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第1章检验内容与流程
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

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养成良好的车辆检查与维护习惯,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JT/T879.2-2008)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程》(JT/T422-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车辆的安全检查、性能检测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车、货车、危险品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的定义安全检查是指对车辆各部件进行视觉检查、推拉试验、松紧测试等,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的过程。
性能检测是指对车辆关键部件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驱动系统等,确保车辆在运行中性能稳定。
第四条责任人员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的责任人员包括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维修人员等。
第五条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频次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应严格按照规定频次进行,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等。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内容1.外观检查:包括车身是否存在明显刮痕、凹坑等;2.胎压检查: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3.液位检查:包括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油、制动液等液位;4.灯光检查:检查前后灯、转向灯、刹车灯等是否正常;5.清洁检查:检查车身是否清洁;6.其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检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频次日常检查应每天进行一次,驾驶员在开车前应自行进行相关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八条日常检查记录驾驶员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查的结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
第三章定期检查第九条定期检查内容1.发动机检查:包括发动机工作正常、油耗情况、故障码读取等;2.制动系统检查:包括制动片厚度、制动油情况等;3.悬挂系统检查:包括避震器情况、悬挂连杆等;4.转向系统检查:包括转向角度、转向液情况等;5.驱动系统检查:包括变速箱工作情况、传动轴情况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安检--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具体检查项目 见 GB 218612008附录B的表
B.1
具体检验项目
底盘动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 见 GB 21861-
态检验 和指示器
2008附录B的表
B.2
表1-1续1
检验方 式
线内检 验
车 速b
排 放c
制 动d (含轮重)
检验项目
备注
仅对最高设计
车速表指示误差
车 速 超 过 40km/h
下部检查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218具61-体20检08附查录项C。目 见 GB
表1-2续2
检验 方式
检验项目
备注
路试 检验
行车制动 驻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通常只
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 对 无 法 上 线
性。
检验或线内
检验结果有
质疑的三轮
驻车制动性能。
• 1.6.2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
• 在线外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 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 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 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 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 检验员均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但仅在注册 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在用车检验时则为建议维护项。
复检
图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5 检验基本要求
机动车安检基本知识.doc

机动车安检第一部分检测站职能与检验员职责1.1 机动车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2 车辆是否可以指定检测站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检测站是否可以指定汽修厂维修、保养?答:不可以。
根据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1.3、检测站的业务范围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委托,主要承担机动车技术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同时可以接受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项目的检测工作接受公安、环保、技监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辆有关项目的检测。
1.4、检测站主要检测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第一、第二、三号修改单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DB44/593-2009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5机动车检验法律、法规依据1、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安检工作规范

