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调查报告
我国环境诉权实现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构建初探

人的合法 的民事权利受 法律保护 ,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犯。” ,第
8 、8 条 民事主体 合法使 用资 源的权 利 ,第8 条规定 了相邻权 的保 O 1 3
护 ,第9 条 “ 民享有生命健 康权 ”。这些都是环境侵 害民事诉讼的 8 公
法律依据。 要实现环境诉权 ,制度的构建就 显得尤 为重 要。下面我对 诉权 制度的构建提 出自己的想法。
环 境 法诉 权的 制度 建设显得 尤为重要 。 [ 关键词 ] 诉权 障碍 模 式 制度 构 建
主管 部门严格履行 法律规定 的义务 。加强对环境 污染 和破坏行 为的监
督管理 的力度。
4 环 境可诉制度 的建立可 以推 动法院在诉讼 中通过具体 的个案做
公众参与是我 国环境法 的~项 基本原则 ,公 众有权对环境 污染和 环境 问题 诉诸司法 ,提起 环境诉讼是 环境 法实施 的重要途径。环境 法 诉权是指 为了保护环境 和 自然资源免 遭污染和破坏 ,针对破坏 自然环 出适 时适 度的司法解释 ,完善相关环 境法律 ,堵塞法律 的漏洞 ,平息
权实现 的可行性做一下简要 的分 析。
一
、
环境诉权实现的障碍
首先 ,环境基本 法和环境单 行法律法规 的局 限性。我国环境 法规
定 了环境保 护的对象 、任 务 、方针 和适用范 围等 ,但 是部分条款 太过
抽象 ,属于原 则性规定 ,并没有具体 的操作性得人条款相 配合 ,公 民
在实践中不能 以此 为依据 提起诉讼。 其 次 ,民事诉 讼 法的局 限 性。我 国 的民事 诉讼 多为个 案 的 、事
效 、举证责 任等问题进行 明确 。
的限制 。而环 境问题有滞 后性 ,一旦遭 到污染和破环 ,还原的几率较
论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构建

生 态 环 境 的 产 业 结 构 、 长 方 式 、 费 模 讼方 面进 行了有益 的探索 。贵 州省贵 阳 益 的诉讼 , 增 消 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外 , 民事 凡
式” 。国务院《 于落实科 学发展 观加强 市 中级法 院设立 了环 境保 护 审判庭 , 关 贵 主体均可提起 ,起诉人 与案件并无直接
务 院都 提出 了更高 的要求 。在 此大背景 《 于办 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讼 案 件 的试 讼 制 度 。 随 着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以及 公 民 环 关
下 ,借鉴 国外运用 司法手段保 护生态环 行 规定 》 云南 省 昆明 市 、 溪市 中级法 境保 护意识的提高 ,在我 国开展生 态环 ; 玉 境 的实践经 验 ,结合 我 国创新生 态环境 院也成立 了综 合性 的环 境保 护审 判庭 , 境公益诉讼具有重 大的现实意义。 保 护机制 的初步探索 ,逐渐建立 生态环 昆 明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市 市
原告 。
发 展状 况
目前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还 不 是 一 个 法 我国的生态环境公 益诉讼 制度还未 能够 法 均 未 对 公 益 诉 讼 作 任 何 规 定 ,而 且 还
定用语 , 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顾名思 真 正地建立起来 ,但这并不 妨碍法 院受 在 某 些 制 度 层 面 限 制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提 义 ,公益诉 讼是一个 与私益诉讼 相对 的 理 和 审 判 涉 及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利 益 保 护 的 起 。 如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公 “
一
、
我 国 生 态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察机关 、环保 部 门和有 关社会 团体向法 3大诉 讼法 中 ,除刑 事诉讼法 明确 规定 ,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浙江工 贸职业技 术学院 基础部 ,浙江 温 州 3 50 2 03)
摘 要:现代社会环境问 题的日 益严重使得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热点问题,文章分析了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
陛和可行性,并在借鉴其他 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和我 国的司法实践基础上,提 出了建立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ZHA O u —i H il ng
( hj n d s y&T ae o a o a C l g, nh u 3 50 ,hn ) Z ei g n ut a I r rd ct n l ol eWe zo 2 0 3C ia V i e
Abs r t sa l h n n i n n a u l t ai n s se h sb c meah t o i t ewo s nn f n io me t n t ac :E t b i i g e v r me t l b i l i to y tm a e o o p cwi t r e i g o v r n n s o p c ig t hh e i
第 1卷第3 0 期
2 1年 9 0 0 月
浙 江 工 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ZHE I JANG NDUS I TRY&TRADE VOC I AT ONALCOL LEGE
V0 .0No 11 3 Se . 0 p20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术
公 民个人关于公共利益的请 求是紧闭的。环境资 源的 “ 整体性和共 有性 ”意味着若对其侵 害 ,不仅侵 害了
社会 每个成员 的利益 ,也侵 害了一定 的 “ 社会公共利 益”。在环境法领域 ,只将 国家作为环境保护 的唯一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作用 并 不是十 分 明显。
一
三、 完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一) 诉讼 主体
我 国环 境公益诉 讼 的诉 权主体应 当为 公民 、 除行政 机关及 具 有 政府 背景 的组 织 以外 的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之所 以赋 予如此 多
{ I } I 占 ( 下)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张晓薇
摘 要 改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的经济 建设 工作取得 了 巨大成 果。然 而, 在人 们欣 喜 的同时 , 环境 的不 断恶化 也为人们 敲 响 了警钟 。从 国 内近 几年 的环境 状况数 据 来看 , 国 内经 济的 高速 发展 为环境 带来 的严重破 坏 , 而环境 的恢 复工作 所 带来的 资 金 消耗 则是 令人 震惊 的 。随着人们 综合 素质 的提 升 , 环 境保护 意识 不断增 强。但 是 , 也 不乏 一些过 分追 求 眼前 利益 , 置 子 孙 和 国家利益 于不顾 的人 , 继续 与可持 续发展模 式 背道 而驰。完善 、 科 学的环境 公益诉 讼 法是保护 环境 、 阻止 那些 ‘ 见 利 忘 义” 者 的有效 武 器, 是促 进人 与 自然和谐发展 的重要保 障 。因此 , 对其 的研 究 工作具 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本 文首先 对环境
环境 的保 护 目的, 作为原 告, 提请 公诉 , 从 而实现对 破坏公 共环境 环 境 问题 , 这是 行政 分工 的必然结 论 。最后 , 我 国政 治制度 并非 的犯罪 行为 人进行 制裁 的 目的。 由此可 见 , 我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三权分立 , 行政权 与 司法权 之间 力量对 比并不平 等 , 因此 , 允许行
