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集体退房诉讼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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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小区的办公楼改保租房退房诉讼案例

商品房小区的办公楼改保租房退房诉讼案例

商品房小区的办公楼改保租房退房诉讼案例案例一裁判要点:1. 商品房小区办公楼改为租房使用,居民投诉声音过大;2. 业主起诉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3.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退房责任。

案件简介:在某商品房小区,原本是一栋办公楼,由开发商开发出售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购房者没有合理利用办公楼,而选择将其改为租房使用。

这导致了小区内出现噪音污染等问题,给其他购房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困扰。

因此,一些购房者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房。

案件经过:一、购房者的诉讼请求购房者认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者所购买的商品房,而是将其改为租房使用,给购房者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故诉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答辩意见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称,他们改为租房使用办公楼的做法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而且,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对所购买的住宅环境有所知,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故请求法院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办公楼改为租房使用确实给购房者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并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购房合同中,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并未将办公楼的改建情况等必要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充分告知,违反了合同约定。

购房者在购房时虽然应该对住宅环境有所了解,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同时物业公司应为购房者提供其他住宅替代方案,并赔偿购房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决后,物业公司按照判决执行,退还购房款并提供了替代住宅。

结论:该案例中,购房者成功诉讼,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被判决退还购房款,并承担了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个胜诉的案例,同时也对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提醒了他们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大批量退房法律分析案例(3篇)

大批量退房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房价持续攀升,消费者购房热情高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批量退房现象也逐渐增多。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众多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之间的退房纠纷为切入点,对大批量退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推出了一批精装修住宅。

在宣传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该住宅小区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然而,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时交房。

购房者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在此背景下,购房者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开发商则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并非其主观故意,故不应承担退房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退房的条件1. 法定退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1)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3)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配套设施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交付的。

2. 约定退房条件购房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退房条件,如:(1)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约定的比例的;(3)房屋存在严重影响购房者正常生活的其他问题的。

(二)退房的法律程序1. 协商解决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退房问题,是首选途径。

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退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诉讼解决若调解不成,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房。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三)退房的法律责任1. 开发商的责任若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购房者退房,开发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购房款;(2)赔偿购房者因退房而遭受的损失;(3)承担诉讼费用。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一、案例详情在2022年初,某某公司(出租方)与某某个人(承租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商业写字楼出租给承租方用于办公使用。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限仅过去了一年半的时候,承租方由于业务调整和经营不善,决定提前退租。

承租方在未与出租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出租方不再继续租赁,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的提前退租行为构成违约,拒绝退还租金和押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二、详细判例出租方将承租方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提前退租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以及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的违约行为:承租方在未获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前退租,违反了合同约定。

3.出租方的损失:由于承租方的提前退租,出租方需要重新寻找租户,期间房屋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因房屋空置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承租方提前退租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契约精神,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承租方提前退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例如尽快寻找新的租户。

对于承租方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的经营和租赁需求,避免因盲目决策导致违约。

如果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提前退租,应尽量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以降低损失。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墓景房退房判决案例分析

墓景房退房判决案例分析

墓景房退房判决案例分析墓景房退房判决是指购房人因各种原因要求退还购房款及解除合同,取消交房取得墓穴的权利。

以下是一则墓景房退房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某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墓景房,配套墓穴一座。

合同约定,项目未能按期交房,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定金,购房人应退还购房时受让的墓穴。

后因种种原因,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

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购房款及定金,且要求购房人补交大约4万余元的违约金。

购房人不同意,并于一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案件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一、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购房款及定金,并返还购房人的墓穴。

二、驳回开发商追加诉讼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请求。

判决理由:1.根据《合同法》规定,各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

开发商对墓穴的归属权垄断并带有强制性,违反公平原则。

此外,墓景房只是一种商业手段,不能成为阻碍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障碍。

2.根据《物权法》规定,墓穴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有限的,开发商无法将墓穴转让给第三方。

因此,开发商不能将购房人购房款视为嫁接在墓穴上,拒绝返还购房款及定金。

3.根据合同约定及审理过程中证据的说明,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

总结:此案为墓景房退房案例中的一个代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定金,并返还购房人的墓穴。

大家在购买墓景房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证能退房的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证能退房的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证能退房的判决书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XXXXX、XXX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XXXXX、XXXXX连带归还原告所支付购房款399910元及违约金11997.3元,过户杂费和律师费2600元,其中399910元从20XX年XX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XX公司在85000元及利息内承担连带责任,广昇公司在264910元及利息内承担连带责任;4.XXXXX、XXXXX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其违约金的数额为61997.3元,撤回要求XXXXX、XXXXX退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XXXXX、XXXXX自称其“广昇深中优荟”项目是经中山市由关政府部门批准销售之商住项目,位于中山市××××号。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28日签订房地产认购协议,购买3栋202房的物业,房屋总价款为399910元。

