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S公约(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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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船用涂层中有害物质限量

船用涂层中有害物质限量

船⽤涂层中有害物质限量船⽤涂层中有害物质限量2013-07-03 23:53来源: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作者:苏春海0 引⾔近年来中国造船业的飞速发展极⼤地促进了船舶涂料⼯业的发展,船舶涂料年⽣产总量已超50万t。

但是,船舶在制造、营运、维修、拆解等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把⼀些物质或能量引⼊海洋环境,产⽣了⼀系列诸如损害⽣物资源,妨碍包括渔业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质等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涂料技术的不断发展,国民在关注涂料产品性能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其对环境和⼈类健康的影响,为此,国家已相继制定了⼀些标准和法规来限制涂料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和排放。

1 船舶涂料中主要污染和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危害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船舶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包括碳氢化合物、有机卤化物、有机硫化物、羰基化合物、有机酸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在阳光作⽤下,这些物质可与⼤⽓中氮氧化物、硫化物发⽣光化学反应,⽣成毒性更⼤的⼆次污染物,形成光化学烟雾。

此外有些挥发到⼤⽓中的卤代烃能破坏臭氧层,从⽽导致太阳的⾼能紫外线过量到达地球表⾯,对⼈体健康构成威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体的直接影响包括⽓味和感官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抑制,很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苯、四氯⼄烯、三氯⼄烷、三氯⼄烯等)被证明是致癌物或可疑致癌物。

1.2 重⾦属及其元素船舶涂料中的重⾦属⽬前最受关注的是铅、镉、铬、汞等元素。

重⾦属随废⽔排出时,即使浓度很⼩,也可能造成危害。

⽔体中的某些重⾦属可在微⽣物作⽤下转化为毒性更强的⾦属化合物,如汞的甲基化作⽤就是典型例⼦。

⽣物从环境中摄取重⾦属可以经过⾷物链的⽣物放⼤作⽤,在较⾼级⽣物体内成千万倍地富集起来,然后通过⾷物进⼊⼈体,在⼈体的某些器官中积蓄起来造成慢性中毒,危害⼈体健康。

铅(Pb)在涂料中主要以原⾼铅酸铅(Pb3O4)、⼀氧化铅、铬酸铅、硫酸铅等形态存在。

对于铅的污染和铅对⼈体的危害,⼈们的认识较为深⼊。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引201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DDT替代项目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引201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DDT替代项目

中国船级社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11中国船级社简要说明《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08 年9 月17日正式生效。

由于公约的生效时间比公约附则1对防污底系统控制的规定时间晚,这给缔约国及相关方实施公约带来一定的混乱。

为进一步统一和明确防污底系统的检验和发证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环保会于2010年10月1日以MEPC.195(61)决议通过了《2010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该指南通过即生效,替代IMO于2002年10月以MEPC.102(48)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与MEPC.102(48)号决议相比, MEPC.195(61)决议主要增加或修订了如下内容: 明确了对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的具体控制时间及措施(清除或覆盖);增加了对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总吨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删除了公约生效前的船舶检验内容;修改了取样和检测的前提条件;对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进行了明确和汇总。

根据MEPC.195(61)决议,我社对CCS《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进行了修订,编制成《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11)》。

2011版指南对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包括防污底系统符合声明)的检验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指南替代CCS《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

目 录第1章 总 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2 定义1.3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1.4 附加标志第2章 船舶检验2.1 一般要求2.2 检验申请2.3 初次检验2.4 附加检验第3章 防污底系统证书3.1 证书的签发和签署3.2 证书失效和恢复附件1 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第1章 通 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1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要求,确保船舶及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统满足适用的规定要求。

1.1.2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检验:(1)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2)船舶申请中国船级社(CCS)AFS附加标志的检验。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附则4 2011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II条规定的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近海装卸码头接收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便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非本公约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最为优厚的待遇。

还注意到大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MEPC.105(49)决议;进一步注意到经MEPC.105(49)决议,会议决定根据实践经验对2003导则保持审订。

已考虑到,在其62次会议期间,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在其19次会议上,准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草案。

1.通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其内容见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政府从事港口国检查时采用2011导则3.建议2011导则作为A787(19)及其修正的决议关于港口国控制程序的修正案予以通过。

