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办理事情。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办理制度,规范事情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事情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查核事情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本领履行职责;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形,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5.具有企业办理或相关事情经验,或具有战略办理、资本运营、风险办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办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2023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及管理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进而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2023年度期间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1. 选拔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高素质、全面发展的管理人才;•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2. 选拔程序(1)发布职位公告,明确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需求,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2)招聘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3)进行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胜任程度;(4)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向选定的候选人发出正式的聘任通知。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命1. 任命程序(1)待选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聘任后,递交书面报告给董事会;(2)董事会组织讨论、评议,并进行表决;(3)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任命的决议;(4)董事会通知所选候选人并公示结果。
2. 任命条件(1)符合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2)通过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1. 职责与权限(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相应的职权;(2)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履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持忠诚。
2. 薪酬与绩效评估(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2)定期进行薪酬及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和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2-34 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政正职、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外派高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推荐、调整、培训、考核等工作。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公司系统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协调、指导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履行对参股企业的归口管理职能,其中:煤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炭事业部,物流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物流事业部,煤化工(电源)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化工事业部。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勤勉忠诚,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和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决策判断、风险防范、识人用人、开拓创新及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本职工作业绩优良;(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原则上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一)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公司或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人员。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
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
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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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三、适用范围?
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的其他条件。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
?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七、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按公司干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由公司党委确定人选,由政?
工部将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
?
(二)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处代表本公?
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承诺书》,并由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委派或推荐文件,经董事长签发后发往派驻公司。
?
属于本公司委派人员的可以直接在派驻公司任职;属于本公司推荐?
人员的,派驻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将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提交派驻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聘任。
?
(三)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
般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四)因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被委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本?
公司决定中止其任期的,按照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
务的决定,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其任职的派驻企业出?
具要求变更的函。
?
(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八、事先授权制度?
(一)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事先授权制度”。
即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
派出的董事、监事需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负?
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济管理部,并草拟议案,按公司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其中,气体子公司的相关议案须经气体中心审核后提交经济?
管理部,审议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派出董事。
外派董事、监?
事必须依据公司相应机构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除召?
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外,外派董事、监事在知悉上述重?
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向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报告。
?
(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在派驻企业经营中,发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
?
(三)除《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
事后按规定的汇报程序向公司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
九、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外派董事主要职责:?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
力管理好被投资公司。
?
2.出席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
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
3.派出董事应及时将被投资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
?
4.调查、了解被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实现公司对被投?
资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派出董事每年至少要到任职单位进行一?
次实地调查,全面了解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
运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5.参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及考核方案的制订。
?
外派监事主要职责:?
1.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
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
2.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
3.被投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
4.参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及奖惩方案的制订。
?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按派驻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所列的岗位职责在派驻公司开展工?
作。
应当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在派驻公司各自岗位上的任务。
?
2.在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
3.有责任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企业经?
营的重大事项。
?
(二)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1.有权获知公司对被派驻公司的战略意图、长短期的经营及财务?
规划、财务状况等资料。
?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对派驻公司的投资及经营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
3.有权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赋予的其他职权。
?
(三)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越权。
?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挪用派?
驻公司的财产。
?
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杭氧股份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派驻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5.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
利益。
?
6.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派驻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
离职使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且外派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9.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
议决议交公司经济管理部统一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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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期述职及考评?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以书?
面形式进行年度述职,对于兼任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年度?
述职报告中详细报告兼职情况,公司将根据上述人员的年度述职情况对其进行考?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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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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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