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精品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最新规定优秀8篇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最新规定优秀8篇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法条篇一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
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
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
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
因此《民法典》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
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
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
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与承租⼈之间关于出租⼈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使⽤,承租⼈按照约定⽀付租⾦并在租赁合同终⽌时将租⽤的房屋返还给出租⼈的协议。
那么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呢?店铺我⼩编在下⾯的⽂章为你详细讲解。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承租⼈依其租赁使⽤权,可以对抗他⼈,其中包括作为出租⼈的所有⼈。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即新的所有⼈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使⽤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地位⽽成为新的出租⼈,除⾮承租⼈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出卖租赁物,承租⼈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收益。
通过以上店铺⼩编为你总结的信息,你是不是对前⾯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了。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解决这⼀⽅⾯的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欢迎上⽹咨询店铺。
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欢迎你来咨询。
2023版(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房屋或土地
已经出租给第三方,则买方在购买后必须承认和尊重原有租赁合同,并且无权随意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
这一原则可以保护租户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买卖双方的变动影响。
1. 卖方在出售前未向买方披露租赁情况:如果卖方没有提前告
知买方该房屋或土地已经出租,买方可以请求终止租赁合同。
2. 租赁合同违法:如果原有租赁合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非法
转租或非法用途,买方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3. 买方提前通知租户: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需要提前通知
租户,以便在一定时间后解除租赁合同。
4. 租户同意解除合同:如果租户自愿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买卖
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基于现
有租赁合同的合法性而产生的。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应该尊重租
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租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常常会在租房子时签订合同,保障彼此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租赁条款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房屋出售等。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不变,租赁合同仍应有效。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不应成为买卖合同中的附带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同时以诚信、公平的态度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不影响与该不动产有关的租赁合同,继续存续,并由新的不动产权人承受租赁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综合来看,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已经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和合同终止的问题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仍然可能因其他原因终止,例如合同期满、一方违约等。
在此情况下,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并不会互相影响。
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终止租赁合同,则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加入解除条款。
此时,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可以同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实际操作虽然法律上已经保障了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是房屋买卖方的原始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条款。
如果原始合同中没有租赁条款,则可能需要与租赁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租赁方的权益。
一些房屋买卖方可能会试图以房屋买卖为由强制终止租赁合同,这会给租赁方带来损失。
在此情况下,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用,如何操作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如何操作租赁⼀般分为很多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房屋租赁,企业中⽐较常见的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有承租⼈和出租⼈两种责任⼈,两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叫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怎么⽤,如何操作买卖不破租赁啥意思德国由于⼆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的利益⽽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
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定的法理基础。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怎么⽤、如何操作“买卖不破租赁”的适⽤是否要求租赁合同登记⼀般来说,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变化时,承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
但是,承租⼈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承担。
承租⼈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
同时,出卖⼈未向买受⼈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的,应当认定出租⼈违约。
承租⼈可以向出租⼈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2篇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精选2篇(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于租赁合同中的一种法律原则,即租赁合同的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终止、修改或破坏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买方与卖方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买方在租赁房屋等租赁物件的租赁期限内不得将租赁物件进行买卖转让,否则将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 租赁物件所在的不动产的买卖:如果租赁物件所在的不动产进行了买卖转让,租赁合同的买方应享有租赁合同的权益,即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租赁合同的效力仍应继续存在。
3. 租赁合同的效力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适用于限制或约束租赁合同的效力的买卖行为。
例如,买方不得获取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期、租金以及租赁物件等条款的权利。
总体而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保护租赁合同买方权益、维护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律原则,在租赁行为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精选2篇(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是指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不适用买卖法第164条至第166条规定的瑕疵担保条款。
根据该条款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物存在的瑕疵负责。
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瑕疵或问题,出租人不需要承担修理、更换或提供其他的解决方案。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通常适用于租赁合同中的特定情况,例如:1. 商业租赁:当商业租赁合同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条款时,出租人通常不承担任何与物业设施、设备或其他租赁物瑕疵有关的责任。
2. 办公室租赁:同样地,当办公室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条款时,出租人不负责修理或维护租赁物中的任何问题。
尽管有这样的条款存在,但是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仍然可能需要承担某些法定义务,例如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签了很长的期限,但是房东在租赁期间,可能想要把房屋进⾏转让,这时为了保护承租⼈的合法利益,就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那么,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般这就被认为是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适⽤的实证法基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出租⼈将房屋出卖的,承租⼈对于该房的使⽤权不因买卖⽽受到影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房屋买受⼈仍然有效。
该原则适⽤的条件包括:a.须有房屋租赁合同;b.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使⽤;c.巳须房屋被买卖;d.须该族⾥⾯合同没有到期。
它的效⼒是买受⼈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对于该房租赁权的限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可以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的所有权,从⽽不使租赁关系被破除终⽌,就是说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对于房屋的⽤益权不受买卖效⼒的影响。
2.承租⼈的优先购买权。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出卖⼭租房屋,应提前三个⽉通知承租⼈,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可以请求⼈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效。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通知承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赵某如要出卖房屋须履⾏通知义务,即提前3个⽉通知承租⼈,⽽且应询问承租⼈有⽆购房意向,以便于承租⼈⾏使优先购头权。
若不履⾏此义务,就有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善意占有的付抗效⼒。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所以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则修改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将原合同法规定的“在租赁期间”,改成了“在承租人
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这种变化应当注意的是什么呢?