公益诉讼工作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公益诉讼是维护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是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措施。
自2015年环保法实施以来,公益诉讼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地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深入掌握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为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调研内容1.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法,围绕公益诉讼领域,针对公众、律师、法官、环保组织等不同层面的主体,调查其对现有公益诉讼机制的认知、评价以及倡议和建议。
2. 调研范围本次调研主要范围围绕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覆盖全国各地。
三、调研结果1. 主体对公益诉讼的认知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大部分公众和律师对公益诉讼机制的认知较为模糊,了解不够深入。
法官和环保组织对公益诉讼机制的认知则相对深入,但对其实际操作以及机制的完善建议尚有群体智慧调研待提高。
2. 主体对公益诉讼的评价公众和环保组织普遍认为公益诉讼的实施对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生态有着重要作用,对公众权益和社会公正有着积极的影响。
律师在实践中也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机制提高了法律维权的效率,减少了维权成本。
但是,法官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机制存在问题,其机制不够完善,很难保证效果和公平性。
其中,环保组织对于公益诉讼的评价相对较高,普遍认为通过实施公益诉讼,环保事业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和推动。
3. 主体对公益诉讼的建议针对公益诉讼机制的问题和缺陷,主体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公众和律师认为应该完善诉讼参与程序,加强环保信息公开透明度,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观念;法官认为应当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宣传;环保组织则建议加强组织调度、完善组织架构、增强绿色诉讼的原则等方面进行加强。
四、结论与启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试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
水 法规 体 系 中 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 缺 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 一 是 把 握 “ 益 ”。公 公 益 在 《辞 源 》中 的 解 析 为 “ 共 之 利 益 。 相 对 于 一 公
个 人 之 私 利 、 私 益 而 言 。 个 人 和 法 律 拟 制 为 人 的 ”
组 织 的 利 益 为 私 益 ; 相 应 的 , 人 类 、 国 家 、 集
熟 于 日 、 美 等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在 美 国 称 为 公 民 诉 讼 , 它 指 的 是 “与 案 件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 基 于 公 益 而 提 起 的 诉 讼 ”。 公 益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称 为 诉 讼 主 体 , 而 不 限 于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水利 发展 研 究
21 6 0 2・
试 论 水 法规 体 系 中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构 建
陈 筱 云
( 圳 市水务 局 ,广 东 深圳 深 583 ) 10 6
摘 要 : 目 前 ,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的 探 索 已 经 开 启 ,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呼 声 日 渐 高 涨 。 本 文 从 加 强 水 资 源 、 水 环 境 司 法 保 护 为 切 入 点 , 阐 述 了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环 境 公 益
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创新探索——兼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

中图分类 号 : 926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5— 25 2 1 )2— 17— 5 D 1. A 29 37 (0 2 0 0 1 0
严重 的环境 危机 迫切需 要 司法 手段 的救济 。 目前 , 国法学 理 论 与实 践部 门对 于推 进 环 境公 益 诉 我 讼 制 度 的现 实迫 切性 已经 达成共 识 , 在 环境公 益诉讼 制 度 的建 构 方面百 花齐 放 、 家争 鸣 , 仁见智 , 并 百 见
2 1 第 2期 02年
利 益 , 为作 为某 个集 体的共 同利益 的公 益才是 真正 的公 益 。《 认 环境 公 益诉 讼 研究 》 书所 论 证 的这 种 一
集体 的共 同利益 , 际上强调 的是人 类共 同拥有 的环境利 益 。该 公益 并不 在于 重大 , 实 不在 于涉及 空 间的
才是 真正 的公 益 。
在论及 环境 公益 性质差 异对起 诉 主体选择 的影 响 时 , 书主张 , 以维护集 体共 同利 益为 目标 的诉 该 在
讼中可以适用“ 尽可能多的” 起诉主体这一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 围不应排斥公 民个体, 而应尽 可能 扩大 其范 围 。 【 当然 , 书对 环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也不 是无 限扩大 , 是 主张 “ 限制 的多 元 ”】 该 而 有
度构建 。 环 境公 益诉 讼的 内涵发 展
一
、
继承 与发展 是科 学研究 的重要 特征 , 如果 没 有 继 承 和发 展 , 天 的科 学 研究 可 能 还 停 留在 原 始 时 今
代。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也经历了一个继承与发展 的过程。徐祥 民先生等所著的《 环境公益诉讼 研 究 》 书在环境 公益 的内涵界 定方 面 充 分继 承 前人 成 果 , 且 这种 继 承 不 是 对 已有 理 论 的简 单 重 复 一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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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调查报告一、引言随着公民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热心于环境保护的公民和社会团体越来越多。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必须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通道,以引导有序的公众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疏导不稳定因素,使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法制的框架下得以顺利实现。
环境公益诉讼无疑就是这样一种制度通道。