4.同意根据实践经验对2011导则进行修订和评审。

5.取消了MEPC.105(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附件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1 介绍1.1 AFS公约第11条规定了港口国履行对船舶防污染系统执行检查的权利。

执行检查的导则如下:1.2 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 )在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应进行初始检验,当防污底系统发生改变或更换时,应进行一次检验。

FSUs:浮式存储装臵;FPSOs: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臵;1.3 除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外,24米及以上的且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防污底系统声明,此声明应与相关文件相符合,如:一份油漆接受单或合同票据。

【海事法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海事法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海事法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2001)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主管国际组织进⾏的科学研究和调查业已表明,船舶使⽤的某些防污底系统对⽣态上和经济上重要的海洋注意到⽣物造成重⼤毒性危害和其它长期影响,并且⼈体健康亦可能会因消费受影响的海产⾷品⽽受到损害,特别注意到对使⽤有机锡混合物作为⽣物杀灭物的防污底系统的严重关注,并且确信必须逐步杜绝将此类有机锡引⼊环境特别注意到中,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以减少防污底系统中使⽤的有机锡混合物造成的污染,还忆及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会于1999年11⽉25⽇通过的第A.895(21)号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作为紧急事项促成加速制定⼀项全球性法律约束⽂件,以处理防污底系统的有害影响,留意到关于环境和发展的《⾥约宣⾔》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预防办法,并参考了MEPC于1995年9⽉15⽇通过的第留意到MEPC.67(37)号决议,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体健康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认识到还认识到使⽤防污底系统防⽌船舶表⾯⽣物积聚对有效的贸易、航运和阻⽌有害⽔⽣物和病原体扩散的极端重要性,还认识到进⼀步认识到继续研制有效和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以及促进以较少有害系统或最好是⽆害系统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进⼀步认识到兹协议如下:兹协议第⼀条⼀般义务⼀、本公约每⼀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实施其规定,以便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和⼈体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明⽂规定外,凡提及本公约,同时即构成提及其附件。

三、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某⼀国家单独地或联合地采取与国际法⼀致的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的更严格措施。

四、当事国应尽⼒为旨在有效实施、遵守和执⾏本公约进⾏合作。

五、当事国承诺⿎励持续研制有效和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绿色船舶扬帆中国

绿色船舶扬帆中国

绿色船舶扬帆中国徐 华船舶的终身绿色化,使环保概念落实到船舶管理、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对船舶设计、生产、运营、拆解过程中的防污、防漏、节能、减排等方面都有全新的要求,对工业界、航运业的影响可谓重大。

为了使业界更好地了解“绿色船舶”,适应新发展的需要,本刊特开设“绿色视界”栏目,为广大读者全力打造一个宣传绿色船舶理念、介绍新要求、解读新规范、推广新经验的平台。

资源的匮乏、环境的污染、气候的异常,使人类发展在不停的反省中,踏上了绿色征程。

当“环保”一词成为时下最热门的话题时,船舶也不无例外地接受着绿色的评定。

而INTERTANKO偶然间披露的数据,给船舶、航运业引来了轩然大波。

2007年10月,Times报纸、BBC网站等媒体报导了INTERTANKO提交给IMO专家组的文件。

该文件指出船用燃料的年需求量为4.11亿吨,全球航运业每年排放的CO2总量为12亿吨,而且随着船队的扩张,预计将会增长至16亿吨以上,远比之前预计的要高。

其后,更多的关于船舶有害气体排放引发的大量骇人听闻的数据,更把船舶推上了大气污染罪魁祸首的位置。

虽有多方人士出面表示船舶气体排放并不像媒体报道的那么惊人,但船舶气体减排已毋庸置疑地成为了下一张船舶绿色通行证。

何谓绿色船舶,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定义,但根据对船舶的各个方面的环保要求,绿色船舶实际上是指船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防污染设备及无害建造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及设备的事故/损坏发生率,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率,提高建造材料回收率,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对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

船舶航行的环保问题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得到了IMO的重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规范、公约无论从涉及的范围到解决的方法都已有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从73/78防污染公约的防止油污、防止化学品污染、防止垃圾污染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到1997议定书的防止大气污染,再到防污底公约、防止压载水污染公约,再到国际拆船公约的制定,一系列环保公约和修正案的出台和生效,从各个方面对船舶可能造成的油污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有害防污底污染以及船舶拆解过程所造成的各种污染进行控制。

