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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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9%+4800元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7%+11800元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

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

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4、89。

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再审案件;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类型案件。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费标准(3篇)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前言为规范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费标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1.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1)按件收费①简单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元至2000元。

②一般民事案件:每件收费2000元至5000元。

③复杂民事案件:每件收费5000元至10000元。

④重大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0元至2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①普通民事案件:按案件标的额的1%至3%收费,最低收费1000元。

②重大民事案件:按案件标的额的1%至5%收费,最低收费2000元。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费标准(1)普通法律意见书:每份收费500元至1000元。

(2)专业法律意见书:每份收费1000元至2000元。

3.律师代写民事法律文书收费标准(1)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每件收费500元至1000元。

(2)代写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0元至2000元。

4.律师调查取证收费标准(1)调查取证费:每件收费1000元至2000元。

(2)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5.律师咨询收费标准(1)电话咨询:每次收费100元至200元。

(2)现场咨询:每次收费200元至500元。

6.律师参与调解、仲裁、诉讼等收费标准(1)调解、仲裁:按案件标的额的1%至3%收费,最低收费1000元。

(2)诉讼:按案件标的额的1%至5%收费,最低收费2000元。

三、其他事项1.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2.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律师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监督。

5.律师收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附则1.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

5%+1300元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8%+6800元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7%+11800元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

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

5%+520元;4、89。

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价服[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一、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

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版)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版)

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一)通用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持令调查有别于律师⾃⾏调查取证,系⼈民法院依法授权其进⾏。

民事诉讼当事⼈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法⾃⾏调查取证,经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调查收集证据。

在执⾏阶段(含执⾏异议和复议),经申请执⾏⼈的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调查收集证据。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第三条申请调查令的律师⼀般为当事⼈、申请执⾏⼈的代理律师。

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可以就调查取证事宜单独委托律师向⼈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般在起诉、审理、执⾏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案所需的证据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

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执⾏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执⾏完毕前提出。

执⾏案件⽴案后,⼈民法院应当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的财产状况、与实际履⾏能⼒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法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或者申请执⾏⼈提供其他明确线索的,申请执⾏⼈的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与被执⾏⼈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能⼒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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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律协〔2011〕36号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1—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2—(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再审案件;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3—8.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类型案件。

三、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但案件明显简易的除外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或三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4.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包括一方证据在二十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三十件以上以及案件事实时间跨度在三年以上的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8.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审理的案件;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10.开庭审理四次以上或一个审理阶段期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11.新类型案件以及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行政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5—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6.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1.任意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案件;2.一项行政诉讼涉及三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3.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5.涉及其他复杂的非法律专业知识,必须由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6.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抵触的案件;7.在本县(市、区)域第一次出现的新类型案件;8.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五、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辩护、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6—七、律师承办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听证案件,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九、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十、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7—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收费金额,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8—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三)律师案件调查,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七)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八)律师出庭;(九)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十)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十二)律师为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含合理停留时间);(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采取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五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9—(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

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十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

—10—第六条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

费用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

第八条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承办业务工作记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

对计费工作时间的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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