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危险货物资料
汽车配件危险货物资料

涉及汽车配件的危险货物情况有关问题:上述品类哪些是危险品?哪些能运?哪些不能运?能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办理手续,具体的办理流程?对企业、货代的资质有什么要求?回答:(1)按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类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气袋充气器或气袋模件“安全气囊”、安全带预拉装置。
第2类危险货物气体:气压或液压物品(含有非易燃气体)“减震器”、皮革泡沫清洁剂。
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树脂溶液、异丙醇、易燃液体、庚烷、己烷。
第4类危险货物易燃固体等:含易燃液体的固体。
第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液体。
第9类危险货物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工业用润滑脂、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胶粘剂”、锂电池组。
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2009版)》,由铁危编号对应相应的危险货物类别。
(2)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品类蓄电池,车辆。
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10部委局公告2015年第5号)已删除了蓄电池的3个物品条目。
车辆(随车自带安全气囊、安全带预拉装置、蓄电池、燃料)属于机器中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3)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上述按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类限使用棚车装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2009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上述按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类,除腐蚀性液体(83512,二级腐蚀性物质)可使用集装箱装运外,其他品类均不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准装范围。
如使用集装箱(含罐式箱)装运,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建议(罐式箱还应提出框架静强度及冲击试验合格报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
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4)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危险品速查手册

隐含危险品的典型实例〔1〕航空器零备件/航空器设备:可能含有爆炸物品〔照明弹或其他烟火信号弹〕、化学氧气发生器、不能使用的轮胎组件、压缩气体〔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或灭火器〕、油漆、黏合剂、气溶胶、救生用品、急救包、设备中的燃料、湿电池或锂电池、火柴等。
紧急航材〔AOG〕参见:“航空器零备件/航空器设备〞。
〔2〕汽车、汽车零部件〔轿车、机动车、摩托车〕:可能含有虽不符合对磁性物质的定义,但可能因影响航空器仪器而需符合特别装载要求的铁磁性材料。
也可能含有发动机、化油器、含有装过燃料的燃料箱、湿电池、轮胎充气设备中的压缩气体、灭火瓶、含氮的震台架/支架、气袋充气机/气袋模块等。
〔3〕呼吸器:可能含有压缩空气瓶或氧气瓶,化学氧气发生器或深冷液化氧气。
〔4〕野营用具:可能含有易燃气体〔丁烷、丙烷等〕、易燃液体〔煤油、汽油等〕、易燃固体〔放胺、火柴等〕或其它危险品。
〔5〕轿车、轿车零部件:见汽车、汽车零部件等。
〔6〕化学品:可能含有符合危险品任何标准的物品,尤其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7〕运营人物资:如飞机零件可能含有不可或缺的危险品,如旅客效劳设备〔PSU〕中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多种压缩气体,如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气体打火机、气溶胶、灭火瓶、易燃液体,如燃油、油漆和黏合剂;腐蚀性材料,如电池。
其他物品,如照明弹,急救包,救生设备,火柴,磁性材料等。
〔8〕集运货物〔零货混装〕: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
〔9〕低温物质〔液体〕:表示有低温液化气体,如氩、氦、氖、氮等液化气体。
〔10〕气瓶:可能含有压缩或液化气体。
〔11〕牙科器械:可能含有易燃树脂或溶剂、压缩或液化气体、汞或放射性物质。
〔12〕诊断标本:可能含有传染性物质。
〔13〕潜水设备:可能含压缩气瓶〔空气、氧气等〕,如自携式潜水呼吸氧气桶、背心气瓶等。
也可能含强光潜水灯,当在空气中启动时可能产生极高的热量。
为平安载运,灯泡或电池必须保持断路。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引用标准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3 分类和分项3.1 分类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3.2 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 包装和标志4.1 包装4.1.1 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是一项技术管理规章,旨在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与方法。
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如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
本标准引用了多项标准,如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以及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等。
按照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本标准将危险货物分为8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腐蚀品。
执行时,应按XXX《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在包装方面,应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SMTC 5 500 001 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禁用限用危险物质(20140715)

