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项目专家鉴定意见(税务要求)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一)转请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
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doc

附件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部门: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
四、研发项目鉴定内容: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五、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1.转请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备案享受优惠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
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时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
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1(修订稿)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国税局或地税局共同开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本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2)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3)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4)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合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1)提出申请企业向按加计扣除相关文件要求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或项目确认书(包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预期目标、项目研究人员名单、费用预算);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3、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资料;4、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1);5、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2);6、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3);7、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8、企业承诺书。
(2)组织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在收齐加计扣除申报材料后,提交给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部门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组由5-10名技术、财务专家组成。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程序和规定一、文献根据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措施(试行)》旳告知(国税发[]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旳告知》(财税〔〕70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有关《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行措施》旳告知(闽政办〔〕93号。
二、鉴定内容1.审查企业申报项目旳技术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确认申报项目与否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措施(试行)》文献中所指旳“研究开发活动”。
注: 企业产品(服务)旳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旳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2、根据项目旳研究内容, 确认研发项目与否符合现行旳《国家重点支持旳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旳《目前优先发展旳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旳研究开发活动。
三、鉴定程序1.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旳《商请鉴定意见告知书》, 填报《莆田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下载中心中下载)并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县(区)科技局初审。
3.市科技局审查上报材料。
4.组织专家鉴定。
5.市科技局审批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企业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旳《提供鉴定意见告知书》;2.《莆田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立项决策文献;4.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
五、注意事项1.同一项目只鉴定一次, 项目跨年度研发应提前向税务报备;2.企业报送科技部门旳材料必须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旳材料一致。
3.鉴定所需专家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编号:
注: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向科技部门报送如下证明材料:
. 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 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 请在“项目简述”中注明研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类别的最小类。
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系统软件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 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
. 除享受财税〔〕号规定政策的企业,应提交省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外,其他企业提供与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苏地税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afe915650e52ea551898f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新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之税务审核资料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之税务审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究(技术)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并下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操作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国税发〔2008〕116号)。
《办法》还对研发费用的概念具体化: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随着近年国家大力实施自主创新与科技振兴战略,企业研究活动日渐增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业务也相应多起来。
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践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务审核作如下浅析。
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项目不易界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简称“两个目录”)这两个文件发布后,由于目录所列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领域部分条目较为笼统,加之专业性强,给税务机关审核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一些项目只在子目录中有笼统表述,税务人员稍有把握不准就易与企业产生争议。
(二)研究开发活动性质难以确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活动是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还是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难以准确鉴定。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虽然对这二者的划分依据作了一定的阐述,但税务机关并不具备专业技术鉴定条件,因此对其研究活动是否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工艺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的认定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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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项目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组到***公司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研发项目进行现场鉴定,形成如下鉴定意见:
一、以下项目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条件:
序号
项目申报名称
项目申报
执期
项目申报
实施方式
补充意见
1
****年**月至****年**月
□自主研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1、项目申报名称与实际研发内容不一致时,须备注说明:
4、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须备注受托方和合作方;
5、项目如果为部分委托或部分合作开发,应明确实施方式为:
☑自主研发+☑委托开发
☑自主研发+☑合作开发
6、申报项目包括子项目,须备注说明:
该项目包括:
***(子项目名称),实际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
......
二、以下项目不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因
1
□企业不能提供执行期内的相关研发过程的核心原始证明材料,因此无法证明其开展了研发活动。
□不符合研发活动定义。
□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专家认为不通过的其他理由(需要注明)。
......
专家(签字):
****年**月**日
企业确认(公章):负责人(签字):
项目申报名称为“***”,实际研发内容为“***”;
2、已完成项目执行期有调整时,须备注说明:
原申报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根据原始研发记录,实际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
3、未完成项目执行期有调整时,须备注说明:
原申报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根据原始研发记录,已开展研发时间为**年**月至**年**月,计划完成时间至**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