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价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三章价格认证程序第四章价格认证的基本原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价格进⾏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产经营、合理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认证。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
经司法机关、⾏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
第七条价格认证机构实⾏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价格认证的机构必须配备⼀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员,并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准从事价格认证⼯作。
第⼋条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愿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当事⼈接受价格认证。
第⼆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的,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
《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价格认证的理由和要求;(⼆)价格⾏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三)认证事项的⾏为和情景描述;(四)认证事项涉及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产成本以及购进价格等资料;(五)物品被使⽤、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物品应当附照⽚;(六)认证事项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的定价、调整和监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费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公正和合理。
2. 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
3. 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性。
4. 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该透明可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鼓励创新原则:给予创新药品一定的价格优势,鼓励药品的研发与生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5.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专家和相关机构参与药品价格的讨论和决策。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系统,监测和统计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2. 制定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合理衔接。
4.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 鼓励药品价格的竞争,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化。
6.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和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2.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4. 开展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价格政策。
5. 定期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资产、财产权利等特定对象,采取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方法,进行估价或鉴定,并给予精神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方法规范,数据准确,结论准确;(二)公正公正,保证评估对象的利益不受侵犯;(三)保密可靠,对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误导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价格评估业务第五条价格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获得国家授权、认定或登记,在依法设立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价格评估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权益评估、商标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矿产评估等评估服务。
第七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符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三)确保资金来源和信用状况良好,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四)具备保密能力,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管理规定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价格评估程序第九条价格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主要程序包括:(一)论证评估对象;(二)确定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三)收集和分析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四)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五)编制评估报告;(六)组织评估审查。
第十条价格评估应当采用目前具有公认的科学、规范、适当的评估方法,能够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物价管理制度范文

物价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有效控制物价涨幅,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和价格调整。
二、定价原则1.合理定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合理利润。
2.公开透明原则: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定价的行为。
3.价格公示原则: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和比较。
三、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原则:企业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并保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价格调整公示:企业在调整价格时,应当提前公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3.价格调整期限:价格调整不得频繁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一次。
四、价格违规行为查处1.价格欺诈行为: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价格垄断行为:企业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3.价格不合理行为:企业定价不合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将被要求进行调整,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五、监督和检查1.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消费者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物价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以上是一份物价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定物价管理制度还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时,建议企业在制定物价管理制度时,可以参考外部市场情况和相关企业的经验,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

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文章标题: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第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要求的,不得成为潜在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应在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派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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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 1发布信息
2. 2办法全文
发布信息
编辑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
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价格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
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价格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
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
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九条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
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及评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