武汉市航海客运站车辆进出站安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站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机械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我站的客运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二章车辆安检人员管理职责第一条车辆安检人员岗位职责:(一)注意车辆的各项性能和设施,负责对发班车辆的安全检查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把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
(二)熟悉行车安全知识,负责对发班车辆三防物资(三防物资:防滑、防冻、防寒,如:防滑链、三角木、保暖被等)的检查,做好司机宣传工作,严格督促车辆配备齐全。
(三)检查车辆安全证件及线路牌是否相符。
第二条车辆安检人员工作标准:(一)逐一检查发班车辆外观,杜绝残破花车参加营运。
(二)检查车辆方向,制动、灯光及门窗等重要部位是否完好,保证行车安全。
(三)检查参营车辆各种随车安全设备、设施及“三防物资”是否齐全。
(四)做好各项检查记录,不合格车辆不得载客出站。
第三条车辆安检人员工作程序:(一)佩带安全员标志,提前上岗,做好上岗前的准备。
(二)在车辆发车前逐一检查车辆安全及各种随车证件。
(三)做好司乘人员安全宣传,对不合格车辆的司机耐心劝阻,不得载客出站。
(四)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第三章车辆安检人员配备要求第一条车辆安全检查点应设在车辆出站口处。
第二条车辆安检人员配置:(一)车辆的安检人员配备应与检验、检查任务及专业技术要求相适应。
车辆安检岗位由具有修理初级工技术等级并具有相关资质证书或5年以上驾龄的人员担任。
(二)每天不少于2名的专职车辆安检员。
车辆安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四章车辆安检实施第一条车辆安检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车辆安检人员应按照《进站车辆安全检查标准》对客车的安全技术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车辆做好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
安检机构8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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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3 检验方式与项目
1.3 检验方式与检验项目
表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验 检 验 项 目 方式 车辆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 唯一性 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 认定 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 查询 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具体检查项目 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 见 GB 21861车辆外 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 2008附录B的表 观检查 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 B.1 具体检验项目 底盘动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 见 GB 218612008附录B的表 态检验 和指示器 B.2 备 注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2 受检车类型
1.2 受检车类型 (1) 应安检车型:除特型机动车和有轨电车外,其他类型的机 动车需上道路行驶时需检验。 (2) 免首检车型: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 准免首检车型, 国产轿车等。 (3)进出口机动车检验:参照GB 21861,可制定比GB 21861标 准更为严格的进口机动车检验要求 (4)对事故机动车检验:GB 21861不适用,仅供参考。 (5) 拖拉机:按NY/T 1830—2009《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 监理检验技术规范》、 GB 1615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
行车制动
驻车制动
路试 检验 车 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GB 21861-2008附录A)。 b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 验。 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 检验,应路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和方法
第一章
检验内容与流程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1 检验类别
1.1 检验类别 (1)注册登记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 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 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 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2)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 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线内 检验
轮
偏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 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
前照灯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 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 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 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 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 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 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 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 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 的前照灯。 具 体 检 查 项 目 见 GB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21861-2008附录C。
下部检查
表1-2续2
检验 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行车制动 路试 检验 驻车制动
a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 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 对 无 法 上 线 检验或线内 性。 检验结果有 质疑的三轮 机动车进行。 驻车制动性能。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 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GB 21861-2008附录 A); b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 全技术检验。
车辆底盘
具体检查项目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 见 GB 21861行驶系;④制动系;⑤电器 2008附录B的表 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 B.3 仅对使用年 限 超 过 20 年 的 非营运乘用车 要求
功 率
底盘输出功率
表1-1续3 通常只对无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法 上 线 检 验 的 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车 辆 及 线 内 检 验结果有质疑 的车辆进行 驻车制动性能 仅在相关管 理部门有要求 时对全时四驱 车辆等无法上 线检测车速表 指示误差的车 辆进行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4 检验流程
1.4 检验流程
预检:1)应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2)轮胎应完好,发动机怠速正常; 3)登记车辆基本信息、为准确登录准备。
合格 (建议维护) 车辆登记 (登录) 车辆 唯一性认 定 送检 人签 字 车 辆 出 站
联网 查询
线外 检验
线内 检验
审 核
合格
台试有 质疑或 无法线 内检验 车辆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6 线外检验不合格处理
1.6 线外检验不合格情形处理
• 1.6.1 线外检验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
• 在线外外观检验及底盘动态检验时,若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检 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 备检验结果的,还应继续进行线内检验。 • 1.6.2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 • 在线外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 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 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 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 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 检验员均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但仅在注册 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在用车检验时则为建议维护项。
签 章
不合格
暂无法进行 线内检验 调整/整改/修理
不合格
整改或报告 有关部门处 理 复检
路试
检验资 料收集 归档
图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5 检验基本要求
1.5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 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 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 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 验。 (2)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 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对不 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表1-1续2
侧 滑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独立悬架 的汽车侧滑量 测试值不做评 判依据
前照灯远光 光束照射位置 检验仅对远光 光束能单独调 整的前照灯要 求
前照灯 线内 检验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 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 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 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 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 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a
表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 方式 检 Biblioteka 项 目 备 注车辆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 唯一性 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 认定 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 查询 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运转 具体检查项 状况;③照明和信号装置;④安 目 见 GB 21861全防护装置;⑤电器线路;⑥其 2008附录C 它部件 具体检验项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③变 目 见 GB 21861速器;④传动装置;⑤制动系 2008附录C
线外 检验
表1-1续1
检验方 式
车 速b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排 放c
线内检 验
制 动d (含轮重)
仅对最高设计 车速表指示误差 车 速 超 过 40km/h 的车辆要求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 过量空气系数 λ 排气污染物: 的测试仅对使用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 闭 环 控 制 电 子 燃 系数λ 。 油喷射系统和三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 元 催 化 转 化 器 技 法排气烟度: 术的点燃式发动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 机汽车进行。 月 1 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 采用简易工况法 烟度值(对 2001 年 9 月 30 日及该 进 行 排 放 测 量 时 , 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检验项目另行确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 定 度: 滤纸式烟度值 制动协调时间 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 (④)在用滚筒 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 式制动检验台检 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制 验时不要求;车 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 轮阻滞力(⑤) 驻车制动力 仅对汽车要求
外观检查 线外 检验 动态检验
表1-2续1
车 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 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 物: 排 放b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①轮重;②各轮最大制动力;③制 制 动 ③、④仅对三轮汽 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 (含轮重) 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 ④驻车制动力。
第1章检验内容及流程
1.7 最少检验时间
1.7 对最少检验时间要求(依据GB 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
表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时间要求 单位为秒(s)
最少检验时间 大(重)、中型汽 小(轻)、微型 摩托车 车 汽车 90 车辆外观检查及底盘动态检 300 180 验 车辆底盘检查(下部检查) 100 60a 30 制动(含轮重)b 60 60 30 前照灯 60C 60C 15 车速 20 20 120 排放 120d,e 120d,e a 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40s; b 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和摩托车均为15s; c 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40s; d 对柴油车最少检验时间为60s;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根据检测方 法另行制定; e 不包括安装转速计等准备环节的时间。 检验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