SMTCSMTC 5 500 001-2014(V3)代替SMTC 5 500 001-2012(V2)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禁用/限用危险物质Automotive prohibited/restricted hazardoussubstances for parts and materials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企业标准Enterprise Standard of SAIC MOTOR Technical Center前言为发展环境友好汽车产品,控制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的禁用/限用危险物质,以减少汽车产品从生产到报废回收各个阶段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身健康的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SMTC 5 500 001-2012(V2)《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禁用/限用危险物质》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SMTC 5 500 001-2012(V2)。
本标准与SMTC 5 500 001-2012(V2)相比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4.6,4.7节内容,将对石棉、多环芳烃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纳入此标准,并在表1中增加了其限值要求与检测方法;——在4.10.3中细化明确了ESO签署时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提交/不提交的原则要求;——根据最新欧盟ELV法规要求,对豁免清单附录A进行了修订;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上汽集团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当中英文产生疑义时,以中文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材料分标委提出。
本标准由SMTC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标准化工作组负责标准化审核及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质量保证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玉松,胡仁其,付玉生,王佳璐。
本标准于2011年12月08日首次批准发布,2011年12月09日实施。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MTC 5 500 001-2011(V1), SMTC 5 500 001-2012(V2)。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 T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JT617-2004代替3130-1998 2004年12月30日发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货物运单基本内容危险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a)托运、承运、收货者的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邮编;b)收发货地点、收发货时间;c)危险货物品名、性质、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形式、包装等级;d)凭证运输证明文件、运输特殊要求;e)运输注意事项。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危险货物鉴定表危险货物鉴定表见表。
录C(规范性附录)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图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正面样式C.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背面样式见图图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背面样式附录D(规范性附录)危险货物配装表见表25附录E(规范性附录)车辆清洗消毒方法E.1凡装过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卸后应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工作。
E.2对洗刷、消毒的车辆,车辆四周根据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对渗留的残货彻底清扫后,分别用水(一定压力的水)、酸、碱溶液或其他药剂以及高压空气、水蒸气进行洗刷、消毒,具体方法见表.E.3 凡经洗刷、消毒的车辆,应达到水清无异味、无污染的痕迹。
E.4 检查方法,用眼看、鼻嗅;对放射性货物污染的车辆,洗后用仪器测定。
E.5 车辆洗刷、消毒后应作好记录,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洗刷消毒方法及日期。
E.6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队,应备有一定设备和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度。
E.7 洗刷、消毒作业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对洗刷消毒后的污水,应妥善处理。
E.8 在远离车队的运输中途需对车辆洗刷消毒时,收货单位或货主单位应提供水源、污水处理等方便。
汽车零件生产中的危险品管理与安全防护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临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杭人社提〔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临10号建议的答复杭人社提〔2019〕52号《关于加强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建议》(临1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加强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也是实现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平台。
经过十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我市人力社保已基本形成了覆盖市、区(县)、镇(街)、社区(村)四级公共服务体系,涉及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人力社保业务,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截止到2018年底,全市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3164个,实现了“一站式”人力社保服务平台全覆盖。
为了提升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质量,构建人力社保服务新平台,近年来,市人力社保局坚持以便民高效服务为宗旨,依托信息技术和数字科技,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推进,在全省最早实现了参保证明电子签章,最早完成了数据归集任务,最早搭建出移动办事服务功能,最快实现了全市社保“一体化”经办平台。
目前,社保“一体化”经办平台覆盖了杭州市人力社保所有“最多跑一次”事项共141个大项2049个小项,全市15个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无论是前端办事窗口还是后台管理审批,都统一使用该系统,在市域范围内实现了全覆盖,推进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同时,我局积极指导推进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配足人员,坚持每年两轮集中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业务经办水平。
SMTC 90008 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禁用限用危险物质(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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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汽车配件的危险货物情况
有关问题:
上述品类哪些是危险品?哪些能运?哪些不能运?能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办理手续,具体的办理流程?对企业、货代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回答:
(1)按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类
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
气袋充气器或气袋模件“安全气囊”、安全带预拉装置。
第2类危险货物气体:
气压或液压物品(含有非易燃气体)“减震器”、皮革泡沫清洁剂。
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
树脂溶液、异丙醇、易燃液体、庚烷、己烷。
第4类危险货物易燃固体等:
含易燃液体的固体。
第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液体。
第9类危险货物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工业用润滑脂、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胶粘剂”、锂电池组。
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2009版)》,由铁危编号对应相应的危险货物类别。
(2)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品类
蓄电池,车辆。
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10部委局公告2015年第5号)已删除了蓄电池的3个物品条目。
车辆(随车自带安全气囊、安全带预拉装置、蓄电池、燃料)属于机器中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3)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上述按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类限使用棚车装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
表(2009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上述按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类,除腐蚀性液体(83512,二级腐蚀性物质)可使用集装箱装运外,其他品类均不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准装范围。
如使用集装箱(含罐式箱)装运,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建议(罐式箱还应提出框架静强度及冲击试验合格报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
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4)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运输局批准公布。
铁路局确认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办理危险货物联运的进口危险货物在我国口岸站进行换装时,该口岸站应按上述要求公布相应品名的危险货物办
理限制。
(5)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局应与托运人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签订协议时,铁路局应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托运品名范围,营业执照,国家安监、工信、城建、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应急预案,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
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对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铁路局在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时,除比照上述托运人要求查验代理人(委托人)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查验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代理报关资质和委托代理合同;对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的危险货物,还应查验相应的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