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保险公司处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处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注意事项哎呀呀,朋友们!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那可不是小事儿呀!要想顺利处理,这里面的注意事项可得好好记住喽!
先说理赔材料吧,那得准备得齐全完备呀,就像战士上战场要带齐装备一样!少了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理赔的进度呢。
你想想,要是材料缺这少那,那不就像建房子少了砖头,怎么能行呢?
还有呀,理赔申请的时间可不能拖拖拉拉!一旦符合理赔条件,就得赶紧行动,千万别磨磨蹭蹭的。
这就跟救火一样,晚一步损失可能就更大啦!
嘿,注意理赔的流程也很关键哟!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可不能随心所欲。
就好比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要出乱子。
哇塞,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要保持畅通无阻呀!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及时交流解决。
可别闷着头自己琢磨,那样容易走弯路。
总之啊,处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一定要谨慎小心,这可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呀!要像呵护珍贵的宝贝一样对待每一个环节,才能确保理赔顺利进行,减少损失呀!。
浅谈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规避收汇风险的路径

浅谈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规避收汇风险的路径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用于保障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的保险工具,其目的是帮助出口企业规避收汇风险,保障其出口收入的安全。
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可以将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
规避收汇风险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合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出口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出口情况和对收汇风险的预估,选择合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不同的保险产品可以覆盖不同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以最大程度地规避收汇风险。
2.了解投保条款和保险责任:出口企业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投保条款和保险责任。
明确了解保险公司对于出口货物、付款方式、汇率波动等方面的保险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收汇风险。
3.做好客户信用评估:在进行出口业务之前,出口企业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通过调查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付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可以对客户的信用度进行评估,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对于信用度较低的客户,企业可以选择购买信用保险,以减少收汇风险。
4.制定合理的收款方式: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收款方式来规避收汇风险。
可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这样可以确保收到款项后再安排发货;还可以选择预付款或者部分付款方式,以减少未收到全部货款的风险。
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收款条件,例如分期付款、货到付款等。
5.及时报备索赔并跟踪处理: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收汇风险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赔付情况,出口企业需要及时报备索赔,并跟踪处理。
及时的报备和跟踪处理可以保证企业及时获得赔付,减少损失。
通过选择合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了解投保条款和保险责任、做好客户信用评估、制定合理的收款方式以及及时报备索赔并跟踪处理,出口企业可以有效地规避收汇风险,保障出口收入的安全。
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作者:李明昌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04期一、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一)保障率不足风险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
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客户资信越高,理赔率越高;反之,理赔率越低。
因此,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
因此,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关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
比如,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额度失控风险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
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
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
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

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开始选择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并保证海外市场的出口订单得以准时到达。
但是,在使用出口信用保险时,企业还需了解并掌握好相关的风险管理知识,以保障自身利益。
一、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及适用范围首先,企业需要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即为出口贸易提供保障,化解风险。
而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哪些情况呢?主要包括订单无法发货、商品在运输途中受损、收到变质或有瑕疵的商品、买家未付款等。
二、仔细评估买家信用企业在选择出口信用保险前,需要对买家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首先,要了解买家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其次,要了解买家的市场口碑、往来客户、信用报告等信息,以便更准确地评估其信用。
综合各种情况的评估,企业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以及选择何种出口信用保险。
三、正确理解责任范围和赔付标准企业选择出口信用保险后,需要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付标准。
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保证贸易实现(贸易资金损失)、担保追讨(拒绝付款、撤回信用证等)、商业风险(买家倒闭等)三部分,而赔付标准则是根据合同金额和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因此,企业需要详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付标准,避免因为不清晰的理解而在索赔时遇到困难。
四、建立合理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时,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合理分配岗位职责。
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贸易、物流、法务等各个部门的制度及流程,并设立相关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同时,企业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供应链风险管理机制,掌握采购、生产、加工、库存和销售各个环节的风险,并保证每个环节都能够有良好的监管。
五、及时进行索赔和追讨在外贸企业出现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情况时,企业需要立即行动,及时进行索赔和追讨。
索赔前,企业需要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核对和了解,并开展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
索赔时,应积极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与买方进行沟通,确保索赔及时、准确,赔付到位。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办理方式

理赔评估
保险公司评估索赔,并需要对 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鉴定。
资金支付
批准之后,保险公司将批准的 赔款支付给出口商,完成索赔 流程。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实践 建议
出口信用保险不仅是一种保障,更是一个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机会。以下是在实践中所得到的几点经验 之谈。
使用征信查询出口 目的国客户的信用 情况
政策支持
对外贸易政策
合同监管
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财政、税收、 金融政策,以支持出口信用保 险的发展。
政府鼓励和促进对外贸易,进 一步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出口保险合 同监管政策,以降低交易风险, 确保出口商货款得到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的优势和限制
出口信用保险的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它也有一些限制。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以便更好地使用和应对它的 应用。
注册商号证明 税务登记证 运输单据 贸易委托书
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出口合同及国内外客户信息 产品检验证书或报关单 企业控制人身份及担保
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流程
索赔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一个责任赔款的请求,而理赔是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承担责任的抵赖赔 付。
申请赔偿
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 公司提出保险赔偿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文件。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 办理方式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避免出口企业货款违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本文将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优势、办理步骤和实践建议。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保护出口商货款和投资的金融工具。它为出口商提供许多保护,保证出口商不 会遭受不良贸易行为的损失。此外,它还是一种在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定价的清晰评估措施。
1 优势
2 限制
2023年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指南

