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 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奖励教学工作中取得优良业绩,授课质量高、讲课效果好的一线任课教师,以此鼓励教师积极投身于教学工作,投身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设立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制定此评选办法。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比例第二条凡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且每年都承担至少一门本科生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或至少两门专业课教学任务,评选当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评奖的总体比例为专任教师的10%(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参加评选教学质量奖的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等教学资料齐全,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显著,评选当年专家同行评教成绩在“良好”以上(一等奖必须为“优秀”);(三)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成绩突出,受到学生普遍欢迎,评选当年学生评教平均在85分以上,(一等奖必须在90分以上);(四)认真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近两年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以上,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校内自编讲义)一部以上;(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建设、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的“‘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领导小组”和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专家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组织推荐工作,“专家小组”负责业务考评工作。
第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选办法的制定和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审工作。
教务处绩效量化考核实施方案

教务处绩效量化考核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务处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的质量,教务处制定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考核目的是激励教务处全体人员努力工作,准确评价员工的业务素质、德才表现、履职情况、工作实绩,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岗位津贴发放、奖励与处罚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该方案坚持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科学合理与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与分类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范围为教务处科级及以下人员,考核形式分为月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两种。
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按学院规定的各档次百分比,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划定相应的档次。
附件一为教务处绩效量化考核表,包括出勤、工作纪律、院级会议三个项目及考核内容。
出勤根据学院考勤情况及各部门检查情况按照《教职工日常考核内容及评价体系》扣分,工作纪律根据学院综合检查情况及各部门检查情况按照《教职工日常考核内容及评价体系》扣分,院级会议根据教职工参加学院会议及教务处部门会议情况按照《教职工日常考核内容及评价体系》扣分。
月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包括月绩效考核(占75分)、招生(占15分)和民主测评(占10分)。
绩效考核等级的确定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每个档次的百分比由学院规定。
该方案的组织机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考核范围为教务处科级及以下人员。
该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教务处全体人员努力工作,认真履职,强化为教学服务的意识。
同时,该方案注重实效与分类考核,以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方式评价员工的业务素质、德才表现、履职情况、工作实绩,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岗位津贴发放、奖励与处罚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校人字[2000]47号为了加强对教职工的科学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根据上级考核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是为了全面检查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任务的情况,正确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和问题,以利于学校以及各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二、考核原则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平时考勤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与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1.年度考核为全员考核。
2.新进学校的毕业生,其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级依据。
3.当年调入人员(含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4.科技副市(县)长由所在地写出书面情况,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5.劳务外派船员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会同产业集团组织考核。
6.外借人员由借用单位写出书面情况,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7.在外校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人员参加原单位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绩,是指在本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1.优秀: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及协作、奉献精神,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主动积极承担任务,保质保量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2.称职: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协作、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安心本职工作,业务学习较刻苦,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能够承担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的目的是对大学教师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内容囊括教学方案设计、教学实施、评估和反思以及教学成效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建立健全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通过沟通、交流、共享、合作等方式,鼓励教师发挥自己最佳水平,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教学方案设计:涉及编写课程大纲,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教学方法、教学目的、教材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并向传授该课程的教师提供教学方案。
第六条教学实施:指教师在授课环节中,运用所选择和制定的教学方案,展开授课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过程。
第七条评估和反思: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评估,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反应进行反思和调整。
第八条教学成效:指教师通过教学实施活动,达到的教学目标和效果,包括学生知识掌握程度、能力提升情况、素质提高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评估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种方式,由专家组织对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定量评估:采取定量指标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认定标准包括教学活动的经验和资源、课堂教学的技能与能力、课程的反馈和学生成绩的综合衡量。
第十一条定性评估:凭借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如教学方案/教案,教学录像,教学笔记,课堂布置及证据采取非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专家组织的数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师资力量的数量等因素来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应当按照评估成绩加权平均值排序,权重的分配应在下发考核通知前确定。
第十四条认证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详细说明认证标准和认证的过程,以便于教师对照其教学工作的不足之处便于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补充。
第十五条教师应出具评估表的反馈,得出明确的反馈和建议,教师需认真重视并在下一学期策划课程时做好提高的方案制定。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xx农林大学xx学院工程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农林大学xx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xx学院﹝2017〕7号)精神,结合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在引导和激励,突出课堂教学效果,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考核期间为公历自然年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由院长、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学生办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职责:制定学院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审定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并上报xx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系部成立系部考核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系部副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系部考核组职责:按照考核小组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对系部教师具体实施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评定,考核结果(附考核佐证材料复印件)上报考核小组。
第三章考核对象第五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须按要求参加考核。
(一)从事管理工作并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教师,由其学科所属系(部)进行考核。
(二)请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xx学院批准脱产赴国(境)内(外)进修、组织批准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不在校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参与考核;如教师确需参加考核,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与考核。
以上人员在校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需参加考核。
(三)因工作调动或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原则上当年度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等三个方面。
(一)教学工作量。
学院安排的课程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二)教学效果。
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规范、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学院测评)、教学奖励(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奖、在教书育人方面的获奖情况)和教学事故等方面。
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办法

