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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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JGJ48-88(试行)主编单位:中南建筑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的通知(88)建标字第223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72375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72375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与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第一节选址与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与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与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与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与表达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与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第一节选址与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者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与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邻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很多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者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与建筑物很多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者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邻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者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与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务必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商业综合体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综合体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综合体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 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 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 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 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 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 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 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 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55816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55816

商业建筑规划设计控制要点1、总平面的设计要求1.1 购物中心一般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入口广场,入口广场应结合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及步行街主要出入口设置.1.2 购物中心设计中应考虑与城市交通的泊接站点,如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站等。

应充分考虑泊接站站面的长、宽等功能需求。

有轨道交通时,考虑与轨道交通的连接可能。

1。

2.1 自方案深化阶段开始,在总图及购物中心首层平面图中应体现出泊接站点,一般设两处港湾式停车站点。

1.2.2 应将泊接站点设计纳入景观标识系统设计。

1。

2.3 规划设计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公司与政府协调沟通的结果,将泊接站点在图中落实到位。

1.3 大、中型以上城市商业广场,原则上不设大型地面停车场.1。

4 北京、上海的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1。

5 购物中心沿主要道路尽量不设车库出入口,若必须设,不可垂直道路,在退线宽裕情况下可顺着红线边缘设。

并且不能在商铺前横向设车道出入口。

1。

6 人防设计:人防设计应优先考虑异地建设,人防区域应优先考虑布置在持有物业部分。

2、购物中心的设计要求2。

1 购物中心主力店首层对外开门不要太多,同一业态两个门之间的距离不要小于50 米。

首层商业入口的门做平开门,不做转门或自动门(北方寒冷地区另议)。

购物中心商铺原则上不对外开门.2。

2 购物中心首层内装设计时应考虑尽可能多的橱窗等商业展示面.购物中心的疏散楼梯原则上应垂直外墙布置,少占用沿街面,以达到同样效果。

3、室内商业步行街的设计要求(以下简称“室内步行街”)3.1 室内步行街的中庭必须设在转折部位。

若有两个及以上中庭时要分主次,一大一小,中庭形状要有所不同。

主中庭开洞面积大于600 平方米,次中庭开洞面积300~400平方米左右。

两中庭间距离宜大于100 米。

3。

2 严寒及寒冷地区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出入口必须设双层门廊,并且设风幕,不得设门帘。

3.3 若为三层室内步行街,第三层宜全部做餐饮,重点布置具有当地餐饮美食文化特色的餐饮业态。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3) 每个柜台长度 7.5~15m 时 , 为 3.7Om;
(4) 每个柜台长度大于 15m 时 , 为 4.00 m;
(5)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 m。
3. 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 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 ;
3.1.8 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0; 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 , 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 设系统空调的商店 ,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 ,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m2 计 ( 含顾客占用部分 ); 也可按 每位顾客 1.35m2 计。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 , 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 部分。
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3.-7的规定
2.1.3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2.1.4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 , 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 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3.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 4 层及 4 层以上时 , 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 ;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2.3 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

解析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解析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解析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介绍
本文档将对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进行解析,该
规范是商业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参考文件。

目标
本文档的目标是简要概述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了解该规范的重要要点。

主要内容
1. 规范适用范围:新版规范明确了适用于商业建筑设计的范围,包括建筑的结构、功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设计原则:规范对商业建筑的设计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建筑的可持续性、人性化设计、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

3. 空间规划要求:规范对商业建筑的空间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功能分区、通道设计、照明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4. 建筑外观设计:规范对商业建筑的外观设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包括建筑形态、立面材料、色彩搭配等方面的要求。

5. 建筑设备与设施:规范对商业建筑的设备与设施进行了规定,包括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规范。

6. 环境保护要求:规范对商业建筑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详细
说明,包括噪音控制、能源节约、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7. 安全防护措施:规范对商业建筑的安全防护进行了规定,包
括防火安全、防盗措施、紧急疏散等方面的要求。

结论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是商业建筑设计领域的重
要参考文件,规范了商业建筑的设计原则、空间规划、外观设计、
设备设施、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者应当熟
悉并遵守该规范,以保证商业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

(完整版)商场设计规范

(完整版)商场设计规范

商场设计规范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33.2.4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川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川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川计)。

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m?,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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