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word范文 (9页)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
致:尊敬的法官
原告:
被告: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代被告方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一、关于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XXXX事项违法,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我方认为,原告所述事实并不属实。
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显示,被告并未违法,其行为完全合法合规。
同时,我方将在庭审中提供更多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法律适用
被告认为,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正确适用,而非只听一方之辩。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三、关于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本案,对真相进行深入调查,充分
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
四、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将在庭审中提出充分的法律辩护意见,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相关证据提交
被告方将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并就证据进行解释和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被告方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请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护公正。
感谢法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被告方代理人:
年月日。
行政应诉答辩状范本

行政应诉答辩状范本
致:贵庭法官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特此提交行政应诉答辩状,敬请法庭审议。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原告所指控的行政违法行为事实及其证据并不准确,我在此明确提出答辩,并陈述以下事实和证据:
(这部分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阐述,列出相关证据)
二、法律依据
在此,我提出如下法律依据:
(这部分可根据案件相关法律条文和法规进行引用)
三、诉讼请求
我在此诉讼答辩状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庭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判决维持原被告关系。
2. 请求法庭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公共利益。
4. 其他合理请求。
四、陈述事实和理由
(这部分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五、请求法庭审理程序
在此,我代表被告方请求法庭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六、陈述结束
谢谢法庭的审理,我将积极配合法庭的工作,并期待公正裁决。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被告代表自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在此提交我方的答辩状如下: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本法院判决我方做出相关行政决定的违法行为无效,并判令我方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损失。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坚决予以否定。
二、关于事实与理由1.我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针对原告所称的我方行政决定存在违法之处,我方一方面坚持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我方认为原告所声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充分证据。
根据我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实际情况,我方的行政决定符合规定程序,具备合法性。
2.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方在做出相关行政决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判断。
相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到我方决策的依据和合理性。
3.原告举证不足根据相关的诉讼规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方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损失的存在。
然而,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存在证据不完整、证据内容不清晰等问题,无法充分证明我方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原告所声称的损失的真实性。
因此,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建议针对本案,我方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根据现有证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判机关应依法审理本案,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辩诉意见,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2.鉴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行政决定的违法行为和损失的真实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3.如果法庭认定我方行政决定存在违法行为,我方可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争取尽快解决此事,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陈述申辩权作为本案的被告,我方在诉讼过程中保留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将充分发挥申辩权进行辩护,以确保我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结束语在本案中,我方将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配合法庭的审判工作,接受裁决,并遵守法院的判决结果。
同时,在审判过程中,我方将充分展示证据和辩词,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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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1X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X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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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
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
廖修善与崇义县关田镇人民政府不服山林权属争议行政处
理决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201X)崇行初字第1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廖修善,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浩、钟北斗,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崇义县关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昌禄,男。
委托代理人张裕豪,男。
委托代理人罗柏水,男。
第三人张朝连,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