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努力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是我校教师学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教务处、人事处、纪委办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学院(部)领导、学系主任、学院督导组成员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
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体是指教师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
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等方面。
第六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等三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
长春理工大学 关于课程考核方式和命题的有关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关于课程考核方式和命题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和考试命题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一、考核方式1.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一般可以采用笔试(开卷和闭卷)、口试、上机考试、上机和笔试相结合、操作等方式考核,对于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综合应用答辩、论文答辩、学生自主命题、书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形式考核。
2.除笔试闭卷考试外,其他考核方式,需由任课教师填写考试方法改革审批表,经系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命题原则1.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在复习时不准划定考试范围,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2.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阅卷的三统一原则。
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A、B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
命题教师负责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时使用。
3.课程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命题。
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中,应有一定的区分度。
在闭卷考试的命题中,考核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应占70%左右,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题目应占20%左右,考核学生能力并有一定难度和深度的题目应占10%左右。
开卷考试应主要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目不能为教材上可以找到答案的原题。
全校公共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要做到“考教分离”,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调用试题库中的试题至少占60%。
4.命题教师由任课教师和课程组教师组成。
命题质量实行审定制度,其他课程的试题由课程负责人审核,系主任审定,教学院长审查,在规定时间交教务处教务科印刷。
高校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标准

高校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标准
高校教师工作业绩的量化考核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1. 教学质量:包括课程完成情况、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等。
2. 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承担科研项目的级别和经费、获得专利的数量等。
3. 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发展、学科排名、学科基地建设等。
4. 人才培养:包括指导学生数量、学生获奖情况、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等。
5. 社会服务:包括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等。
6. 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演讲、与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合作等。
7. 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参与教师培训、提升团队整体素质等。
8. 学校文化建设:包括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等。
以上考核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重分配,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
此外,考核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例如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等。
最终,通过量化考核标准对高校教师的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奖励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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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一、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根据各类教师承担的任务不同,设定不同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一)教学型教师无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正副教授300学时,讲师240学时,助教200学时。
(二)结合型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正副教授210学时,讲师170学时,助教140学时。
基本科研工作量为:教授4.5万元,副教授3万元,讲师2.4万元,助教1.5万元。
(三)科研型教师无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基本科研工作量为:教授15万元,副教授10万元,讲师8万元,助教5万元。
二、制定岗位积分标准
根据各级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将教师工作业绩核算成积分,按照积分实施定量考核。
积分分为业绩总积分(总工作量积分)和重要业绩积分(重点工作积分),现确定各级岗位积分标准如下:
各级岗位基本要求及积分标准
三、积分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
基本教学工作量内,每学时教学工作量积分为5分,超过基本工作量后每学时教学工作量积分为3分。
(二)科研项目
(三)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
(
(
(
(
(八)教师指导学生竞赛
2.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九)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十一)重要业绩积分范围
1.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含教学改革项目);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4.发表一类学术论文或论文被SCI/SSCI/EI/C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全文检索;
5.出版学术专著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6.省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论文指导教师;
7.学科创新竞赛省级以上奖项指导教师,或单科技能国家级以上奖项指导教师,体育比赛
省级以上奖项指导教师,全国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8.省部级以上平台、基地建设项目。
四、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每年年底进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
(二)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级岗位人员填写《岗位任期考核表》,进行个人业绩总结。
(三)根据个人业绩情况,由所在单位核定业绩积分。
(四)1-5级岗位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研究生学院对其进行考核;6-10级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至人事处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
(三)考核合格者,发放岗位津贴15%部分。
(四)考核基本合格者,发放岗位津贴标准的5%。
(五)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岗位津贴15%部分。
六、附则
1.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2.科研项目经费折算办法:理工科类乘系数1,经管类乘系数0.3,文科类乘系数0.1;
3.成果计算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期间内因岗位变动,成果可前后连续计算,积分标准分别按岗位变动前后实际聘任时间折算;
4.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只按最高项计算;
5.教师分为教学型、结合型和科研型。
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为教学型;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为科研型;其他教师为结合型;
6.在研项目经费由项目组组长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7.文科科研项目可选择按经费或项数计分;
8.各类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的积分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分配。
跨单位建设的平台、基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分配积分。
9.各类平台、基地建设项目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具体包括:
(1)科研平台项目: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基地项目等;
(2)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及评估等;
(3)专业(课程)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创新实践示范基地、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优秀课程、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专业认证与评估等。
长春理工大学
二○一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