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列举新旧安全法对比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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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1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1.引言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的对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安全生产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法律法规的修订更是关系到国家政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变革。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的对照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2.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在对比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内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

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主体责任的界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

3.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2021年的修订后,安全生产法在多个方面都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具体规定,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划分也做出了更明确的界定。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对于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对于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应急处置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4.对比分析从修订前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在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保障劳工权益、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升。

这些变化将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个人观点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我对于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的对照变化表示欢迎。

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

我相信,随着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加强,我们的工作将会变得更加有力和重要。

6.总结通过对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的对照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调整和完善内容。

这不仅是对于法律法规的重要更新,也是对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次重要调整和推进。

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迎来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的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强调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

同时提出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保障等。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范围,包括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个领域和个人。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包括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企业和个人对自身安全生产的责任,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支持责任等。

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强调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制定和发布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和参与度。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要求依法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事故的影响。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21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将对修改前后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适用范围修改前: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同时也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修改前: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参与。

三、安全生产管理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并且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且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修改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求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我国不断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在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文将分析新旧两版本的《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和改进之处,以及对未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立法宗旨的明确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版《安全生产法》则将原有宗旨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新立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命健康”。

这一新的立法宗旨更加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关注,体现了民生至上的理念。

二、责任主体的明确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确定责任主体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旧版《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主要责任主体,而新版《安全生产法》则将建设、设备、产品等作为责任主体之一。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环节全面监管的要求,将责任主体扩大到了更多的方面,从根本上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三、法律责任的加重新版《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加重和完善。

首先,明确了对危险物品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责任。

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负责人发生严重事故后者发生一定危险情况时未及时报告的,将面临相关行政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明确了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责任。

新法规定,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部门和单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加重法律责任的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使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四、法律制度的完善新版《安全生产法》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和补充。

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岗位、到人。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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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并解析其亮点。

一、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重构,将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合并为一部法律,统一了法律适用范围和规定。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情节,提高了违法成本。

3. 安全生产组织: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 安全生产设施: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各类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5. 安全生产监管: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了创新,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亮点解析1. 法律体系的重构:新《安全生产法》将原来分散在多个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备。

2. 处罚力度的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从而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4. 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5. 监管模式的创新: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手段。

安全生产法2021版变化

安全生产法2021版变化

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的变化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2021年的修订。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多个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二、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新法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新法强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执法力度,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

一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也进行了严格追责,旨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迎来了新修订。

这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步:修订背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背景是众所周知的。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如2015年天津港爆炸、2018年重庆江津百货大楼火灾等,这些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防范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国家必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

第二步:修订内容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如对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检查等。

此举能够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新修订的法律加强了对各类涉及安全生产的主体的监管力度,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完善安全生产机制。

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机制的制定和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完善预案、加大应急救援力度等措施,提高了国家机关和各级政府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三步:各方反应对于这次修订,各方反应不一。

一方面,有关部门和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法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需求,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覆盖面更广的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企业方也表示,新修订的法律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生产要求,对企业经营将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通过这次修订,我国安全生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相信,在新法律的引领下,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会日臻完善。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2021年出台了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下面是对该法的一个简要介绍。

首先,新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罚款额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其次,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针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特定行业,新法规定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同时,对容易发生事故和事故后果较为严重的领域,如农村家庭燃气、电梯等,也有了更加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加强监管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新版安全生产法注重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新法规定,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鼓励公众、群众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最后,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加强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和支持。

新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装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促进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进步。

总之,2021年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在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特定行业监管、注重公众参与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调整和完善。

这一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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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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