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7月6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免税品销售监管第五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我国离境退税的规定

退税率
退税率为11%,退税机构收取2%手续费 旅客应得的退税金额为商品价格的9%
退税币种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10000人民 币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未超过10000人 民币的,可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
退税流程
退税物品包括21个大类324种
➢ 包括:
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厨卫用具、家具、空调、电冰箱、洗衣 设备、电视机、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厨卫用具、家具、空调、 电冰箱、洗衣设备、电视机、摄影摄像设备、计算机、自行车、文具、体育用品
导游业务
我国离境退税的规定
一、我国实施的有关离境退税政策
1
2011年1月1日,海南省正式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试点政策
2
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旅 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完
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3 2015年国家税务局发布了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试行)》
二 、 享有退税政策的省市
享有退税政策的省市目前有23个 Nhomakorabea未享受退税政策的有8个省市
甘肃、湖南、海南、北京、上海、天津、 西藏、青海、内蒙古、吉林、湖北、
辽宁、安徽、福建、四川、江苏、陕西、
贵州、浙江、山西
云南、黑龙江、山东、广东、新疆、河南、
宁夏、重庆、河北、广西、江西
谢谢观看
THANK YOU
退税对象
在我国连续居住不超过183 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
退税物品包括21个大类324种
退税条件
1 . 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金额达到500元 2 . 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 .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 税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5.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海南购物免税政策

离境退税与离岛免税
• 离境退税
• 离岛免税
海南离境退税
• 离境退税:境外游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 按规定退税的政策。 • 背景:2010年12月27日上午,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将于2011年 1月1日起正式在海南试点运行。 • 退税税种:进口关税 • 受益人群:境外游客 • 退税商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 品等,共21大类324种,食品、烟、酒、汽车、摩托车、金银饰品等 不能享受退税。 • 起税点与退税率:起税点为800元,退税率统一为11% • 免税店:海口~生生百货,民生百货 • 三亚 ~夏日百货
•
• • • • •
三亚免税店
三亚免税店排起长龙
离岛免税流程
• • 1.游客在检查购物资格之后,在三亚免 税店办理购物卡,登入顾客信息。 2.在店内购物付款。销售过程中,POS系 统自动识别客人购物的余额,同时确保 不会超额、超量购买。另外,单价5000 元以上的商品,系统自动提示需要缴税, 之后拿到销售单据。 3. 游客购买的商品封存起来。之后,理 货员按出岛航班整理货品,将货品按照 航班号封箱。并通过带有电子保险锁的 运货车辆送往机场。 4.在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的凤凰机场, 海关进行确认后,游客凭自己的有效证 件、登机牌、提货单据,在提货点提货。 5. 游客离岛,所购买的免税物品必须一 次性全部携离岛免税: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的限次、限值、限量 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 收优惠政策 背景:2011年3月24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 政策试点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海南将在2011年4月20日试运行“离岛 免税”政策。 退税税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受益人群:任何离岛游客,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也包括本国离岛游客 退税商品: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等18种商品 购物金额、数量:不超过5000元,退税率10%~40% 免税店:海口、三亚、万宁、琼海设立4个市内免税店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发布的《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是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销售后怎么进行申报的征管文件,是配套《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的免税业务专门发布的落地操作政策,是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
一、离岛免税政策1、离岛免税的概念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在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内购买特定的进口商品,在免税商店或网上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的税款。
2、离岛免税政策适用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征的是进口环节税收,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离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的申报1、申报期限离岛免税店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2、申报备案资料离岛免税店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离岛免税店的基本情况;2)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的相关材料;备案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
离岛免税店免税政策资格到期或被撤销的,应当到期或被撤销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离岛免税店在销售免税商品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2)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其他注意事项离岛免税店销售非免税商品的,按规定申报纳税;销售的免税商品和非免税商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不可以适用免税申报;销售免税商品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前已开展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在文件施行的次月申报期内按首次申报备案提交资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内容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内容(7学时)》一、政策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该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促进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国际接轨,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推动我国特色商品的出口。
为探索建立离境退税制度,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4年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海南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成熟,具备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条件。
此次财政部印发的《公告》,就是在海南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出台的。
主要内容包括:离境退税政策的定义、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离境退税流程、退税币种、退税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商店、离境退税备案制度、退税款分担机制等。
下一步,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还将分别就退税管理办法、海关监管办法等印发具体的操作文件。
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此次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
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
《公告》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自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将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明确离境退税流程 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明确离境退税流程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明确离境退税流程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2015年06月0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公告明确了退税商店的备案、退税代理机构的确定、退税物品的销售以及退税办理流程等内容,为境外旅客进行购物离境退税提供了操作指南,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
2015年1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以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税务总局印发《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对离境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方便征纳双方操作,促进政策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财政部年退税政策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连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之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如果自行组织力量开发软件或利用其他省开发的软件,能满足离境退税管理需要的,可先行试点使用,待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后,再进行切换。
海南省实施本办法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离岛免税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2011年3月24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中指出,海南将在2011年4月20日试运行“离岛免税”政策,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海南成为世界上继日本冲绳岛、韩国济州岛和马祖、金门之后,第四个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区域。
基本内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的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
1.政策适用对象。
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即岛内居民)。
2.享受政策的条件。
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已经购买离岛机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其中港澳台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第二,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第三,在机场隔离区凭身份证件及购物凭证,在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机随身携运离岛。
3.免税税种。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旅客购物免税试点商品为18种《公告》公布了离岛免税政策的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离岛免税店是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
海口、三亚两地各开设一家离岛免税店进行试点。
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启动试点。
海口免税店待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试点。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离境退税,境外旅客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发文日期】2010-12-2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 (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
(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
(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第六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七条 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八条 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定点商店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便于境外旅
客识别。
退税定点商店中英文标识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制定。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三)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应当征求海关意见,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
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交给境外旅客。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登记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一)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