实践中,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各级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以、和三地为代表的新一代环保法庭的建立,更是大大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和三地不仅通过受理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而且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性文件,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及时总结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各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性文件,将会为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有力的实践经验和支撑。
本文即是这样一种尝试。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一)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概况司法实践往往是推动立法的先行者,在我国学术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展开理论研究的同时,司法界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公开报道的,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各种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至少有17起(见表1)。
1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以来法院共受理了9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7起是由环保法庭所受理的,这充分显示出环保法庭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作用。
(二)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简要分析在已经发生的17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
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6起,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3起,环保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3起,公民个人起诉的5起。
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6起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胜诉。
而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中,1起胜诉,1起撤诉,1起调解结案;从最终效果看,也可视为全部胜诉。
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5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以败诉而告终,其中3起裁定不予受理,2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从被告方分析,起诉行政机关的6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除了一起因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而撤诉外,其余均以失败告终。
起诉污染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胜诉。
(三)从司法实践看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如何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是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
从实体法来看,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相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受到损害的人才有权获得赔偿,这就排除了因社会公益受损而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从程序法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两大诉讼法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利益归属于原告。
而环境公益诉讼恰恰相反,它有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要么是纯社会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
两大诉讼法的这种规定必然导致国家环境公益、社会环境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上述法律限制体现地更为明显。
从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看,大部分公益诉讼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且基本上都胜诉,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本上都以败诉告终。
5起个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败诉理由主要有两种:第一,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二,原告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法律解释,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也面临着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适用证据、如何判决等程序难题。
除了这些法律层面的困境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往往还会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各地政府和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往往并不限于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维稳”的特殊需要。
另一方面,尽管在我国环保意识已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冲突的时候,往往还是要让位于经济发展,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环保部门与司法机构能力的先天不足导致环保法庭缺乏充沛的法律、政治资源,无力去“招惹”有来头的大企业,不能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重大环境问题,其维护环境正义的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彰显。
总之,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既缺乏程序法的规定,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还受到了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制约,很难受理并有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尽管面临着重重障碍,但是近几年成立的环保法庭还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将会对在全国围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完善相关立法提供重要借鉴。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概况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方面,、和的探索值得特别关注(见表2)。
