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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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茂府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参保自愿、基本保障、广泛覆盖、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在正常缴费期间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基金分级建账。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地税、卫生、民政、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茂府[2010]5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茂府[2010]5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茂府〔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在医疗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本市所辖县(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档次和划入比例,统一各项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管理。

二、统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一)单位整体参保的征缴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

未达到上述征缴标准的县,最迟在3年内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征缴标准和待遇标准。

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含已退休和今后退休人员)征收。

茂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茂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2、按申请表中所列项目详细填写,填好申请表后,带齐病历及申请表到社保局指定的定点体检医院体检,体检完毕后将申请表及申请资料一同交给体检医院,由医院统一造册送社保局医保科(股)。
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姓名
身份
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病种






病史: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眼底):
诊断及结论:
长期医嘱:
专家签名:年月日





签名:(公章)年月日







见初审:年月日复审:年月日审批:年月日备

1、提供申请病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与申请病种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就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分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简称为职工和居民。

第三条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第四条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在省人社厅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确定本市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根据门诊特定病种就医购药的特点分为门特病种一类和门特病种二类,具体病种见附件1。

第五条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严格界定准入标准。

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等文件拟定,征求相关专业医疗专家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特定病种就诊治疗的特点,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中确定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

(一)本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二)配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门诊特定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备向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就诊信息的信息系统;(五)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与门诊特定疾病诊治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医疗机构。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服务:(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定病种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二)有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药品;(三)具备相应的信息系统,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定病种电子处方等就诊信息;(四)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20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2020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2020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

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特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特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特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五条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详见附件),不得自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相应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

第六条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以下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一)精神分裂症;(二)分裂情感性障碍;(三)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四)双相(情感)障碍;(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七)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八)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九)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十)恶性肿瘤(放疗)。

各市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各市要结合本市预算情况合理设定待遇,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八条各市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可开展相应门特诊断及治疗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实施公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二0 一0 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温馨提示:报销额(60%)会在门诊部当场结算冲减。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茂劳社[2010年]1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门诊是指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下称“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一)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以本社保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二)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入不敷支时,先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敷支时,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或历年结余的基金中补足。

第五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每年限额当年有效。

门特补偿流程实用资料

门特补偿流程实用资料

门特补偿流程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郁南县人民医院门诊特定病种即时报销流程指引一、职工医保门特即时流程:参保人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医疗项目门诊手册》的首页定点医院是“郁南县人民医院”。

↓收费处办理结算→患者缴清个人自付的费用↓定期收集参保人提供的资料、收费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上报医保科。

二、城乡居民医保门特即时报销流程:参保人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提供本人身份证、城乡医保缴费发票、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有效证件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收费处办理结算→患者缴清个人自付的费用↓定期收集参保人提供的资料,收费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上报医保科。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办理及报销流程需要办理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请留意以下程序。

1、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一年门诊病历复印件、疾病证明书、一寸彩色相片、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检查报告。

(相关检查见附表2)2、填写好《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选择两个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项目上打勾。

只能在选择的两个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可以报销。

3、医保股收集完整资料后送专家组审批,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4、审批成功后,以审批之日起次月开始享受职工特定门诊。

5、申请成功后,如果《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医疗项目门诊手册》的首页定点医院是“郁南县人民医院”,参保人在郁南县人民医院就医发生医疗费,可以提供本人身份证到收费处办理即时结算(患者缴清个人自付的费用)。

6、参保人如须增加病种项目和变更门诊定点医院的,于每年的5月和6月期间持《门诊手册》、相关的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复印件,到当地县社保局医保股填表办理。

7、特定门诊当年实际限额=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报销金额=(发票总金额-自费)×报销比例。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茂府办[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茂府办〔2013〕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7日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2013〕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随父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

第三条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年度个人负担的,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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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一)高血压Ⅱ期以上1.确诊为高血压病(需有诊断证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者;2.提供3次以上不同日期测血压≥140/90mmHg及半年内的门诊或住院诊治记录;3.有以下条件之一:(1)心室肥厚:有二级以上医院超声心动图结果出现左心室扩大≥55mm(舒张期)或室间隔≥12mm以上或1次核素心室显像结果左心室扩大或心肌增厚;(2)肾损害或肾功能不全者:提供半年病史记录,有4次尿蛋白+以上,或3次检测血肌酐≥142umol/L者(每次间隔一周以上),并至少有超声或造影检查排除其它泌尿系统疾病;(3)有颈、肾、四肢动脉狭窄的彩色B超、CT、MR或血管造影术检查结果报告;(4)有脑梗塞或脑出血的CT、MR的结果;(5)有符合冠心病享受特定病种条件者(见冠心病条件);(6)出现心力衰竭病史、诊治经过的病历记录资料,X 光胸片结果有典型肺水肿征象、超声心动图结果有心肌收缩力下降(左心室EF≤45%);(7)有夹层动脉瘤的CT或MR或血管造影术结果者;(8)有眼底出血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上1、2、3项即可。

