系统梳理跨境业务全体系,课程包含外汇管理、⼈民币国际化、境外发债、境外IPO与红筹、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资⾦池、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外汇风险等多个主题。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20号文解读

20号文解读

事件: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

继《外管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的点评--“三管齐下”抑制国际套利资金流入》之后,我们再次梳理银行结售汇头寸的前世今生,深度理解新规意义。

核心观点:1、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6月底实施前需银行购汇150亿美元左右以补充综合头寸。

此规模远低于市场流行观点测算的结果,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此前银行综合头寸的余额不是0,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是测算规模时应将政策性银行剔除。

2、外管局本次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银行购汇“积极性”二是抑制银行过度发放外汇贷款的势头。

回顾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可见,外管局会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形势来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方向。

3、再次提醒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

我们在此前的电话会和本周的周报已提醒投资者关注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与市场部分观点不同,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在政策执行上会很快起效,使得包括5月在内未来数月的新增外汇占款规模回落至1000亿至2000亿人民币之间,造成银行间流动性相对紧张,这无疑对在过去一个季度充分享受宽松流动性环境的部分资产的价格带来调整压力。

3-5年内虽然会收窄,但依然是可持续的,这意味着我国对欧美国家维持贸易盈余的可能性较高。

因此,从维持贸易平衡的角度考虑,经常项目顺差可持续性意味着未来一两年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存在。

对于汇率未来走势,谢亚轩预计人民币兑美元2013年升值幅度在2%左右,随着跨境资金流入监管的加强,人民币升值可能会出现波折,但未来一至两年内人民币升值是大趋势。

谢亚轩进一步指出,汇发20号文的针对性非常强,政策方向明确,政策手段比较得法,并且与其他机构在政策上有协同,因此会起到威慑作用,会取得一定的政策效果。

有效阻止套利资金?要解释为何20号文能够有效阻止套利资金,首先要说清楚为何套利资金在2013年第一季度甚嚣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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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
央行近日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松绑企业跨境融资,扩大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扩流入再进一步。

对于通知下发的目的,央行表示,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以下是小编推荐的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欢迎阅读。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
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
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
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
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
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倍,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倍。

对于境外融资规模,通知中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需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此次新规则增加了若干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分别在被动负债、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服饰机构往来、自用熊猫债及转让与减免等多项新规中有所体现。

在被动负债以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中,此前央行仅明确人民币不占余额,而新规明确了本、外币等均不纳入融资
余额计算当中。

同时,新规也要求QFII 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以及托管账户的熊猫债等均不占额度。

此外,在通知第五条中,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而先前监管则需要全额占用。

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话,那么该项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了5倍,即相应规模放大5倍。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

对于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央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27家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并指出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

通知中显示,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于监管机构实行的跨境融资创新试点,从2017年5月4日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在目前外储下降的背景之下,监管机构积极引导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扩大资本流入,能够对冲相关风险。

并且境外资金成本相比较于境内资金成本还是有一定的优势。

随着监管政策引导,预计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转移到境外。

由于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那么商业银行将围绕NRA(即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扩展相关业务。

并且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海外直贷、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将大幅增加。

一位银行业务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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