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委会规章制度精编版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为人民群众提供调解服务的基层组织,以调解处理诉讼外的矛盾纠纷为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法律、熟悉社情民意,廉洁奉公,积极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委员会制。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专业人员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社区群众利益;(三)具有一定的调解技巧和知识背景;(四)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员会成员从中推举产生。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成立工作导则小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职能第九条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社区情况,做好调解沟通工作,推进各类纠纷的调解工作;(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三)备案登记、派遣调解人员,承接社区居民的调解申请;(四)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五)建立长效调解机制,确保纠纷及时、协调、公正地解决;(六)定期分析研判社区纠纷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七)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八)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综合治安工作。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社区调解工作,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了解和收集社区的矛盾纠纷信息;(二)主动联系当事人,劝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三)具体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式;(四)贯彻执行调解协议,监督协议履行情况;(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权力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居民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例会制度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交流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学习、培训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主要是帮助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各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和要求。
3、考核制度调委会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专业学习,调解成功率、协议签订率等。
4、登记制度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统计制度调解委员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6、回访制度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协议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7、案例讨论制度发生重大、复杂专业纠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案情分析会,由调委会集体拿出分析意见,供调解员参考、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调处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调解程序:调解员根据调解原则,通过协商、解释法律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考核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要求,制定以下记录、考核制度:第一条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对每起调解案件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七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矛盾纠纷处理制度一、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 方针贯彻与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解委员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致力于加强民事调解组织的网络化建设,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行。
2. 矛盾纠纷处理与预防:及时发现并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采取妥善措施进行疏导,旨在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有效避免民转刑案件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3. 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降低民间纠纷的发生率。
4. 信息汇总与上报: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调处情况及建议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 全面排查与上报: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需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结合定期(如每月的特定日期)与不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 定期报告机制:各基层社区需按月将定期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上报至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以便上级部门掌握情况并作出相应指导。
3. 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各排查单位应立即汇总并上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 当事人基本情况: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2. 纠纷情况:明确记录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及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要求等关键信息。
3. 调解过程:详细记录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姓名,调解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收集的证据及调解人员的处理意见等。
4. 调解结果:无论调解是否成立,均需进行记录。
调解成立的,应明确记载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调解不成立的,则需注明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 移交处理: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及承办人信息。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权和职责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五章调解程序第六章调解人员管理第七章调解网格管理第八章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第九章审核监督和纪律处分第十章经费保障第十一章附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1. 调解委员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2.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选拔调解员。
3.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网络平台,用于在线调解服务。
4.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提供便利的调解场所。
5.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项目组,负责推进各类调解项目。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规定1. 纳入调解的案件需经过立案、派员、调解、协议签订和执行五个步骤。
2. 调解人员应具备调解证书和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3. 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与调解,调解结果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4. 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可由调解委员会协助转入法院解决。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管理制度1. 调解人员需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担任调解员需符合相关条件。
2. 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中立和公正原则。
3. 调解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参加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
4. 调解人员需参与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和处分的依据。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网格管理制度1. 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分配调解人员负责调解工作。
2. 每个网格设立网格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维护网格内社会稳定。
3. 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网格化管理平台,方便调解工作的开展。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1. 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2. 调解委员会设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档案,记录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3.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员聘任和晋级的依据。
(完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
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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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委会规章制度精
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汇编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四、人调解委员会委员工作纪律
五、文明标准
二00八年元月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正确地调解民间纠纷,管理村民来信、来访,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结合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创“五好家庭”活动。
四、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
解工作情况,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四、不得吃请受礼。
文明标准
一、卫生整洁,环境优雅。
二、有为村民群众排扰解难的社会服务设施。
三、邻里之间无纠纷,发生纠纷有人及时调解。
四、有正义感,能见义勇为,坏人坏事有人管,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五、说话和气,礼貌待人,办事公正,买卖公开。
六、各民族群众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各自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