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详解

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详解

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详解国际互联网公约:世界任何国家不得干涉网上交易。

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开展其它国家业务时必须做到:不准攻击该语言国家政府;不得散布黄色淫秽的内容;不涉及伤害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传播电脑病毒;另外在中国还不得传播法论功。

从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

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含中国)指出: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它的具体定义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为,它面对的是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人。

所以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本国名义(法律)限制全球性的行为。

但是互联网到底能做什么呢?答:1、可收发电子邮件。

2、可以获取所需的信息。

3、向全世界传送你的信息。

4、打国际长途。

那什么是网站呢?答:就是在互联网上一块固定的面向全世界发布消息的地方,它由域名(也就是网站地址)和网站空组成。

最后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和规律分别又是哪些呢?具体如下:互联网的优势: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

互联网的特点:内容丰富,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互联网的规律:1、快速分配财富。

2、赢家统吃。

3、观念决定发展。

4、用户决定存亡。

5、超前一步,领先一路。

6、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中国加入WTO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经过16年的艰苦谈判,一共包含了12个服务领域。

最后中国与WTO成员国的其它42个国家(含美国)签订了9项服务贸易。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一跨境交付。

即消费者不出国,只需通过汇款等方式购进外国提供的服务。

二境外消费。

三商业存在。

四自然人流动。

公约和议定书

公约和议定书

公约和议定书 (英文名称)公约和议定书(中文名称)生效日期缔约国数量占世界商船总吨位%*对我国生效情况IMO Convention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7-Mar-5816897.22是 SOLAS 197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5-May-8015999.04是 SOLAS Protocol 1978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01-May-8111496.16是 SOLAS Protocol 1988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03-Feb-009493.96是 Stockholm Agreement 19961996年斯德哥尔摩协定 01-Apr-97118.59否 LL 1966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21-Jul-6815999.02是 LL Protocol 198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03-Feb-009094.25是 TONNAGE 196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8-Jul-8215098.99是 COLREG 19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5-Jul-7715398.36是 CSC 197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06-Sep-777860.95是 1993 amendments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93年修正案- 9 6.18- SFV Protocol 1993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渔船安全国际公约1993年托列莫利诺斯议定书- 1719.78- STCW 1978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8-Apr-8415399.01是 STCW-F 1995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3 5.33- SAR 1979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22-Jun-859659.48是 STP 1971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02-Jan-741723.98否 SPACE STP 1973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02-Jun-771623.33否 IMSO C 1976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及附件16-Jul-799494.71是 INMARSAT OA 197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16-Jul-798991.63是 1994 amendments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94年修正案 - 4026.91- 2006 amendments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2006年修正案- 10.37- FAL 1965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05-Mar-6711490.31是MARPOL 73/78 (Annex I/I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02-Oct-8315099.14是MARPOL 73/78 (Annex II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01-Jul-9213395.76是MARPOL 73/78 (Annex IV)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7-Sep-0312481.62是MARPOL 73/78 (Annex V)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31-Dec-8813997.18是MARPOL Protocol 1997 (Annex V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19-May-055783.59是LC 1972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倾废公约)30-Aug-758667.09是1978 amendments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8年修正案- 2017.49- LC Protocol 1996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24-Mar-063732.22是 INTERVENTION 196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06-May-758674.40是 INTERVENTION Protocol1973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30-Mar-835348.67是 CLC 1969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Jun-7538 2.80作废 CLC Protocol 1976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08-Apr-815356.41作废 CLC Protocol 199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30-May-9612296.70是 FUND Protocol 1976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22-Nov-943147.33否 FUND Protocol 1992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30-May-9610494.17否*** FUND Protocol 