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专业导论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第一章 法学导论

1 法学导论
第四节 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
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 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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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
特定的。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
和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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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六节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二、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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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法学导论
1. 法的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如何定义的?两者有 何区别?
2.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3. 法律关系包括了哪些方面内容? 4. 什么是物权?物权有什么特征? 5. 什么是债权?债权三要素包括了什么内容? 6. 何为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7.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建设法规
1 法学导论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 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 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 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是由一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 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 律关系,同样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二、法学的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学问。人类的学问博大 精深,但归纳起来可以有个大致的分类。虽然关于 学问的分类问题存在多种意见,但一般认为不外乎 两类:神学和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有许多门类, 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 对象,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所处理的是直接 的经验材料,具有自身特殊的基础理论、概念范畴 和内在联系。应用法学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 和边缘法学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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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 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 及有关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和 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一、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这一概念为日本 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1856— 1926)教授所创。一般认为,穗积陈重为中国 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 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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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学 的分类,国内外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法 学体系就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综合的、整体的 观察和分析,从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 和理论模式。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理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等学科。因为中外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制度史是 研究中外历史上有关对法理学问题的认识的,所以 4 可以把它们归入理论法学之中。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现代法学起源于西方 西方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特点:融于哲学中,从属地位 古罗马法学:相对对立地位;影响至今,尤其民法 中世纪时期:买人欲,从上帝,神学的附庸;后期有所改 善,注释法学出现 13、14世纪: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人文主义法学派— 以人为中心,崇尚人的尊严、注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价 值,代表范畴--自由、平等、权利 17世纪:极大飞跃阶段,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出现 18世纪之后:法学教育成为职业法学教育 19世纪:真正独立发展 20世纪初:社会法学 现代:后现代法学、批判法学
①
② ③ ④ ⑤
实证分析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 比较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
总结:我们如何看待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看来——法权与法益的 遮羞布上沾满了经济剥削的铜臭和政治压 迫的血污; 社会法学学者的透视镜中——白纸墨字发 条的灵魂中隐含着各种社会因素的符码; 经济分析法学学者的计算器里——法律的 字里行间游动着成本效益的算术; 后现代主义法学学者的冷峻一瞥中——法 言法语不过是权力规制和话语规调·· ·
扩展知识: 法学的特点、法律的思维方式:世俗性、现实性 (时、空、制度)、保守性、社会性(法不责众)
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是法律的智慧之学。 (知道分子---知识分子,有无法理学底蕴。) 一般理论:宏观普遍意义上的一般性问题 基础理论:入门性的、基础性的(权利、胁迫) 思考:引咎辞职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方式? 方法论:提供--阶级分析(个人利益)、价
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第一类理论问题:法是什么? 第二类理论问题:法应该是什么? 第三类理论问题: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 展的? 第四类理论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第五类理论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 用的? 第六理论问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1法理学导论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黑格尔认为西方现世的科学、艺术、 以及一切“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 辉的东西”,都是从古希腊世界直接 或间接地传承发展而来的。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在古希腊德尔斐城阿波罗神庙这座伟 大的建筑里, 镌刻着这样的碑铭—— 人啊,认识你自已
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 ,埋葬了她的哥哥。
安提戈涅和国王的对话
“你知道吗,”国王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
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 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 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 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 ited States.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 ”
解读:这种“永远有效”的命令指的是什么?
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就不仅指国 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 者。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 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之名。
第一章 法学导论

主讲人:李文霞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教学重点: 法学、法理学的概念 教学目的: 1、识记法学、法理学的概念; 2、理解掌握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 在 法学中的地位; 3、了解法学的体系和分科、法学教育
第一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学
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三、法学教育
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三、身体心理素质
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2)法律素质: 第一、法律思维能力 第二、法律表达能力
第三、探知法律事实的 能力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从形式上看,我过法学教育分为 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两类
从层次上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高 等专科教育、高等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 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 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一、从法律部门 划分的角度,由于法 被划分为宪法、行政 法、民法、刑法、诉 讼法等不同部门,与 之相应就有宪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诉 讼法学等。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二、从认识论 的角度,法学可以 分为理论法学和应 用法学。
三、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二)当代中国的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1、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1、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主体意识 权利意识 参与意识 平等意识 宽容态度 法治意识 理性意识
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1)基本素质: 第一、思想素质 第二、文化素质
法学导论