(二)冠心病1.心绞痛型(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既往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病病史诊疗记录;(2)无创检查:发作当时及发作前后12导联常规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的典型表现、平板运动心电图、核素心脏负荷试验(ECT)结果中有2项以上阳性者,需提供必要的鉴别诊断检查资料如胸片、超声心动图等排除其它心脏病及或其它疾病;(3)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的结果显示:1支或多支冠状动脉狭窄的程度达50%以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或(1)+(3)项即可。

2.心肌梗死型(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2)心电图检查:符合心肌梗死(ST段抬高、病理性Q波、T波倒臵及其动态改变)的心电图至少2份;(3)心酶谱检查:肌酸磷酸激酶(CK)、肌酸磷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I和T等血清酶检测结果符合心梗变化。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或(1)+(3)项即可。

3.缺血性心肌病型(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2)伴有①心律失常(频发性室性早搏、房颤、2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室速、室扑、室颤、病窦综合症)的表现、心电图报告及诊治记录资料;或②心力衰竭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记录和X光、超声心动图的阳性报告;(3)运动心电图阳性报告或核素心肌显像结果心肌缺血;(4)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的结果显示1支或多支冠状动脉狭窄至少50%以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3)或(1)+(2)+(4)项即可。

(三)慢性心功能不全1.左心衰竭:以肺淤血及心排血量降低表现为主。

(1)症状:①程度不同的呼吸困难:A.劳力性呼吸困难;B.端坐呼吸;C.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D.急性肺水肿。

②咳嗽、咳痰、咯血。

③乏力、疲倦、头晕、心慌。

④少尿及肾功能损害症状。

(2)体征:①肺部湿性啰音。

②心脏体征:除基础心脏病的固有体征外,慢性左心衰的患者一般均有心脏扩大(单纯舒张性心衰除外)、肺动脉瓣区第二心音亢进及舒张期奔马律。

2.右心衰竭:以体静脉淤血的表现为主。

(1)症状:①消化道症状:胃肠道及肝脏淤血引起腹胀、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是右心衰最常见的症状。

②劳力性呼吸困难。

(2)体征:①水肿:其特征为首先出现于身体最低垂的部位,常为对称性可压陷性。

胸腔积液更多见于同时有左、右心衰时,以双侧多见,如为单侧则以右侧更为多见。

②颈静脉征:颈静脉搏动增强、充盈、怒张是右心衰时的主要体征,肝颈静脉反流征阳性则更具特征性。

③肝脏肿大:肝脏因淤血肿大常伴压痛,持续慢性右心衰可致心源性肝硬化,晚期可出现黄疸、肝功能受损及大量腹水。

④心脏体征:除基础心脏病的相应体征之外,右心衰时可因右心室显著扩大而出现三尖瓣关闭不全的反流性杂音。

3.全心衰竭右心衰继发于左心衰而形成的全心衰,当右心衰出现之后,右心排血量减少,因此阵发性呼吸困难等肺淤血症状反而有所减轻。

扩张型心肌病等表现为左、右心室同时衰竭者,肺淤血症状往往不很严重,左心衰的表现主要为心排血量减少的相关症状和体征。

4.临床检查有下列一项检查阳性者:(1)X线检查;(2)超声心动图:LVEF≤40%为收缩期心力衰竭的诊断标准。

舒张功能不全时,E峰下降,A峰增高,E/A比值降低;(3)放射性核素检查;(4)心-肺吸氧运动试验;(5)有创性血流动力学检查。

认定标准:具备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同时符合以上1+4、2+4或3+4即可。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既往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半年以上的病史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或门、急诊就诊病历资料,有导致肝硬化的病因(如慢性病毒性肝炎等)且伴以下情况者:1.门脉高压(1)钡餐或胃镜下提示食管和/或胃底静脉曲张(Ⅰ度或以上)(2)B超、CT、MR提示有脾大(成年男女厚径分别超过4cm、3.7cm,或传统长径超过8cm,最大长径超过11cm;在没有脾下垂的情况下,脾下极超过肋下和门静脉增宽≥14mm);(3)二至三系血细胞减少:白细胞≤3.5×109/L,血红蛋白≤100g/L,血小板≤80×109/L(2次或以上不同日的检验结果);符合以上任何2条为符合标准1。