200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27-Jun-01- - -公约2000年议定书FUND Protocol 2003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2003年议定书03-Mar-052620.29否 NUCLEAR 19711971年海上运输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15-Jul-751720.38否 PAL 1974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8-Apr-873240.80是 PAL Protocol 1976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30-Apr-892540.46是 PAL Protocol 1990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 60.85- PAL Protocol 200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 40.17- LLMC 1976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01-Dec-865249.94否*** LLMC Protocol 1996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13-May-043742.12否 SUA 1988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01-Mar-9215694.73是 SUA Protocol 1988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01-Mar-9214589.56是 SUA 2005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10 6.04- SUA Protocol 2005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 8 5.91- SALVAGE 1989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4-Jul-965847.33是 OPRC 1990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3-May-9510068.2是 HNS Convention 19961996年国际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1413.61- OPRC/HNS 2000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2000年议定书14-Jun-072536.06是BUNKERS Convention 20012001年国际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1-Nov-084779.35是AFS Convention 2001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17-Sep-084067.83否 BWM Convention 2004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 2020.93-公约NAIROBI WR Convention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 - 10.07- 2007HONG KONG SRC 2009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数据来源:Lloyd's Register/Fairplay World Fleet Statistics, 31 December 2008** 代替INMARSAT C 1976 ***未对中国大陆生效,中国香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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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信息沟通和交流
($) 每一缔约国承诺向本组织提交: ( &) 一份经授权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管理防污底系统控制有关事宜方面代表其行事 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的清单, 以便散发给各缔约国供其官员知悉。因此, 主管机关应将授权给指定验船师和认可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权利条件通知本组 织; 以及 ( ’) 按年度提供根据其国内法所认可、 限制或禁止的防污底系统的任何有关信息。 (%) 本组织应通过任何适当方式提供根据本条 ($) 所提交的信息。 (*) 对于经一缔约国认可、 登记或发证的防污底系统, 该缔约国应向其他提出请求的缔 约国提供, 或要求该防污底系统的生产商提供其做出此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信息, 包括附则 * 中 规定的信息, 或适合于对防污底系统做出适当评估的其他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不得提供。
!""#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本公约各缔国, 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权威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已表明, 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 统对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他长期影响, 并且由于 食用受到影响的海洋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 特别注意到人们对有关使用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 并相 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 忆及 #$$!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 《!# 世纪议程》 第 #% 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 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 (!#) 决议敦促本组织海上环 境保护委员会 (*+,-) , 作为一项紧急事宜, 尽快制定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法 律约束文件, 注意到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 #& 条所确立的, 并在环保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 *+,-( .% 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 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 航运和阻止有害水 生物和病原体传播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 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 兹协议如下:
第(条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 根据附则 ! 中规定的要求, 各缔约国应禁止和 ) 或限制: ( $) 或 ( %) 条所述的船舶上施涂、 重涂、 安装或使用有害防污底系统; 以 ( $) 在第 ( # !) 及 ( %) 在缔约国的港口、 船厂或近海装卸站内, 在第 # (!) ( &) 条所述的船舶上施涂、 重 涂、 或使用此类系统,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类船舶符合这些要求。 (’) 除非委员会决定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而构成了提早实施控制的理由, 涂有受到本公约 生效后对附则 ! 的修正案所控制的防污底系统的船舶可保留该系统直至下一次计划换新, 但 ・#・