原告于20XX年XX 月6日交付定金50000元,于20XX年XX月28日再交余款349910元。

其中85000元由XX公司收取并出具收据,被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中山市的商品房限价政策。

由于预售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在原告的多次追问下,XXXXX、XXXXX承认涉案房屋不能办证,但告诉原告可以退房退款。

原告于20XX年XX月16日把退款申请书交给被告,被告XXXXX、XXXXX承认一共收取房款399910元,愿意于20XX年X月31日退款给原告,但至今没有退款。

案件结果一、解除原告XXXXX与被告XXXXX、XXXXX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XXXXX、XX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XXX退还购房款39991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399910元为基数,从20XX年XX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XXXXX、XX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XXX赔偿律师费、过户杂费损失2600元;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品房退房诉讼诉状范文

商品房退房诉讼诉状范文

商品房退房诉讼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你的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你的电话]。

被告:[开发商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联系电话:[公司电话]。

一、诉讼请求。

2.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元)。

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房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我那可是把辛辛苦苦攒的钱,还有找亲戚朋友借的钱,一股脑儿地都给了被告,就盼着能早日住上新房子。

可是这房子啊,就像是个调皮捣蛋的小鬼,状况百出。

首先呢,被告在卖房的时候那是把这房子夸得跟朵花似的,说什么配套设施齐全,周围环境优美。

结果呢?等我去看的时候,说好的花园现在就是一块荒地,还长满了杂草,那健身设施就孤零零地摆着几个破破烂烂的器材,跟宣传册上的简直是天壤之别。

这不是明摆着欺骗我这个老实人嘛。

而且啊,这房子的质量问题也让我头疼不已。

那墙上的裂缝就像蜘蛛网似的,地板踩上去还嘎吱嘎吱响,感觉随时都会塌下去。

我就寻思着,我花这么多钱买的房子难道是个“危房”吗?我找被告反映这些问题,他们就像踢皮球一样,今天推给这个部门,明天推给那个部门,就是没人来给我解决。

还有哦,这交房的时间也是一推再推。

我本来都计划好了什么时候搬家,什么时候装修,结果这房子一直交不了,就像我一直等的快递被卡在半路,永远也到不了我手上一样。

这让我的生活计划全乱了套,我还得继续在外面租房子住,这又多花了不少冤枉钱。

我感觉我就像掉进了一个大坑里,怎么也爬不出来。

我买房子是为了安居乐业的,不是来受这些气的。

所以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来法院请求法官大人主持公道,让被告把我的钱还给我,再赔偿我那些损失。

私房落实政策退房案例

私房落实政策退房案例

私房落实政策退房案例随着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继出台,由此导致的“政策性违约”的房产纠纷案件大量出现。

“政策性违约”是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需要继续履约,还是可以解除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回应了这一问题,“政策性违约”可依“情势变更原则”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对由于“政策性违约”陷入法律纠纷的买房人而言,这绝对是利好消息;但对于房地产商而言,这可能意味着汹涌的退房潮。

“政策性违约”案件首次判决近日,海淀法院对“新国十条”颁布后,由房地产新政导致的“政策性违约”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份牵动无数买房人和卖房人注意力的判决书,它回应了一个引发法律界巨大争议的问题,房地产新政导致的“政策性违约”案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由于张先生已经有两套住房,银行依据“京十二条”中“暂停第三套住房贷款的发放”的规定,拒绝向其贷款。

不能办理贷款无法交付尾款,张先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此前交付的15万元定金无法要回。

张先生认为,“京十二条”出台导致其无法贷款,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

故张先生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据此,法院适用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

利好购房方4月份,随着“国十条”、“京十二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继出台实施,为了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这些政策以“限购”、“禁购”等方式,提高了贷款购房者的门槛,由此导致了购房人退房现象大量涌现。

以北京市为例,4月15日以后,二手房买方的违约比例已占到违约总数的70%;其中以“银行首付提高无力筹够首付”为由违约的客户,占到了违约者总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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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集体退房诉讼案判决
“开发商做决策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到房地产系统内的风险,同时还要注意到房地产系统外的风险,如房产新政,包括税收、还有加息等金融手段的风险。

