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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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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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2014年的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遵守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二条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的权利。

第五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

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以及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经过多年的修订与完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21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共计222条,分为十一章。

下面是该法的全文概要: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国家和社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

强调了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制度,明确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和风险评估。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原则。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强调了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惩。

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措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

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第十章:工会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强调了工会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责任,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

第十一章:附则。

明确了本法的追溯力和施行时间,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延续适用等内容。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文。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第四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国家将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和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安全生产违法和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鉴定等机构和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全社会各个方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养安全生产文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过期、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并定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以下是对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 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强调企业和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要
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法律
还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加重处罚。

2. 强化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对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明确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程序和要求,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追究。

3.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增加了监督
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对监督机构失职行为的追责方式。

4. 提升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水平: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的
具体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法律还对安全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5. 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大对公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具体内
容和方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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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释义】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

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

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

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

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

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

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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