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不征税的情况可以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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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发票入账审核要点

行政事业单位发票入账审核要点

行政事业单位发票入账审核要点发票审核,是税务、财会、审计、巡视(察)、纪检监察监督等单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发票审核,必须解决审什么、怎么审两个基本问题。

一张“小发票”,承载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政税收管理、国家治理的“大功能”。

一、审什么发票审核的具体目标为发票及其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业务真实性。

审核要点: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或发生。

重点关注:1.业务一致性,即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果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并非真实存在或发生,对于开票单位则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对于受票单位则可能存在套取、贪污资金等问题。

2.流程一致性,即商品或服务采购决策、招标或询价(谈判等)、合同履行、验收、结算、开票、报销审核、付款入账等业务流程是否能形成闭环,相关控制凭据和控制审核手续是否完备。

3.开票一致性,即是否存在应开票而未开票、少开、虚开、多开、不按规定开票(如大头小尾等)等问题。

(二)业务合法性。

审核要点: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关注:1.发票来源合法性。

即发票本身是否来自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主要应当关注发票是否从收款方取得或按规定代开取得,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的是否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存在非法购买发票、假发票或违规代开、虚开发票等问题。

2.发票主体合法性。

即开票主体、受票主体是否合法。

关注开票主体是否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主体、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农产品的收购者或规定的代开发票主体,受票主体是否为商品或服务购买者。

3.发票内容合法性。

审核要点: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是否存在不合规发票入账问题。

重点关注:(1)发票种类是否正确(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主要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开具专用发票的是否开具为普通发票(或相反);(2)开票单位是否为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代开发票是否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开票单位;(3)购买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正确;(4)品名及规格是否正确,有无变更品名、规格开具低税率的发票,发票无法全列示的批量货物是否附了厂商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是否为系统开具);(5)数量、单价、金额和税率是否正确,要特别注意发票各联次的品名、金额、税率等是否一致,是否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发票金额是否超过最高开票限额,税率是否合规(要关注应从高适用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开具低税率的发票);(6)日期是否正确,要特别关注同一项业务是否存在跨月、跨季或跨年开具发票逃税的问题;(7)是否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是否有代开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8)作废发票是否全部联次标注“作废”字样;(9)必须备注的发票是否按规定备注,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转让或出租不动产、预付卡业务、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备注。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开具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对一些特殊性企业、行业等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应该说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可能需要承担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可能在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得扣除等等。

本文对开具发票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1.开具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付款方开具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国网公司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有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开具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当相互印证着看,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地,没有时间限制地先开具发票,否则在完全还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简称53号公告),对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较之前的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并且解决了之前遗留的诸多老大难问题。

一、销售预付卡环节开票,预收款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销售预付卡时,未发生增值税行为,但是如果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则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原则,在开具发票时即达到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53号公告对其解决办法是,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预付卡与会员卡的区别,如果为取得会员资格而支付的费用,销售会员资格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征增值税,即在售卡环节即应计征增值税。

二、销售预付卡环节,从高税率税负高问题在销售预付卡环节计征增值税,因未实际发生增值税业务,无法得知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一般按照纳税人的最高税率预征增值税,待实际发生增值税业务时,再行调整。

如果营改增后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也执行这样的政策,则很可能导致比较高的预征的税负。

比如以销售服务为主的酒店,偶尔有17%税率的销售货物,但在销售预付卡时即按照最高17%税率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很难承受。

53号公告对于其解决办法与上条相同,在销售预付卡环节不计征增值税,因此也不存在预收时确定税率的问题。

所以,53号公告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意义尤其重大。

三、销售预付卡环节,税目难确定,购卡方税前扣除不真实在53号公告前,销售预付卡开具发票时,有的售卡方根据购卡方的要求开具各种税目的发票,比如墨粉、硒鼓、打印纸等,购卡方也据此计入相应的办公费用税前扣除。

严格来讲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未实际发生上述货物的销售行为,却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购卡方业务实质为交际消费或者集体福利,但却根据虚构的项目税前扣除。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带领媒体记者走进北京纳通科技集团、用友集团,现场采访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成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政策有变化:
1、专票和普票都按1%开票。

2、专票加普票每个月合计不超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按照1%交增值税,普票部分减免增值税。

3、专票加普票季度合计超过30万,专票和普票全部按1%交增值税。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开具发票的:
1、2023年1月已经按照3%或者免税开具普通发票的,可能导致下个季度无法正常申报,因此尽量当月或者当季作废;
2、2023年1月已经按照3%开具专票的,后期可能还需申请退税或者抵税,因此尽
量当月开具红字专票。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
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
月31日止继续执行。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1.员工出差费用税前扣除凭证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大部分情况下是发票)。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不需要提供发票。

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当地财政或地税等部门制定,标准内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022.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提醒:不是说“不征税发票”不能报销或税前扣除,购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仅仅是说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后续“花出去”了,购买或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也是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再比如: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可以作为水资源税支出凭证。

033.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4.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的利息支出需要开具发票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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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征税的情况可以开具发票!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有奖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二、开票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暂时就上述12种情况可以开具:发票税率栏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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