2023年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指南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安全和稳定为目标的重要保障机制。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3年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确保您在经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利益保障。
一、保险类型1.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国出口企业向海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为防范买方付款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信用情况和相关的商业和政治风险评估,为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赔偿服务。
2. 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是指中国进口企业从国外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为防范卖方交付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保险公司将对卖方的信用状况和相关的商业和政治风险进行评估,并为进口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赔偿服务。
二、保险覆盖范围1. 买方信用风险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来说,保险公司将对买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出口企业在交付商品或服务后能够及时获得付款。
2. 政治风险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会对企业造成损失。
进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障,包括战争、政治动荡、外汇收付限制等。
3. 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买卖方经营能力、交付能力等原因导致的交易风险。
进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对商业风险的保障。
三、保险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在购买进出口信用保险前,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包括购方、销方、合同等相关信息。
2. 保险公司审批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风险并计算保费。
审批通过后,保险合同生效。
3. 报价和支付保险公司会向企业提供保险报价,企业需按照报价支付保费。
4. 理赔申请若发生保险事故,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限额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一般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2. 保险限额保险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金额。
根据具体情况,保险公司会对保险限额进行设定。
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条款

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条款一、引言本文为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条款,旨在保护出口商免受出口合同履约风险的影响,确保出口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购买外贸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商。
二、定义1. 出口商:指购买本保险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 出口合同: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有关商品交货、付款等方面的协议。
3. 履约风险:指由于进口商违约、支付风险或政治经济因素等造成出口商无法按照出口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保险责任1. 信用风险保障:保险人承担出口商因进口商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支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非商业风险保障:保险人承担因政治经济因素、客户违约等非商业原因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费用1. 根据合同金额计算;2. 保险费用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当调整。
五、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以出口合同约定为基准;2. 保险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提前向保险人申请。
六、责任免除1. 发生战争、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2. 被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七、索赔与理赔1. 出口商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2. 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索赔;3.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后,出口商可获得相应的理赔款项。
八、保密条款双方保证在保险过程中不会向第三方透露关于本保险的任何敏感信息。
九、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解决。
十、附则1. 本服务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2. 本服务条款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结语本《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条款》旨在为出口商提供全面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帮助他们管理和规避履约风险。
出口商在购买本保险服务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如有任何问题或纠纷,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一、介绍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通过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旨在帮助出口商降低出口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其中之一就是出口收汇风险。
本文将探讨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并介绍一些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操作方式。
二、出口收汇风险的定义出口收汇风险指的是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或服务后,由于买方无法或不愿意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到货款的风险。
这是一个常见的出口交易中的风险,特别是在跨国贸易中。
出口收汇风险可能导致出口商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甚至可能导致贸易伙伴关系的破裂。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在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供以下保障:1.赊销货款保障:出口商可将其未收付款项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2.政府风险补偿:在涉及政府行为的出口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供政府风险补偿,一旦政府政策变动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保险公司将对出口商进行赔偿。
3.贸易政治风险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政治风险发生时提供保障,例如出口国发生战争、政变等情况时,出口商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方式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保险机构:出口商需要选择一家可靠的保险机构进行合作。
在选择机构时,可以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能力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
2.申请保险:出口商需要向保险机构提交保险申请,提供相关的出口交易信息和风险信息。
保险机构将根据申请信息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用。
3.缴纳保险费用:出口商需要按照保险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4.签订保险合同:一旦保险费用缴纳完毕,出口商和保险机构将签订保险合同,确保保险责任和权益明确。
5.垫付和赔偿:如果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垫付。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使用注意事项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时,出口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评估风险:出口商在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前,应充分评估出口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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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随着我司信用保险工作的投保深度及广度的不断提高,对信用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
虽然我司接触信用保险应该在江苏省外贸系统中比较早的,但是现在很多同志对信用保险还是不太熟悉,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司的权益,现将相关的重点和时效提醒如下:
一、完善合同条款。
在我们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的索赔单据中最有争议的是销售合同和往来函电。
信用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我们提交的索赔单据中缺乏“有效”的合同,即正式合同或框架合同,这对于追讨极为不利。
我们公司的合同多为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也有用形式发票和定单来代替合同,而合同中明显缺少事后争议的处理条款,如“物权保留条款”;“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第三方检验条款”“利息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应该努力完善这些贸易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关系,充分保障债权,特别是与中间商签定的合同中还要注明中间商和最终收货人的关系。
而往来函电是索赔的最重要依据,特别是发生在应收汇日期后的函电能帮助确定债务关系。
应该尽量让客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书面答复。
在“拒收,拒付”的案件中还应该收集船公司关于货物状况的说明。
二、支付方式的界定:
在信用保险中,非证方式被划分为D/P,D/A,O/A三种,但是这三种方式与我们贸易中的方式是有区别的。
首先,D/P,D/A中的空运方式和出具“收货凭证”的海运方式,由于空运提单和收货凭证为非物权凭证(即货物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客户)而被划入O/A中;其次OA方式中的自控提单(凭提单传真件付款等)被视为D/P。
再则就是保险的天数一律从提单之日起算收汇日期,因此不可能出现“0”天,我们贸易中的AT SIGHT应该归入30天的范畴。
把握好这一点,不仅可以把应有的风险都纳入保险中,还可以有效的节省保费。
另外,到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地区的D/P方式出口,应该按照O/A申报。
(因为那些地方的银行操作不正规,而银行私自放单的情况不属于D/P的承保范围。
)再有就是有不符点的L/C 方式或是已经邮寄了正本提单的L/C均可以加保L/C项下O/A;另一些高风险地区开出的信用证也可以按照非证项下投保客户风险,但前提是客户需要提货,这样可以把相关风险都包含到信用保险中来。
三、“前款不清,后货不发”
“前款不清,后货不发”是信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本原则,在新执行的保单条款中明确规定,“知险后出运”不在承保范围内。
即将超过应付款日30天仍未付款视为拖欠风险发生,同时拖欠风险发生后不得继续出运,此时现有限额余额视同为0。
而我们的现状是前款未清,后货又发,这样不仅加大了客户的还款难度,也扩大了损失的可能性,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就很被动。
因此这方面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四、出口申报时效。
出口发票申报需在一半帐期到期前在信保通中提交申报并将加盖信保出口专用申报章的发票提交企管部核对。
信用期限为零天的出口,应在提单日后三个工作日交自企管部(一般申请额度时按照30天申请)。
如果发生变更或者迟申报应及时填写变更单或迟申报承诺书提交至企管部,以便企管部审核后提交信保公司及时处理变更手续,否则超出时效就无法进行正常投保,将会影响我司索赔权利。
五、报损、索赔的时效。
信用保险公司明文规定,由于拖欠引起的案件,可以在应收汇日期后的两个月内申报可损。
但是建议的方法是:在应收汇日期后一个月时报可损,先备案,暂不委托追偿,可以自己追讨。
这样即可以有效保障公司的利益,又可以给客户一个缓冲,有利于以后贸易
的延续性。
而对于由“拒收,拒付”引起的案件,规定必须在知道可能发生拒收,拒付的十天内报损。
报损后四个月为索赔期限,信用保险公司对于超时未报可损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或降低赔付比例。
另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款解释:
投保出口下信用险的首要条件
1、必须具备书面订立的销售合同,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销售合同内容应包括货物品名、质
量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合同条款;
2、保险公司对投保出运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
货物交付承运人。
短期出口信用险对哪些风险承担责任?
信用证项下——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2、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
3、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4、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
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5、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非信用证项下——
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2、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
3、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运抵的货物。
4、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禁止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5、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6、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哪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投保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由于投保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投保人向未经保险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投保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投保人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投保对象不是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方的所造成的损失;信用证项下单证不一致造成银行不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理赔追偿流程
填报可损
1.投保人获悉保单中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
绝受领货物等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拖欠风险项下,报损日期最迟不能超过应付款日后两个月
2.投保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选择委托追讨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自追。
如
需自行追偿,应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但自追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
并将自追情况向保险公司通报。
如委托保险公司进行调查追讨,应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和Collection Trust Deed,并将相关单据递交给保险公司。
索赔损失
投保人须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索赔申请书》给保险公司,同时,真实齐全地提供《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所需单证。
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后,最迟不超过4个月给予核赔结果。
对投保人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将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即调查追讨期,通常为4个月)满后,案情查实,属承保责任,立即赔付;不属承保责任,拒赔;如存在贸易纠纷或有付款担保(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不予定损核赔。
)
如遇损失,保险人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报送可损时间及案情调整赔付比例,按实际核定损失计算赔付金
额,信用限额是信用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向特定买家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投保人按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根据保单明细表或限额审批表中规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计算方法是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赔偿百分比;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x赔偿百分比(一般情况下,客人提货后拖欠和拒绝付款,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90%赔偿;如果客人不提货,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的80%赔偿,损失一般包括运费,报关费等。
所以在贸易中一定要想办法让客人书面认可货物或提货)。
如果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追回全部或部分货款,保险公司将在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剩余货款按比例分摊给投保人。
投保人应何时填报可损?
投保人应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保单条款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买方拖欠货款2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做出最终处理意见,这样所有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承担。
投保人延迟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影响保险公司权益时,保险公司有权对其今后相应索赔降低赔偿比例(每推迟一个月降低10%,直至0赔偿),或直接拒绝受理该《可能损失通知书》。
最后希望大家引起重视,尽一切可能规避风险,确保安全收汇。
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