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的担保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2024年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责任概述2.1 担保责任定义2.2 担保责任类型2.3 担保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担保人资格与义务3.1 担保人资格要求3.2 担保人的基本义务3.3 担保人的权利第四章: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4.1 债务人的定义与义务4.2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关系4.3 债务人违约的处理第五章:担保方式5.1 保证担保5.2 抵押担保5.3 质押担保第六章: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1 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6.2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6.3 担保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七章:担保责任的履行7.1 担保责任的履行条件7.2 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7.3 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第八章:担保责任的解除与终止8.1 担保责任解除的条件8.2 担保责任终止的情形8.3 担保责任解除与终止的程序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责任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管辖10.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终止的条件11.3 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担保人签字12.2 债务人签字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补充协议13.3 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1.2 法律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涉及担保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担保责任概述2.1 担保责任定义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保证或物权担保义务。
2.2 担保责任类型担保责任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 • • • •
•
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合同的担保范文(三篇)

合同的担保范文合同担保范文合同担保是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担保制度。
合同担保可以是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也可以是以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财产或提供一定的担保方法作为担保。
以下是一个合同担保的范文,供参考。
债权人:(姓名/名称)债务人:(姓名/名称)担保人:(姓名/名称)鉴于:1. 债务人有义务根据合同(合同编号)的约定,向债权人支付(债务金额)的债务;2. 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 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
根据以上事实,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担保方式1. 担保人同意以(担保方式)形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条担保金额1. 担保人担保的金额为(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担保期限1. 担保期限为(担保期限)。
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承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期限届满后,如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的指示偿还债务或债务已被合法清偿,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终止。
第四条担保范围1.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包括主债务和附属债务。
第五条担保的实施1. 因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追偿。
3. 如果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追偿,则担保人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条担保人的权利1.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担保的变更和终止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不得变更或终止该担保合同。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该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 (签订国家/地区)法律。
2. 本担保合同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1. 本担保合同一式(两)份,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签字/盖章)债务人:(签字/盖章)担保人:(签字/盖章)日期:(年)年(月)月(日)日合同的担保范文(二)[合同名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在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担保协议:一、担保范围1. 甲方在本合同中承诺对乙方向银行贷款、信托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借款机构独立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下简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级经济法 基础班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例题习题

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例题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有()。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可以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要约3.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Z 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 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4.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3月8日B.3月10日C.3月11日D.3月12日5.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合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保证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内容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形式担保合同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四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五条担保范围债务人经与债权人约定,其债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范围为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决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七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份额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债务人多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可以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次序确定,也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权利和请求保证人一次性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请求。
第十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二章担保第十一条保证的形式保证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十二条保证的内容保证的内容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第十三条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保证、最高额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保证的效力期间保证可以是一定期间内的、一次性以及不定期变动的。
第十六条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和告知债务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有权查阅和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提供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不影响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失效债务人对财产进行重大变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失效。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kǎo diǎn) 合同的担保虽然进入了备考的冲刺阶段了,但是根底知识也如是要时常进展(jìnzhǎn)稳固的,下面是为大家搜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合同担保(dānbǎo)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尤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zhàiwù)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bǎozhèng)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jùyǒu)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yuēdìng)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担保课件

合同的担保课件一、担保合同的概念担保合同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种类1.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合同。
2. 抵押合同: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合同。
3. 质押合同: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的合同。
三、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1.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 担保人的担保意愿。
3. 担保物或权利的明确。
4. 担保合同的书面形式。
四、担保合同的效力1. 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2. 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3. 质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
五、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担保合同的变更: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2. 担保合同的解除: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合同自然解除;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担保合同解除。
六、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1. 明确担保物或权利的范围和价值。
2. 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及时办理担保物的登记手续。
4. 定期检查担保物的状况,防止价值减少。
七、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担保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法解释》(以下简称“法[2000]44号” )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 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 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保证合同的内容也可指合同的条款。
根据《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一 般具有如下内容或曰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应予明确规定。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 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债务的协议。其有如下特征: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 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 4、保证合同为附从性合同。
(二)当事人
保证人资格问题较为复杂,对此应从以下 几点加以分析: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6 条)
甲 (债权人)
主债关系
乙 (债务人)
保证关系
丙 (保证人)
(二)保证的法律性质
1、附从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上的附从性。 (2)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 (3)移转上附从性。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
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 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9条)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 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第10条)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一)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和条件。 2、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和保证债务同其内涵。 2、代偿能力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第1款)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 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 17条第2款)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 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22条)
(4)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独立性
3、补充性或者连带性
按照《担保法》第17条和18条等的规定,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 保证体现了保证担保的补充性,连带责任 保证体现了保证的连带性。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实际上是合同债的担保,是
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担保与反担保 (一)人的担保 (二)物的担保 (三)金钱担保 (四)反担保
三、合同担保的法律性质 (一)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二)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 (三)合同担保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另外,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 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担 保法》第20条第1款)
所谓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 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 权的权利 。(《担保法》第20条第2款)
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 分重要,最好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三)一时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 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 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 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4条)
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的保证方式为 一时保证。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 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保 证的保证为最高额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21条对此规定,保证担保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 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 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 抗辩权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均可行使,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 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 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 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 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第 17条第3款)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