第!条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就本公约而言: (%)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 船舶而言, 主管机关即指该国的政府。对在沿海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主权的海岸附 近水域从事海床和底土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 其主管机关即指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 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 油漆、 表面处理、 表面或 装置。 (") 委员会系指本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总吨位系指按 《%&’& 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附则 %, 或任何后继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 定而计算出的总吨位。 ($) 国际航行系指被授权悬挂某一国国旗的船舶从或至另一国所管辖的港口、 船厂或近 海装卸站之间的航行。 (’) 长度系指经 %&(( 年议定书修订的 《%&’’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 或任何后继公约中所 定义的船舶长度。 ())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 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包括水翼船、 气垫船、 潜水器、 水上 艇筏、 固定或浮动平台、 浮式储存装置 ( *+,-) 以及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 ( *.+/-) 。 ・!・
第#条
一般义务
(#)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公约各缔约 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
(!)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引用本公约同时意味着引用其附 则。 (")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 他国家联合, 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 各缔约国应为有效实施、 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 各缔约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议; ( !") 对关于引入此种控制措施在以下方面的其他影响的已有信息进行审议: — — — — — — — — — 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不采取行动的代价以及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船厂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 (对船厂工人的影响) ; 给国际航运和其他相关行业造成的费用; 以及
( ") 对合适的替代品的可用性进行审议, 包括对替代品潜在风险的审议。 ( #) 技术组的报告应为书面报告, 并应考虑到 ( $) 中所提及的每一种评估和审议, 但 如果技术组在完成 ( $) ( !) 的评估后认为没有理由进一步审议该提议时, 可决定 不再继续进行 ( $) ( !!) 至 ( $) ( ") 的评估和审议。 ( %) 技术组的报告应特别包括关于是否有正当理由对有关防污底系统依照本公约 进行国际性控制, 全面提议中建议的具体控制措施的恰当性, 或其确信更恰当 的其他控制措施的建议。 (&) 技术组的报告应在委员会审议前发放给各缔约国、 本组织各成员、 联合国及其专门 机构、 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委员 会在考虑技术组报告时应对是否批准修正附则 ’ 的任何提议及对其加以适当修改做出决定。 如果报告发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 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本身不得作为阻止将某 一防污底系统列入附则 ’ 作出决定的理由。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对附则 ’ 的建议修正案, 应按 第 ’( ()) ( $) 条予以散发。对提议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应妨碍将来在获得了新的信息后就某一 特定的防污底系统提出新的提议。 (() 只有各缔约国才可参与本条 (*) 和 (&) 中所述的委员会的决策。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施涂后的 !" 个月。
第#条
对附则 $ 废弃材料的控制
考虑到国际规则、 标准和要求, 缔约国应在其领土内采取适当措施要求以安全和对环境无 害的方式收集、 搬运、 处理和处置在施涂或清除附则 $ 所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时产生的废弃物, 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第!条
提出修正防污加起草按第 " 条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建议。技术组应 努力在各缔约国的代表之间达成一致。如果不可能达成一致, 技术组应将那些少数代表的意 见告知委员会。
第#条
科学和技术研究及监测
($)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和便利有关对防污底系统影响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以 及对这些影响的监测。这类研究特别应包括对防污底系统影响的观察、 量测、 取样、 评估和分 析。 (%) 为了进一步达到本公约的目标, 每一缔约国应向提出要求的其他缔约国提供以下方 面的有关信息: ( &) 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 ’) 海洋科学和技术项目及其目标; 以及 ( () 从任何与防污底系统有关的监测和评估项目中发现的影响。
($) 任一缔约国均可根据本条对附则 $ 提出修正。 (%) 初始提议应含有附则 % 所要求的信息, 并应提交给本组织。本组织收到提议后, 应 将该提议通知各缔约国、 本组织各成员、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 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并向它们提供该提议。 (&) 委员会应根据初始提议就是否有必要对有关防污底系统作更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 如果委员会决定有必要进一步审议, 应要求提出该提议的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提议, 但初始提议也包含了附则 & 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时除外。如果 其应包括附则 & 中要求的信息, 委员会认为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 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本身不得作为阻止对 该提议作出继续评估决定的理由。委员会应根据第 ’ 条成立一个技术组。 (() 技术组应对该全面提议连同任何相关实体提交的任何附加数据进行审议, 并对该提 议是否证明了对非目标生物或人类健康有过度潜在不利影响的风险因而构成修改附则 $ 的理 由进行评估并向委员会报告, 在此方面: ( )) 技术组的审议应包括: ( *) 对有关防污底系统与所发现的对环境或人类健康 (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受到 影响的海洋食品) 的相关有害影响之间的联系进行评估, 或通过基于附则 & 中所述的数据和已知的任何其他相关数据的控制研究进行评估; ( **) 对提议中建议的控制措施和技术组可能考虑的其他控制措施以使风险降 低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 ***) 对关于控制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提议的成本效果比的已有信息进行审 ・(・
第#条
适用范围
(!) 除非在本公约中另行指明, 本公约应适用于: ( $)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 %) 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 但在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以及 ( &) 进入一缔约国的港口、 船厂、 或近海装卸站, 但不属于上述 ( $) 或 ( %) 项的船舶。 (’)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 海军辅助船舶, 或一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 并暂时只用 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然而, 各缔约国应通过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营运此类船 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 以保证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 事。 (#) 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船舶, 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 以保证不给予 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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