第三章:法学体系
第一节:法学体系概述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体系: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 构成的一个整体或系统。 法学体系:法学所有分支学科按照一定原则 构成的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独立性和协调性 层次性 联系性与交叉性 开放性
三、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 入门课程,并非最简单的课程。除介绍的意 义外,法学导论学术上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 响整个法学理论,因此亦具有指导的意义。
第二章: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法学的含义 一、法学的语源与名称 西语:拉丁语Jurisprudentia. 英文:jurisprudence 汉语:战国“刑名法术之学”。“刑”:刑罚; “名”:种类;“法术”:统治的方法和手段。简 称“刑名之学”。 汉以后,重“律”,故称“律学”
三、公法与私法 很特殊的一种分类,至目前分类标准尚不明确,主要用于大 陆法系国家。 传统上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是公法;民法、商法是 私法。 划分标准: 1.主体说 2.权力说 3.利益说 4.应用说 5.法律关系说 等等。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划分意义是具体适用法律时, 如遇法律规定的冲突,进行选择适用的原则。 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只要人、事、时、地效力范围中有一项是特别的,即为特别 法。 适用时特别法优与一般法。 但,特别注意:只有在两个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如,都是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时,这种划分才有意义。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区别: 1.效力原则不同 主要是溯及既往方面,实体法原则上不溯既往;程序法则多 半从新。 2.适用原则不同 实体法中除罪刑法定原则外,一般可类推适用;程序法上无 规定的只能用立法程序解决,不能类推。 程序法的适用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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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提纲
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法学-法理学)
●了解: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与各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理论或学问)。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研究的方式或视角
人们总是从不同角度、立场,用不同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历时性研究:研究法的历史上的不同国家、不同朝代的法产生发展,提示发展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同时代不同家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特点及想到关系。
●法的内部方面研究:研究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
●法的外部方面研究:研究社会现象与法的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除法学以外,大多数问题的研究都可从这四个视角或从其中的某一个视角进行研究。
二、法学门类划分
法学门类就是对所有法学学科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
1. 根据从法律部门划分的法学门类
(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一国现存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一般考虑的两个因素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对法律部门的几个认识
●不同国家的法律部门划分不同
●中国对法律部门划分有过几次变化
——有时有七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八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十个法律部门
(3)不同的法律部门相应地存在不同的法学门类
2.从认识论角度划分的法学门类(人对法的认识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对法的认识深浅程度、抽象程度分)
(1)应用法学:研究现行法律、法规,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
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学科。
(2)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等,理论性强。
如: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等。
▲新的法学门类
根据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形成新的学科门类 边缘法学
如法律经济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医学等。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法哲学(法理学)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
哲学可以说是社会科学中产生最早的学科,公元前6-5世纪古希腊、古罗马就出现哲学。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是在十九世纪中期后,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法学刚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时,法学是不分学科的。
●任何法学学派都以某种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哲学是理解法学的基础
——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
——自然法学以理性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
●哲学发展推动法学发展
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无一不受当时哲学发展影响,
二、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和政治学从哲学分化出来时,两者不分你我。
●法学和政治学两者有内在的联系。
●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
特别是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
三、法学与经济学→法律经济学
●经济学:市场运行得好,背后的社会条件是法律。
●法学:立法、司法市场都存在着供给和需求、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四、法学与社会学→法社会学(社会法学)
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又称法社会学,至今仍方兴未艾。
●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法律问题
●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着重从法律角度研究社会问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历史法学
●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要准确地理解,需要历史的考察。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等,是历史产物,随历史发展。
●法律发展的历史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
六、法学与逻辑学
▲法学与管理学
第三节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特殊(某一领域)、具体的问题(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我们要认识到两点:
1.法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是有层次的,是相对的。
2.法理学要关注、跟踪、研究现实中某一领域的、具体的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这里提到的的研究方法实际也是政治学等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属于元知识的范畴
(一)法学(法理学)三大基本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统治阶级价值标准对法律制度进行判断和评价。
●价值分析方法(应该怎样)
●实证研究方法
(二)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观察法+实验法+访谈法+座谈法+问卷法;
●普查+抽样调查+个案调查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对不同的部门法、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
●对不同法律条文进行比较
●对制定的条件、社会背景、社会效果进行比较。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研究重要词语的含义,才能避免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论。
▲此外,还有很多其它的研究方法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