2.有以下肝功能损害证据:(1)白蛋白(ALB)≤28g/L,A/G≤1;(2)总胆红素(TBIL)≥51umol/L;(3)凝血酶原时间(PT)≥18S。

符合以上任何2条为符合标准2。

3.病理检查:有假小叶形成;4.出现以下并发症之一者:(1)B超、CT、MR等提示有腹水;(2)上消化道出血:出现呕血、呕咖啡样物、排黑便,总量≥400ml,或出现呕血排黑便后血压<90/60mmHg,心率>100次/分;(3)肝性脑病:Ⅰ期以上,出现性格改变和行为失常或昏睡、精神错乱甚至昏迷,体查:定向力和理解力减退,对时、地、人的概念混乱,不能完成简单的计算和智力构图(如搭积木、用火柴杆摆五角星等)存在扑翼样震颤,可引出明显神经体征,如腱反射亢进、肌张力增高、踝阵挛及Babinski征阳性,查血氨大于正常参考值72umol/L;(4)肝肾综合症:出现自发性少尿(24小时尿量≤400ml)或无尿(24小时尿量≤100ml)、氨质血症(血肌酐高于正常但<450umol/L),低钠血症(血清钠浓度135mmol/L);(5)肝肺综合症:呼吸>22次/分,动脉血气分析PaO2<60mmHg,伴或不伴PaCO2>50mmHg。

认定标准:具备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同时符合以上1+2+4或3+4项即可。

(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1)诊断证明、半年以上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2)肝功能检查: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80U/L 或天门冬酸氨基转移酶(AST)>80U/L,并排除脂肪肝等其他因素所致;(3)HBV-DNA≥104copy/ml(阳性);(4)肝组织病理检查提示慢性肝炎改变,S≥2级或G ≥2级;(5)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3)+(5)或(1)+(2)+(4)+(5)项即可。

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1)诊断证明、半年以上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2)肝功能检查: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ALT)>80U/L或天门冬酸氨基转移酶(AST)>80U/L,并排除脂肪肝等其他因素所致;(3)HCV-RNA≥103copy/ml(阳性)或抗-HCV阳性;(4)肝组织病理检查提示慢性肝炎改变,S≥2级或G ≥2级;(5)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3)+(5)或(1)+(2)+(4)+(5)项即可。

(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中度及中度以上)1.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2.有慢性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症状,有长期吸烟、职业粉尘、室内外空气污染等危险因素接触史;3.X线检查可伴或不伴肺气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FVC < 70%;FEV1 < 50%预计值;②既往1年COPD急性加重次数(需住院治疗)> 2 次;③伴慢性呼吸衰竭:PaO2 < 60mmHg (8 kpa),PaCO2 > 50mmHg (6.67 kpa);④伴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或有右心功能不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X线检查:a.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径>15mm或右下肺动脉横径与支气管横径比值>1.07,或经动态观察较原右下肺动脉干增宽2mm以上;b.肺动脉段凸出高度>3mm;c.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周分支纤细两者成鲜明对比;d.圆锥部突出显著或锥高>7mm;e.右心室增大。

具有上述a—d项中的二项以上或e为符合条件A。

B.心电图检查:a.额面平均电轴 > +90度;b.V1 R/S >1;c.重度顺钟向转位(V5 R/S< 1);d.R V1+S V5>1.2mv;e.avR R/S 或 R/Q >1;f.V1-3呈QS、Qr、qr(除外心肌梗塞);g.肺性P波,P电压>0.22mv或P电压>0.2mv呈尖峰型,结合电轴> -80度;当低电压时P电压>1/2R,呈尖峰型,电轴> +80度。

具有上述a—g项中的一项以上为符合条件B。

C.超声心动图检查:a.右室流出道 > 30mm;b.右心室内径>20mm;c.右心室前壁厚度> 5mm,或有前壁搏动幅度增强者;d.左/右室内径比值< 2;e.右肺动脉内径>18mm,或肺动脉干>20mm;f.右室流出道/左房内径比值>1.4;g.肺动脉瓣曲线出现肺动脉高压征象。

具有上述a—g项中的二项以上为符合条件C。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上3项即可。

(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不需透析治疗)(1)有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基础疾病的入院记录,提供二、三级医院相关疾病三个月以上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及疾病诊断证明;(2)提供在二、三级医院不同日期二次门诊血肌酐(Scr ≥178μmol/L)检测报告;(3)肾小球滤过率(CCr):CCr≤50ml/min/1.73m2或GFR≤50ml/min/1.73m2。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或(1)+(3)即可。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透析治疗)(1)有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基础疾病的入院记录,提供二、三级医院相关疾病三个月以上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及疾病诊断证明;(2)提供在二、三级医院不同日期二次门诊血肌酐(Scr ≥178μmol/L)检测报告;(3)肾小球滤过率(CCr):CCr≤50ml/min/1.73m2或GFR≤50ml/min/1.73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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