在总结已经审结的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问题,并通过法院的司法文件规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
总体上看,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为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以及两湖一库管理局这样的特别机构,关于民间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文件并未明确禁止。
而随着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一案的受理和审结,让环保两庭在社会团体作诉讼主体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趋于明朗。
而中级法院则与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成为国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另外为了解决检察院起诉中可能面临的证据难题,中级法院又联合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的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意见》。
总体上看,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体现了检察院的主导作用,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用体现不足。
但是随着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案的受理和审结,环保法庭在实践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出的率先突破不容否认。
在三个试点省份中是最晚成立环保法庭的,但在法庭设置规模和公益诉讼规定的制定上。
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
除了成立的环保法庭数量最多之外,是全国第一个在市级、省级两级法院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规性文件的省份。
2008年11月,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环保法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规定。
2009年5月13日,省高级法院组织讨论通过了《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成为省审理环境保护案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指南”。
更为重要的是,省环保法庭第一次在文件中明确了环保民间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会议纪要》规定:“只有检察院及在我国境经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环保公益案件。
”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市公益诉讼基金管理办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和三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比较分析以下本文以、和三地制定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性文件为分析对象,对三地所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1.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既可能是一般民事主体所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所为,故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如果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主体,即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从各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看,和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重点,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没有涉及;而的相关规定则对两种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都进行了规,如《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就明确规定,相关主体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也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
2.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原告围从已经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看,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环保团体。
公民个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尽管得到了理论界的支持,但是并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
即使是在规划局一案中,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又不认同其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资格,最终还是摆脱不了败诉的命运。
各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对原告资格的认识还存在差异。
《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
但是2010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则明确赋予了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其第2条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则仅规定检察院如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督促起诉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也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突破了该规定对原告围的限定,已经受理了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
省高级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原告限定为检察院及在我国境经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然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级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对高级法院下发的《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其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围扩展为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而且中级法院也已受理了一起环保局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该案的受理得到了省高级法院的认可,这也说明高原已经认同了对《会议纪要》规定的原告围的扩展。
总体上看,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得到了各地的普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