”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表示,“要做好风险的模型分析。

就像交通阻塞模型分析一样,要‘空转’,各种情形都要估计到。


杜跃平讲这番话不是无的放矢。

杜跃平代理了87户“水岸蓝桥”业主针对开发商大华集团的诉讼,另有3位律师共代理了10户业主。

两个原告的诉请基本相同:要求法院确认解除购房合约。

法院采取的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做出该案的第一例判决:准许解除预售合同;购房者除依照条款承担总房价款3%的赔偿外,承担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这是中国第一例集体诉讼退房案。

法院将在10月1日前把其他涉及该案的各户业主诉讼全部做出判决。

“水岸蓝桥”的开发商大华集团也表示将按判决退还房款。

据估计,败诉的大华集团将退还约1.5亿元购房款。

补充条款惹的祸
如果不是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水岸蓝桥”团退案的89位原告业主或许就没有退房、胜诉的可能。

89位业主多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买的房,当时单价约13000元/平方米,后来最低跌到约8000元/平方米,现在不到10000元/平方米,大致相当于降价30%。

这批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中有个“补充条款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该条款在房价高涨时有利于避免购房者频繁退房,但没有考虑到房价暴跌后的反作用:在相关业主看来,既然购房合同赋予了他们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提出退房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无理由退房”。

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自身原因”,因此退房时无需向开发商说明理由。

从2005年6月起购房者开始“找说法”。

在数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1月,“水岸蓝桥”51名业主联合声明: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称暂缓缴纳按揭月供。

此举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称为“团退风潮”;2005年12月,购房者于交房期限前向开发商递交了解约书面通知,并陆续恢复了银行按揭还款,寻求与开发商争议的司法解决。

蹊跷的是,开发商没有利用合同赋予的救济手段。

在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30日内,开发商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效。

按照合同,此举即视为对此无异议。

开发商存在的程序失误被购房者拿来证明其接受合约解除的事实。

当然,开发商也不是那么不动脑筋。

据了解,后来“水岸蓝桥”合同里的“补充条款第三条”悄然消失了。

被告解释“霸王合同”
今年4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先就大华集团是否正式得到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展开了争辩,随后转入法庭辩论。

法官提问:“根据补充条款第三条,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起诉,是否意味着自动解除?”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对该条款提出了独特的解释:“‘补充条款第三条’是对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型约定,事关‘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的承担’,而合同解除的权利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我公司。


换言之,如今购房人无论因何原因均不可提出解除合同。

如果提出,即为单方面违约;提出解约而违约的原告在赔钱后,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并称合同已“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在合同中的权利”。

胡钦福律师是上海市政府律师资源团的成员,在信访办接待了水岸蓝桥业主之后成了八户人家的代理律师。

他认为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因此,诉请不是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而是就此向大华讨要退款及利息。

他报出的数字预先扣除了3%的总房价款。

“当事人行使了解约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胡钦福表示。

“该条款并没有说提出解除合同即有权解除,仅仅是说承担赔偿责任,赔钱。

”大华代理律师、集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崔鸿祥称。

他承认“合同对当事人违约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做法,限制当事人不要轻易违约。


而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方签订的是其制定好的合同,没考虑到房价下跌时的风险;况且,法律上没有“提出权”的概念。

既要赔又要继续履约,这样解释是“霸王合同”。

大华方面在庭审中还表示:“自身原因”要讲个明白,但对一位原告介绍的“自身原因”则以“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而拒绝接受。

法院判决余波未了
如今法院判决的退房程序是:购房者在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办妥注销当日,大华公司返还购房款(扣除3%的赔偿)。

此外,案件受理费双方各付一半。

这引起了原告方的异议。

“解除合约应该从2005年11月起算,之后的巨额银行利息是大华方面拖延退房造成的,为什么让我们承担?”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他们将就利息损失、诉讼费等与开发商继续讨说法。

按照一套房子贷款七成来算,每月银行利息要四五千,算来这笔钱也在五万元上下。

按照当前判决,退房者们除了要交房价3%的罚金,纠纷期间每套房子平均4万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的损失……每套房
子的成本达到10余万元,还不算上一年奔波、四处活动的精力。

这表明,诉讼不是解决此类纠纷成本最低的办法。

“退房有三种:一种是合同有约定,由法院、仲裁委来判,我们是第一例;第二种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无理由退房,那是不对的。

”杜跃平表示,“但协商解决是最好的。

金地集团某楼盘、还有嘉定新城某楼盘,遇到类似情况就是和购房者协商解决的。

开发商前期有利润,让利于民也是应该的。


在他看来,大华集团在去年6月份刚开始跟购房者协商的时候,没有利用当时房价下跌有限的机会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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