就租赁关系而言,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只凭租赁合同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还必须“占有”租赁物才可以。
同样的,对于抵押权的关系而言,原《物权法》规定的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民法典规定的是“抵押权设立前”,同样的,只凭抵押合同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可以。
民法典的这种变化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如果按民法典之前的规定,仅凭租赁合同就可以对抗买卖关系,这无疑会给买受人带来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如果仅凭抵押合同而不考虑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买受人同样也会面临不确定的风险。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范围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范围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房地产及租赁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尊重现有的租赁关系,不能因房屋的出售而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房屋转移的过程中,租赁关系是不应该受到影响的,买卖双方应当以租赁关系为前提进行交易。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房屋转让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租赁关系,将租赁关系加入合同的附属条款中。
这样做可以确保房屋的顺利转移,并不对租赁关系产生影响。
房屋拆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拆迁的产权方应当与房屋租赁方协商,将租赁关系转移到新的房屋上。
如果产权方没有与租赁方达成一致,就可能会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共有房屋
共有房屋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合法拥有同一栋房屋。
在共有房屋出
售的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所有业主都应当明确租赁
关系,将租赁关系加入合同的附属条款中。
只有在所有业主和房屋租
赁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正式进行房屋转让。
继承房屋
在继承房屋的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继承人应当
尊重租赁关系,不得因房屋的转移而解除租赁合同。
结论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房地产及租赁交易中非常重要,它可以保护
租赁方的权益,使租赁关系的效力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该原则的宣传和普及,确保各方都能够遵循该原则的规范
要求,维护房屋买卖和租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该尊重并保障原有的租赁合同权益,不得随意解除或改变租赁合同。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和具体案例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借物转让的,租借人可以向受让人继续履行租借合同”。
这就意味着,在租赁物件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该尊重并承担原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房租、保证租赁期履行等。
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租合同内容的,向转租人履行转租合同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职工维权,也可以向职工转租合同成立。
”这说明在不了解原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买方仍然要履行转租合同的义务,并对租赁人的权益负责。
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租赁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
其次,以具体案例来说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重要性。
假设A是一位房东,将房屋租给了B,在租赁期内,A决定将房屋出售给C。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当C成为房屋的买受人后,仍需尊重原有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租支付和租期约定等义务。
如果C未能遵守租赁合同,解除原有租赁合同,或者要求提高租金等,将会侵犯B作为租赁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买方在购买租赁物件时应了解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如果有的话,就应该遵守并履行相关合同的义务。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该遵守原有租赁合同,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不得随意解除、修改或削弱租赁人的权益。
同时,这一原则也强调了买方在购买租赁物件时应了解是否存在租赁合同,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一、“买卖不破租赁“概述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
目前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法》第229条使用了租赁物的表述,从文义解释来看此处的租赁物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我国,通说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
因此,严格来讲,“买卖不破租赁”应当为不动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指在不动产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时,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买受人不能基于所有权的变动而否认租赁关系,而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对抗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1.房屋租赁合同有效;2.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3.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当全部要件满足之后,就会发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即租赁物的权利发生变动后,买受人和承租人将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将概括移转给买受人。
二、《合同法》第229条之理解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其法律效果,存在三种解释方向。
“法定契约承受”说。
该说认为,在“先租后卖”情况发生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
“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出租人则脱离租赁合同。
” ①此为当前学界通说。
意即原先存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存在于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保持债的同一性,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买卖破除租赁。
该说认为,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的效力至少应当包括特定的额给付内容和特定的当事人两个方面。
因此,当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时,合同的效力必定会受到影响。
维持承租人有权占有。
承租人根据原租赁合同而取得针对原所有权人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为方便论述,兹举一案例以说明:甲出租房屋给乙,租期是2013年元旦至2015年元旦并已交付乙使用收益。
后甲于2014年元旦将该房转让给丙且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依照通说,在2014年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时,乙仍然有权居住在该租赁房屋之内,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问题是,乙是否有权对抗买受人丙的所有权。
上,私人自治原则是最基本原则。
合同应当遵循私人自治原则。
在该案中,若不奉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丙对于乙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依据合同法,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里,乙的法律地位就会出现受制于他人的现象。
因为,乙是否享有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以及是否对于甲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取决于甲是否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与第三人,乙的权利须受制于甲的处分行为,当甲就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处分之后,乙被迫从有权占有人变成了无权占有人;另一方面,甲的权利也会受制于他人。
因此,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与丙之后是否要想乙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丙是否向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
求权,就甲而言,也是私人自治原则的违背。
因此,从私人自治的原则出发,立法上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乃是为了矫正对私人自治的背离,避免他治现象的出现保障私人自治的实现。
而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承租人一方的特殊利益,此种理论其实是忽视了出让人的利益。
事实上,承租人与出租人在利益的保护上并无优先特殊之分,传统的观点只是看到了对于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事实上,买卖不破租赁同时保障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前之所以会出现他治现象,是与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密切相关的。
根据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负担行为,租金的支付是物权行为。
但是出租人移转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苏永钦教授认为其可能同时发生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
“如果行为人非处分权人,则尽管行为仍然生效,原则上仍应限于当单纯债权效力部分,而与无权处分的情形一样,而且只当得到处分权人的同意时,肯认同时发生类似处分的物权效力。
” ②按照这样的逻辑观点,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并转移占有的行为性质上可定性为物权行为(转移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乙对于房屋的有权占有是基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因此,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时,事实上是无权处分了乙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该部分的处分应当属于无权处分,其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人乙对该无权处分的态度。
这样,乙就变成了对于法律关系的掌握主动权者,这时候,就不需要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了。
因此,对于传统理论认为承租人为弱者需要特殊保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故,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范性评价还是应当从私人自治的原则出发,着重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保护来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进行规范的法律解释。
注解:
①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边梦圆(1992-)女,河北石家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专业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